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需要向上级部门报送地方性统计资料的垂直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
第七条巡查结果处理
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二)巡查对象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或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移交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处理;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
第八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改进措施。
第九条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负责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各辖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市政园林〔2005〕204号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管道燃气器具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引导消费,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经讨论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作为《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补充,明确了管道燃气器具适配申请文件、申请程序和相关管理要求等。
附件: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申请表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管道燃气器具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引导消费,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管道燃气的灶具、公用炊事器具、热水(沸水)器、烘烤器、取暖器、空调器等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管道燃气器具应作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经申请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并向社会定期公布。
第四条 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复印章);
(三)国家实行许可证的,提供相关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复印章);
(四)本市有资质授权的燃气器具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市管道燃气气源适配性的检测报告;
(五)在本市设立或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六)由国外进口的管道燃气器具还必须提供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海关税单和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代理商印章)及产品中文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
第五条 申请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程序:
1、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提交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申请表》;
2、向本市有资质授权的燃气器具检验机构申请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
3、提交全部有效申请文件后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受理申请,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合格后将符合本市气源适配性的企业及其产品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
第六条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载明生产企业、燃气器具名称、型号、许可证号、适配气种等内容。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在厦门日报和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对管道气源适配检测合格的产品,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将发给“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证书”。
第八条 申请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质保体系。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重视并积极采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对燃气器具的连接方式、规格及销售配套等合理建议。
第九条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有效期为一年。
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在其有效期内最后一个月内经列转申请合格的,直接列入下年度《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许可证被取消等或被查不合格的,将从《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教[2009]4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
《办法》出台前,中央级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将法律纠纷解决后报备。
《办法》出台后未按规定报批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中央级事业单位限期改正,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申批资格。
二、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程序问题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