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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3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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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68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第7次会议精神,修订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台商投资区、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招商引资。负责制定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对外招商合作项目,组织与国内外投资者及各类经济组织的联系和投资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络互访、投资考察、招商洽谈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赴国(境)内外开展招商活动。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社会及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着重抓好工业经济、科技和工业性投入(技术改造);综合管理开发区各类项目,做好项目的审批、审核报批、管理、会审和统计等工作。
(三)统计及统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划;依据《统计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区内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和经济核算工作,协助配合市统计行政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发区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开发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乡镇街道及社会事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政府授权,负责所辖范围内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社区管理等社会发展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和民政等有关社会发展与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城市规划及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配合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审查,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
(七)配合、协调市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派驻开发区机构开展工作。
(八)配合、支持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配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6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管委会的政务、事务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开发区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委机关各职能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文秘、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开发区的政策调研和课题调研工作;做好委机关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开发区财务概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调拨平衡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及资金管理工作,汇总、编制开发区财务报表;指导和管理区内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开展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财政、税务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区内党的组织建设、干部教育、统战和思想政治工作,联系指导区内工、青、妇等群团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考察、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开发区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区内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区内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与落实。
(三)经济发展与统计局
  负责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科技和产业发展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与管理,科技和技改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经济统计及综合统计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全区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联系协调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四)建设局
  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事宜;负责审核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社会发展局(农村工作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拟订开发区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区内综合治理、社区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计划生育、政法、人民武装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进区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的农村农业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公安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区内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察;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人员编制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机关编制36名(含工勤人员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含兼职2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

化工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工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2月12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化学工业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闲置、积压设备的作用,挖掘设备和资金的潜力,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七部、委、局发布的《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工企业的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在建,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军工核定封存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以外,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1年以上,或采购进厂2年以上已进入固定资产而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库存积压不用的化工专用设备、通用机电产品。不在上述范围以内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第三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扩散和转让的设备;待报废的设备,不得作为闲置、积压整机设备资源调剂,避免坑害用户,给调入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 凡属闲置设备及库存积压设备,必须组织力量,认真清理,造册,内容包括:
⒈本细则第二条中规定的可供调剂利用的闲置、积压设备、机电产品。
⒉企业拟暂缓调剂的闲置、积压设备,应详加说明和限期利用。
⒊淘汰、报废但尚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设备,或已报废尚未处理的设备。
第五条 企业对闲置、积压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和妥善保管,保证其良好的技术状况,防止丢失和损坏。具体要求是:
⒈所有闲置、积压设备,均应具有技术档案,对于存放时间过长而缺损技术档案的设备,要进行必要的检测,明确设备现有的质量和技术状况。
⒉对整机设备,不能任意拆套,缺损零部件的设备,有条件的应按现行规定配套。
⒊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化工设备,应重新进行检测或技术鉴定,能利用的要利用,需做补强的要进行补强处理或降级使用,可以改制的要改制利用,不能擅自作废钢处理。
⒋长期存放,保管不善的设备,要解体清洗除锈,外观脱漆的要重新防腐涂漆,以保证内在与外观质量,并加以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闲置、积压设备的调剂利用,应严格执行《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调剂利用和处理工作。闲置、积压设备应处理给直接使用单位或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准予经营二手设备的全民所有制机构以及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并履行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禁止将闲置、积压设备处理给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经营。
第七条 在采取积极措施促使闲置、积压设备调剂利用的同时,要加强闲置、积压设备在调剂利用工作中的管理,严禁倒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委托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负责全国化工行业闲置、积压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开展闲置、积压设备的资源调查,搜集汇总,信息发布,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举办国内外闲置设备展示和多种形式的调剂工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协同财务司进行闲置设备的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等管理及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化工企业需调剂出售的闲置设备,应按规定如实填写《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见附表)。部直属直供企业应将《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直接送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化工企业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抄送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的设备,不得进行调拨。
第十条 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现金交易、发票和《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的依据,亦可作为库存积压设备增减价值和增减自有资金或各项专用基金的依据,并可作为闲置、积压设备出境准运的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闲置、积压设备经多方面调剂,五年调剂不出的,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贬值或大幅度降价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剂不出去的闲置、积压设备,可拆套利用,或出售可用的零部件。需要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或向指定的单位按残值收购,折零处理。
第十二条 闲置积压设备调剂的价格,应以调剂余缺、物尽其用为宗旨,以互利互惠,按质论价为原则,由调剂利用双方协商定价,通过签订合同确定。成交价格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设备的现行价格。闲置、积压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价格,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同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库存积压设备的降价损失的处理,按《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请示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属于新建、技术的项目,企业应积极选用闲置、积压设备。选用闲置设备节约的费用,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 为了推动闲置、积压设备调剂利用、处理工作,经核准开业的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其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按照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经委系统所属企业管理协会及咨询公司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收费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为便于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做好闲置、积压设备调剂利用的协调工作,企业应建立化工行业闲置、积压设备统计年报制度,按《化工企业闲置设备统计表》(见附表)要求,每年元月五日前,部直属直供企业直接送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汇总于1月20日前转送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样式)
(一式六联)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编号: 第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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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始用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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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年限│(年)│已用个限│(年)│折旧率 │ %│ 原值 │(万元)│ 净值 │(万元)│ 调拨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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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企业管辖 │上级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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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各部门意见 │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 调剂咨询服务机构意见 │ 调入单位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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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部门意见│财政部门意见│设备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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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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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⒈属主管部门管辖的设备必须填写企业主管部门意见,缺项者无效并在上级部门管辖栏内划“√”
⒉凡经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调剂、转让的设备,“调拨单”上必须有调剂咨询服务机构意见,缺项者无效。
⒊本“调拨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留给上级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联留给上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联留给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第四联留给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联留给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 第六联留给调整入部门。
化工企业闲置设备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化生年综合12表附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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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型号及│计│数│金│库存积压设备│ 闲置固定资产│ 处理意见 │备注 ┃
┃设备名称│主要技术 │量│ │ ├──┬───┼──┬────┼──┬──┬──┼───┨
┃ │参数 │单│量│额│数量│金额 │数量│ 金额 │外调│留用│报废│ ┃
┃ │ │位│ │ │ │ │ │(净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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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3│4│5│6 │ 7 │8 │ 9 │10│1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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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⒈本报表根据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设〔1988〕06号文件精神制定 ┃
┃ ⒉统计范围:总计包括全部闲置设备,按大类报明细,闲置设备范围按《化工企业闲置设备调┃
┃ 剂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
┃ ⒊金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取二位数,闲置固定资产金额为设备折旧后净值 ┃
┃ ⒋4=6+8 5=7+9 ┃
┃ ⒌填报单位应加盖公章,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设备主管、制表人均应签名或盖章 ┃
┃ ⒍填报时间:部直属直供企业于每年元月五日前,汇部报表于每年元月二十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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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财务主管: 设备主管: 制表人:


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朱泰和先生《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法》第148条规定: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包括金融机构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股权投资、经批准的其他投资。
因此,在我会没有出台新的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之前,你公司可继续沿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