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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员选派科技、管理人员下乡下厂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4-29 00:5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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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员选派科技、管理人员下乡下厂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动员选派科技、管理人员下乡下厂的暂行办法
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人事厅 省科委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动员选派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中型国营企业一大批科技、管理人员下乡下厂,发展乡镇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决定,正确处理选派、留职留薪、留职停薪、兼职、辞职等方面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13选 派
一、选派人员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从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营大中型企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动员选派科技、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去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二、支援单位、受援单位和选派人员,应按法律及有关规定分别签订经济技术目标责任合同,确定各自的职责权利及奖罚条款。支援单位可以从受援单位增加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其中下派人员提成部分一般为30—40%。
三、选派人员下派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干部下派期间,在调整工资、分配住房、子女就业和入学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
四、选派人员下派期间的工作成绩应作为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以成绩突出者可用千分之三的奖励升级指标给予升级奖励。下派人员愿调到受援单位工作的,应积极支持,予以批准。
留 职 留 薪
五、留职留薪人员是指经组织批准脱离原单位工作岗位、停止行使原职权、保留原职级、行政关系不转、编制不减、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下乡下厂人员。
六、要求留职留薪的人员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合同。留职留薪期限一般为三年。留职留薪期间在调整工资、分配住房、子女就业和入学等方面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一样对待。
七、留职留薪人员下乡下厂的待遇。到乡镇企业的,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其前半年收入全部归己,后半年向原单位交本人原工资的50%;第二年交120%;第三年交150%。到贫困县、乡的可适当少交。交回的款额由单位自主使用。到城市集体企业、国营中小型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 蛟ノ唤换氐目疃睿Ω哂谏鲜霰壤? 八、留职留薪期满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根据需要和本人原职级妥善安排。如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单位安排;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安排;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要求调入受援单位的,应予批准。
九、经批准下乡下厂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前,要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开原单位后,不得损害原单位经济技术利益,不得泄漏国家机密。
十、留职留薪人员下乡下厂期间的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职级的依据,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原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应视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所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留 职 停 薪
十一、留职停薪人员是指经组织批准保留公职、停发工资、离开原单位工作岗位的下乡下厂人员。
十二、要求留职停薪的人员应向本单位递交书面申请,批准后双方签订合同。
十三、留职停薪期限一般为三年,保留原职级,不再行使原职权。在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对符合调整工资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调整并记入本人档案,返回原单位后按新调整的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下乡下厂期间的收入与用人单位商定,不受原工资标准限制。一年之后,应按本人原工资的20%向原单位交纳养老保险金。到省定贫困县工作的可以免交。
十五、留职停薪人员停薪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使用。原单位在其住房、子女就业和入学等方面应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
十六、留职停薪期满,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七、留职停薪人员,保留原编制。
兼 职
十八、兼职是指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前提下,下乡下厂或进行科技、教育等兼职服务活动。
十九、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即视为完成本职工作:
(一)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
(二)完成经济技术承包或任务包干合同(协议)规定各项任务的;
(三)按授课时制的规定,保证教学质量,完成授课和辅导任务的。
二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以及转让个人技术成果等兼职活动,可由所在单位安排或经各级人才、技术、信息服务中心介绍,也可由科技人员自行联系。
从事讲学、著述、编辑、翻译等兼职活动的,可自主进行。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医药卫生等涉及社会安全和重大经济责任的兼职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格或经有权签证单位核准。
二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或人才、技术、信息服务中心可以终止其兼职活动: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会泄漏国家机密的;
(三)已承担国家、省、市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兼职会影响任务完成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
(五)因病请假在家休息的。
二十二、科技人员兼职的报酬,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自主联系的兼职活动,收入归己。
(二)占用单位设备、资料、部分工作时间,以及转让单位科研成果的,须经批准,其收入应向本单位缴纳一部分,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三)由单位安排的兼职活动,单位应从其收入中提取30—40%,奖酬直接兼职者。
二十三、单位安排的兼职,应由所在单位与兼职单位签订合同。兼职人员自行联系或经人才、技术、信息服务中心介绍兼职的,由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签订合同。
二十四、兼职人员在兼职时涉及本单位和兼职单位技术权益问题,按国办发〔1988〕4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对在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受援单位应及时通知兼职人员的原单位,经鉴定后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二十六、个人自行从事兼职活动的,如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等,原单位不予负责。
二十七、机关在职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兼职活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辞 职
二十八、辞职包括下列两类:
(一)辞去现单位工作,保留国家干部身份;
(二)辞去公职。
二十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管理人员不能辞职:
(一)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从事涉及机密、绝密工作,辞职后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
(三)正受组织审查尚未结论或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
三十、要求辞职的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申请辞职审批表。
三十一、所在单位接到辞职申请,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尽快审批。不同意辞职的,应向本人说明理由。同意辞职的,批准部门应发给《辞职证书》。《辞职证书》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
三十二、申请辞职人员一个月后未得到答复,或对不同意辞职决定有意见的,可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主管部门复议不同意辞职而本人不服的,可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申请裁决。
三十三、辞去现单位工作,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辞职后本人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其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可由所在县的乡镇企业局代管,不收取管理费。
(二)申请辞职一般应事先明确接收单位,批准辞职的部门应征求接收单位意见,取得正式书面承诺,再签发《辞职证书》。
(三)经批准辞职、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发辞职费,工龄连续计算。
三十四、辞去公职不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辞职后,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发给辞职费。
(二)辞职后自谋职业的,本人档案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
三十五、辞职人员不准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器材等,不准泄漏国家机密和损害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凡擅自离职、经教育仍不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其 他
三十六、机关除有专门规定者外,可以组织富余人员去办企业,主要是办科技开发型、科工型和工业型的企业,但不准经商。所办企业必须与机关脱钩,人员按企业管理,经济独立核算。其收入除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外,按照合同交给机关的部分,主要用于机关集体福利事业。
三十七、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从报到之日起享受转正定级待遇,工作满五年后允许调动。
三十八、离、退休人员自愿下乡下厂服务的,原离、退休费和福利待遇不变,所得收入归己。
三十九、下乡下厂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服务活动。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要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十、下乡下厂人员和从事兼职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准在企业入干股,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四十一、从事矿山井下、野外勘测、森林采伐的人员和在劳改、劳教场所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稳定,不执行本办法。
以上暂行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央驻豫单位。



1988年5月18日

淮北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1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淮北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淮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淮新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在我市新设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应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在县(区)新设的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引进的金融机构同时享受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淮发〔2011〕1号)文件规定的招商引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考虑金融资本的资金放大功能,对于引进金融机构的单位,按实际到位资本额的双倍,给与确认招商引资数额。

  第五条 对新设金融机构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按现行财政体制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六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按照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到2倍资金量存入财政性存款,以帮助其做大做强。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参与淮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和奖励。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在淮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积极为其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及时帮助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工商、税务部门积极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淮新设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人社、外事、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多方面便利,包括优先享受出入境“绿色通道”、就医优先安排、积极帮助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

  第九条 积极推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在信息、技术、服务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淮北与发达地区金融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强化与发达地区金融业的紧密联系。

  第十条 统筹设立“淮北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扶持专项资金”,首期规模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对来淮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县(区)应设立相应的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引进金融机构的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0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是全市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行业创建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效途径,是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在需要,是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结合点,也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地方经济、加快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狠抓服务行业、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为重点,通过广泛组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实现从规范服务到优质服务的提升,努力形成对社会负责、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行业新风。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文明行业创建应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有关行业及其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把文明行业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
策群力,文明行业创建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落实。


  第七条 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工作、服务水平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名牌产品或业务成果。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有一批在全市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 道德风尚健康向上。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干部职工职业行为规范,思想道德建设内容充实,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形成网络。职工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阵地、有制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企业)精神。


  第九条 行业管理科学有效。行业内部改革不断深化,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与具体管理制度有机交融。基本设备和服务设施完好齐全、安全可靠。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投诉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十条 生产服务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工作(服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服务)过程程序化。行业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基层处、所、站、店、场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工作(服务)环境、质量和效率等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群众和社会的好评。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基层单位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群众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及地区组织的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成绩显著。形成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项目,在本地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创建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格局。从长远目标着眼,制定阶段计划,确定创建的重点、步骤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了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实践创建宗旨,叫响创建主题口号,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切实抓好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单位的创建,为文明行业创建夯实基础。


  第十五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的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拆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 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要相互联系,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应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村镇创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文明办应加强与行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关心、支持和指导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南通市文明行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南通市文明行业分别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


  第十九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行业称号;


  (二)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其县(市)区行业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80%。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一)全行业严重亏损或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


  (二)行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三)行风评议综合满意度不达标的;


  (四)出现与文明行业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市文明委同意后以其中的子行业为单位参评。


  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程序为:(一)自查申报。申报行业进行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同级文明委提交书面申请。(二)张榜公示。申报行业应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市、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三)初评推荐。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须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正式书面申报。县(市)区文明委组织初评,符合标准、条件的,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申报行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五)考核验收。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市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市文明委发函,征求其省主管部门意见。(六)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十三条 凡被命名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经市文明委同意,可对符合条件的下属行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行业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分级实施。县(市、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文明办实施。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


  第二十九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二)建立文明行业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行业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至市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工作年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至市文明委。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


  (三)建立创建文明行业例会制度。市文明办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四)加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市文明办组织各类活动,推动行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同时,文明行业创建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小)区、文明村镇等创建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条 建立文明行业监督和检查制度。在非评选年,市文明办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文明行业以及参与创建的行业进行视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作为下一评选年度的评选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如改变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