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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15:1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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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41号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第三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第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第九条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承销总额小于发债额的差额部分,主承销商予以包销。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条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六条 试点省(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格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1993年12月13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局: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以来,得到各地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的重视,总体情况是好的,90%以上的音像出版单位在其本年度的音像出版物中使用了该编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在其音像出版物中只标识了整体节目码,而对其中的每个节目未标识独立节目码;个别音像出版单位,没有按分配的额度使用记录码,甚至出现B型记录码超范围(300-999)取值的错误;有的音像出版单位,用记录项码标识整体节目,或将相同曲目的录音带与卡拉OK录像带使用同一记录码,造成重码;
有的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格式印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个别的音像出版单位,在其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出版物中没有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部分音像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编码使用的详细情况以数据单形式报送中国ISRC中心,或数据单填写项目不完整。这些问题的出现给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管理带来困难。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实施工作,维护国家标准及政令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及时掌握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接本通知后,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对1993年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2、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包括与《使用手册》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符的一切做法,及时通知中国ISRC中心。
3、凡尚未以数据单形式报送1993年6月30日以前编码使用情况,或数据单填写项目不完整的音像出版单位,速将详细情况及数据单寄中国ISRC中心。
4、记录码额度,1994年度采取对每个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能力的测算并参考1993年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配,1995年以后将过渡到主要参考音像出版单位上一年度报送的编码使用情况数据单进行分配。
5、分配的记录码额度可能用尽的音像出版单位,请及早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6、对一再违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技术要求而不改正的音像出版单位,中国ISRC中心将暂停其出版者码的使用,并对该单位就使用编码的能力进行考核,待考核通过后再恢复其出版者码的使用。
7、对不执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音像出版单位,中国ISRC中心可向音像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包括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行政处罚,对其出版的音像制品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全民法官时代”,法院法官何为?

唐时华


  近几年来,在广阔的互联网上,网民对法院正在审理的众多案件“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如杨佳案、许霆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等。由于网民群体的特殊性和网络自由的特点,网民对案件的观点的自由表达,被戏称为“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
  这种“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我们除了要看到其“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外,还至少应看到以下几点进步意义:一是互联网运用的普及;二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众的民意,也为司法机关关注社情民意提供了一些参考;三是公民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的增强。
  问题的关键是,面对“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法院何为,法官何为?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有的法院不重视法院硬件设施的建设,认为电脑配置纯属多余,认为接通互联网法官也只是聊天玩游戏;有的法院对突发事件,不注重积极应对,透明公开,稀释不良影响,认为拖一拖事情就会过去;有的法官对互联网舆情认识明显不足,认为法官就是单纯坐堂问案,关门办案,还抱着哪种“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老黄历,置汹涌的网络舆情于不顾。等等。这些现象,应值得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深思。
  其实,打开公开透明的窗口,并非就意味着不能公正办案;关注倾听民意,也并非就能影响法官的审慎公正;走进民众,更是丝毫不影响法官的神圣与尊严。如果我们的法官就是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询问,抗不住质疑,如何能承担起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任?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法官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最高法院近期开通了民意信箱,启动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专题活动,下发了《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的各种机制。所以,在新时期的法院工作中,法院工作就是要进一步加大与民众的沟通,让民众了解司法、相信法院、信赖法官。
  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民意倾听机制,不断创新民意沟通方式和渠道,与保持审判工作的公正、独立、公正并不矛盾。公正、审慎、理性和尚法,同样是法官必须保持的基本素质。哪种认为只有在与世隔绝的环境里办案,在孤独寂寞的世界里思考的思想,并不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那种认为关注民意就是丧失立场,就是和稀泥的思想,同样是错误的。你看那些走进田间地头,与民众促膝交谈的法官,那个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在偏僻乡村解决鸡毛蒜皮纠纷的法官,为什么能得到民众的欢迎,个中原因,值得思考!
  同时,笔者认为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关注回应民意,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案件审理要证据充分,以理服人,程序正义,只有能经受历史考验的案件,才能赢得民众的认可和信赖,司法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不断提升;二是审判工作和案件信息的公开、透明,给予公众以及时知晓的机会,以打消公众对法院、法官的猜疑,从源头上保证媒体信息的真实客观;三是在互联网上,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民意,为此,法官应当有自己的独立的判断和理性分析,不能变司法审判为媒体审判;四是法官应当承担起用审判传播法治的重要任务,一个好的案例,其树立公信、弘扬正义的作用,胜过一本教科书;五是要密切联系群众,让审判贴近他们的生活,倾听他们的声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灵魂。
  我们常说,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具有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我们也坚信:关注民意、走进民众、融入社会的法官,也一定能真正把法治的精神和理想传递给每一个公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