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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23 10:1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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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5号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市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曲靖市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沾益县和马龙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核定受理、初审、报批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容积率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容积率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采取专家论证、公开公示后(较大项目需召开听证会),上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拟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及本人签名。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规划管理各阶段容积率指标的审查、审核工作。凡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容积率指标突破规划条件或者超出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容积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城〔2013〕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乡建委、市政市容委、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部分城市发生多起窨井吞人、伤人的事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市窨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井盖管理的重要性。井盖是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井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各级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井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井盖安全运行。
  二、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井盖管理的职责,把井盖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城市要抓紧明确井盖管理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开展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各类井盖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井盖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将井盖管理纳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评比考核体系。
  三、落实井盖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井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各自井盖的管理责任,落实井盖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开展井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牵头部门要立即组织井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开展井盖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井盖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开展无主井盖确权及其隐患治理工作;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制定井盖更新改造计划,到2014年底前,完成设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井盖隐患整改工作,提高井盖安全保障能力。井盖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井盖更新改造,增设各类井盖防坠落保护装置和防盗保护装置,提高井盖的安全防护等级;短时间难以进行改造的,应完善相应安全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健全预警监控机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井盖巡护责任制度。井盖管理单位要强化日常运行及施工维护时的监测监控、预报预警,配备专门人员对井盖进行日常巡护,发现井盖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偷盗、破坏井盖的行为。针对井盖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制订专项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和人员,组织培训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井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井盖施工安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选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标准的井盖产品,并标明其使用性质及权属单位;城市道路扩改建时,各类井盖必须符合道路施工规范的要求,按标准拆改移井盖设施,发现井盖与路面标高不一致处,由牵头部门责成井盖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加强井盖施工验收管理,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要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井盖安全不达标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要开发研究井盖防盗、防丢失的技术措施;积极推进井盖建设维护管理的标准规范建设,修改设计安装、养护管理等相关标准,增加井盖安全强制性条文,保障井盖安全。
  七、实行井盖的数字化管理。建立井盖档案登记制度,积极推进井盖资源的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城市,牵头部门要将井盖安全管理和档案资料纳入到数字化城管工作中,依托数字城管平台,进一步发挥数字城管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的功能,提升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未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城市,要加快推进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调动力量,发挥人防技防的作用,统筹监管井盖安全。
  八、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井盖意识。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加强井盖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井盖偷盗和损坏后的严重后果;发挥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损坏井盖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井盖的责任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4月18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聘请王宝石等16名同志为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与职责按《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执行,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2.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1:

                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迎芳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王宝石 城区教育局退休干部、市人大代表
刘 栋 市侨联秘书长、市政协委员
李军旗 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成员
张国建 市工商联副主席
陈健康 晋城市康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市政协委员、民革成员
陈晋斌 晋城广播电视台新闻部主任
李晋燕 泽州县广播电视局专题部主任、市人大代表
林仲民 太行日报社政教部主任
赵晋阳 市政协副调研员、市政协委员、民进市委副主委
郝海林 城区北街办事处古书院居委主任、市人大代表
晋夏妮 城区西街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市人大代表
贾雁宾 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谢东峰 市司法局退休干部
傅彦虎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代表
焦海庄 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市人大代表

附件2:

                    晋城市人民政府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掌握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二)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建议人选;

  (四)建议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三)受市政府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办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三)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四)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市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从事有损市政府形象活动的;

  (四)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