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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4-28 11:3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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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水利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当前,一些地方河道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过度采砂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河势和航道稳定,给沿岸水利工程、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带来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防范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河道采砂事关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的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总量。

  要把相关法律法规和治理整顿的要求落实到基层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逐级落实责任,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对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对治理整顿工作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违法采砂现象严重,影响河道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即日起,各地要用两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非法采砂,治理违法违规乱采滥挖。专项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比较突出的河段和采砂量较大的河段,重点是无证采、运砂,危及防洪、航运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非法采、运砂行为和违法违规乱采滥挖行为。各地要制定周密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非法采砂行为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采砂规划,确定河段的禁采和限采区,严格采砂总量控制。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要求,对重点河段、航道,重要水利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等涉河设施周边的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消除一切因采、运砂活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为确保江河防洪和通航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管辖河段发布汛期或全年禁采令。

  各地要在2007年8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协调配合,强化监管

  河道采砂管理涉及水利、交通等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处理好采、运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采砂监管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发放许可证前应征求航道、海事部门的意见,避免河道采砂对通航安全造成的影响,涉及采矿等其他部门的,还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非法采砂;对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及时查处,依法处罚。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三无"船只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运砂船只等水上航行的安全监管,确保通航安全。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河道采砂、运砂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

  四、加强规划,完善制度

  为依法、科学管理河道采砂,各地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尽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确保采砂不影响河势稳定,不恶化通航条件。制定采砂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求航道和海事部门的意见。尚未完成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计划,临时划定河道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限,并予以公告。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计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求航道、海事部门的意见。

  目前,江西、重庆等部分地方已颁布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水法》、《防洪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的法规、规章,完善河道采砂管理的制度体系,使河道采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加强宣传,长效管理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法违法违规采砂的危害性和政府依法管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要通过曝光、举报等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要加强采砂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执法经费。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对采砂管理部门或人员与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者内外勾结、为其提供信息和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要严加惩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努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河道采砂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确保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近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治理整顿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

  

  水利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


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规定》和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由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或某种组织的功能丧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第三条 凡进口《规定》第二条的残疾人专用品和第三条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福利、康复机构所用的残疾人专用品的免税手续,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个人进口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残疾人专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第五条 批量进口本办法附件一所列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条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本办法附件二所列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的免税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进口前,有关福利、康复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填写《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二)、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无误后,应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二份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三)、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凭关税司下发的批准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其中第一联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留存,第二、三联送交进口地海关凭以免税;进口地海关在免税验放后,及时将第三联退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第七条 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福利、康复机构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按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残疾人免税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将按《海关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

〔附件一〕: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清单
一、假肢及其零部件:上肢假肢包括部分手、前臂、上臂、假手、肘关节;下肢假肢包括部分足、小腿、大腿、膝关节等。
二、假眼。
三、假鼻。
四、内脏托带:肾托、胃托、疝气带、疝气腰带等。
五、矫形器:包括脊柱、上肢、下肢、功能性电子刺激器和复合力源矫形器系统等。
六、矫形鞋:成品矫形鞋、订做的矫形鞋、适配的标准鞋。
七、非机动助行器:包括单臂操作助行器(手杖、肘拐、前臂支撑拐、腋拐、三脚及多脚拐杖等);双臂操作助行器(助行架、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及助行器的附件等。
八、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包括轮椅车(手动、电动、机动)、残疾人专用自行车(如手摇三轮车、串翼自行车、助行自行车手扒推轮椅等)。
九、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如翻身垫、翻身床单、翻身毯等)、升降用辅助器具(如轮椅爬楼梯装置、升降架等)。
十、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如轮椅使用者的连裤服、雨衣、手套;鞋和靴的防滑装置等),安全防护辅助器具(如用于头部面部、上肢、下肢及全身的防护装置等),穿脱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如书写板、书写框等),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如罐头开启器、防洒碗等)。
十一、专用卫生用品。
十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
十三、导盲镜。
十四、助视器:内装灯的放大镜行动等。
十五、盲人阅读器:电子盲文书写器、手动盲文书写器等。
十六、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言语训练辅助器具。
十七、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
十八、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附件二〕:康复福利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各类设备。例如:聋人助听设备、智力残疾检测设备等。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例如:手腕作业检查盘、注意力集中能力测试仪等。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如某种肢残人操作的特殊机床、聋人专用的特殊报警装置等;以及为残疾人就业设立的福利企业进口的适合于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
五、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是指残疾人进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所需的专用设备。例如:各种运动轮椅,盲人门球等。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包括各类助听器等。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4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泰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监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树立和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执政要务,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手段、创新的精神想问题、办事情。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勤勉理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市长、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协作意识,搞好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泰安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诚信泰安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泰安,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便民服务电话的受理工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特别重要的由市政府组织专家、有关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以市政府和部门名义对外订立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特许经营、优惠政策等事项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组织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进行评估和修正。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报告本市推进依法行政进展情况、主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和备案工作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3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包括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开发工程建设决策会议、泰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等),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议定城市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立项、招投标、财政资金支出、政府集中采购及城市规划、土地资产使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需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署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若不能出席(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向市长报告。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其中,涉及资金、产权、机构及人员编制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市长审定)。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以及需要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或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并定期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八条  除上述会议外,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

(二)安排部署综合性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工作会议,由主办部门按程序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审理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会议规模分别组织。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拟提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副市长的会议讲话材料,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审核把关。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做到开小会,开短会,努力提高会议质量。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也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不主持部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十三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泰安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批准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调研、起草,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修改,然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规定程序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和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本着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服务市政府工作大局的原则,按照工作需求尽快研究办理。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领导同志批示意见或转办要求认真办理;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序列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审批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

第六十一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或直接进入审核、送签程序,或填写《发文审核处理单》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退起草单位处理;对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发文审核会签单》,交起草部门按要求组织会签,所涉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会签完毕。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情况,为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五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市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六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规范。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要遵循有令必行、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实事求是的原则,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讲真话、摸实底、报实情,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督查的办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十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条  重要决策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一条  重要决策督查的程序: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上报落实情况。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二条  收到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省长信箱交办的人民来信及收信人不详的人民来信转市信访局处理;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须向市委请示汇报的事项,先由分工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并经市长同意后报市委决定。确定向市委汇报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形成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包括现状、问题、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建立学法制度,制订实施年度法制学习计划。市政府要通过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情况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一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泰安考察访问,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委统一安排的活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工作调研、检查活动,外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来泰,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省政府部门领导同志来泰,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国(境)外来访的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二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长出差市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