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9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纪委)机关,广州市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和处理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及市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或党纪、政纪的案件,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制定反腐保廉教育规划和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政策规定和党纪、政纪、条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与办法。
(六)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
(七)会同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各区、县级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以及市直局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设在12个职能室(厅)。
(一)办公厅
负责纪委常委会、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关各室和联系、协调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工作;承担文件印发、机要通信、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及行政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案件的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上级和本委、局重要工作部署、决定事项、领导批办事项以及重要案件等的督办工作;编发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二)监察综合室(挂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对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监察综合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工作;承办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络工作;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作风的建设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对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对纠风工作的重要检查活动和查处不正之风典型案件。
(三)研究室、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
负责起草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市性会议的领导讲话、工作报告;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面上情况的掌握和综合分析;围绕委、局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市纪委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提出工作建议;草拟本市的纪律检查规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参与或配合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开展纪检、监察理论的研究。负责市监察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室(挂中央广州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组织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预防、治理腐败工作以及建立廉政档案工作;负责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及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执法监察室
监督检查市直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协调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
(六)第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联系承办市工业、交通、商业、建设、外经贸系统的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七)第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联系承办市农业、政法系统和区、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和广州保税区的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八)第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联系承办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市计划金融、教育、科技、宣传、统战系统的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九)案件审理室
负责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审理;负责违纪党员复查、复议案件和监察对象复审复核案件的审理;负责处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和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开除处分案件的备案工作;指导下级案件审理工作。
(十)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组织、党员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负责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信访件的承办、转办、督办工作,指导市管单位的信访工作;核查信访案件线索;调查了解突出的群众信访问题;编报重要信访信息。
(十一)宣传教育室
负责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相关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计划,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大潮》杂志的编辑工作。
(十二)干部管理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市委管理市管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各区、县级市及市直局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的考察、配备工作;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党务和工、青、妇等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干部管理室。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135名。其中市纪委常委9名,秘书长1名(由常委兼任),副秘书长1名;市监察局局长1名(由市纪委副书记兼任),副局长3名;正副室(厅)主任3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4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
关于印发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高考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行为,保障考试安全,实现高考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普通高考所涉及的考区、考点、学校、涉考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高考奖惩的领导工作,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考区、考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招生考试机构考核提出意见,报请市招考委审批,由市政府授予“先进考区”、“先进考点”称号。
1.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晰,工作方案内容具体,管理规范;
2.考试秩序良好,无失控考场;
3.无考试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突发考试事件;无涉考人员参与舞弊事件;无考务重大问题;
4.考区、考点经量化考核后均为达标以上。
第六条 公安、城管、卫生、交通等配合普通高考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招生考试机构推荐,市招考委审核,由市政府授予“辽阳市普通高考优秀服务单位”称号。
1.组织机构健全,有方案、预案,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2.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与教育、招生考试部门配合,在整治考试环境,优化考生服务,保障考试安全,打击违法违纪工作有突出贡献;
3.自觉维护考风考纪,无违反考务规定的事件。
第七条 涉考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意见,教育部门审核,市招考委审批,由市政府授予“优秀监考教师”、“优秀监察员”和“优秀考务工作者”称号。
1.履行涉考工作人员职责,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培训考核成绩优秀;
2.遵守《监考员守则》、《监察员守则》,按监考、监察程序执考执纪,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良好,无工作失误,无考务纰漏;
3.执考执纪中严于律己,自觉抵制考试不正之风,无违纪舞弊行为发生;
4.执考执纪行为规范,公正公平,为考生服务热情,具有较强的处理偶发事件能力,受到考生、主考赞誉和表扬。
第八条 考区、考点存在考试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管理混乱,对违纪行为不追究,被省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招生考试机构批评的,由市招考委或者招生考试机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主考、监察长职务。
第九条 考区、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取消该考区、考点资格。
1.出现失控考点、考场的;
2.出现试卷失(泄)密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查处不力,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的;
4.对电子监控系统保护不力,致其遭到人为损坏,暂时不能修复,影响监控录像的;
5.对考场周边防控措施不力,对团伙性舞弊防范打击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6.出现雷同卷的;
7.对重大违纪事件或者突发事件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条 涉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视其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涉考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1.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未能回避,致使考试工作受到影响的;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非涉考人员进入考场的;
3.利用涉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4.纵容考生舞弊或者参与舞弊的;
5.违反规定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点、考场的;
6.违反试卷取送、保密规定或者护卷脱岗,造成试卷丢失、损毁、泄密的;
7.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8.因工作失误,导致试卷错发、漏发的;
9.对违纪舞弊考生查处不力或者故意袒护和隐瞒不报的;
10.监考教师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考点答题卡或者试卷损毁,带出考场的;
11.监考教师不认真监考、不负责任、不作为导致考场失控的;
12.监察员不负责任,对违纪舞弊考生和不规范执考行为不予纠正或者参与、变相参与违纪舞弊的;
13.主控室监视人员工作不认真,发现问题不报告的;
14.司铃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考试时间延误或者提前的;
15.考点主考对违纪舞弊考生和不规范执考教师查处不及时或者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的;
16.主考、监察长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应对不力,延误最佳处置时机的。
第十一条 为普通高考考试环境综合整治、服务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对高考工作不认真负责,无工作措施和方案、预案的;
2.所担负工作期间,工作失误影响高考的;
3.履职不力、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