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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州地铁票务规则》的通告

时间:2024-07-23 03:0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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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州地铁票务规则》的通告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广州地铁票务规则》的通告

穗建法〔2006〕757号

  《广州地铁票务规则》已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30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地铁票务规则

  一、定义

  广州地铁票务规则是指广州地铁在客运服务过程中实行的收费标准及票务处理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广州地铁单程票、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老年人免费票及羊城通交通卡(以下简称羊城通,羊城通异型卡除外)在广州地铁的办理及使用。

  纪念票及其他特殊票种按照发行公告的具体规定购买和使用;除本规则的条款,羊城通的购买、充值、使用及退换按发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票价

  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里程分段计价办法为: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

  四、车票的适用范围及优惠、免票规则

  1.单程票:适用于所有乘客。

  2.普通储值票:适用于所有乘客,享受9.5折的扣值优惠。

  3.羊城通:适用于所有乘客,享受9.5折的扣值优惠。

  4.中小学生储值票:适用于广州市内全日制中小学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学生及身高超过1.1米的学龄前儿童,享受7折的扣值优惠。

  5.老年人储值票:适用于60-65周岁(不含65周岁)广州市老年人,享受5折的扣值优惠。

  6.老年人免费票:适用于65周岁及以上的广州市老年人,持票人可免费乘坐地铁。

  7.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盲人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及《盲人乘车证》免费乘坐地铁。

  8.团体优惠:由单位或集体乘车30人或以上的,可享受9折优惠。

  9.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票价参考上述票价优惠规则执行。

  五、车票的办理及使用

  (一)通用规定

  1.乘客需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车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即乘客须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2.每位乘客携带总行李重量大于等于20公斤、小于等于30公斤,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等于1.3米、小于等于1.6米时,须加购2元行李票一张;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3.对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持无效车票乘车指:

  (1)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

  (2)使用逾期车票;

  (3)持票人身份与使用车票种类的适用范围不符。

  4.身高超过1.1米的学龄前儿童须凭有效地铁车票乘坐地铁。

  5.乘客每次乘车从入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用以下公式计算:(线网的最远出行距离/列车的平均时速)+60分钟。其中线网的最远出行距离/列车的平均时速为乘客乘坐最远距离时的乘车时间,60分钟为乘客换乘及候车的时间。超过上述时限,须按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因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6.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7.乘客乘坐一个车程既超时、又超程,须按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因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8.车票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内在本站免费处理。如乘客超过20分钟未进闸的,单程票作废并予以回收,持储值票(含羊城通)的乘客须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当站最低单程票价后给予处理,因地铁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9.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车票(即没有进闸记录),出站时,单程票以出售站为出发站支付车费,储值票乘客须向票亭工作人员提供出发站车站名称后,进行处理。上述提及的出闸车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是指乘客所在出闸车站至可到达的最远车站所需的车费。

  (二)车票的购买及申请:

  1.老年人需本人凭有效《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购买储值票,不可重复购买。

  2.老年人需本人凭有效《优待证》申请免费票,不得重复申请。

  3.广州市全日制中小学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学生需本人凭有效学生证件购买中小学生储值票,身高超过1.1米的学龄前儿童需本人在场购买中小学生储值票,不得重复购买。

  购买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及申请老年人免费票时,每张车票收取押金20元。中小学生储值票初始票值(储值票初始发售时,储存于票卡信息中,可用于乘车的金额)为50元,老年人储值票初始票值为30元。

  (三)车票的使用:

  1.单程票在发售当站、当天使用有效,出闸时由出闸机回收。

  2.使用中小学生储值票乘坐地铁时,须携带本人有效学生证件,以备核查。

  3.使用老年人储值票、老年人免费票乘坐地铁时,须携带本人有效《优待证》,以备核查。

  4.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有效期为500日,到期须到车站票务中心进行免费延期后方可继续使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延期时需本人出示有效证件。学龄前儿童需本人到现场进行车票的延期。

  5.老年人免费票每次使用前须本人凭《优待证》到车站票务中心进行处理,处理后的20分钟内必须进闸,否则需重新处理。

  (四)车票的充值:

  1.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每次充值金额为50元的整数倍,最大余值为200元。

  (五)车票的退票:

  1.单程票在售出30分钟内、没有进闸记录且票内信息可以读取的,可在购票车站办理退票。

  2.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和老年人免费票未损坏的,押金退还乘客。有以下任何一种损坏情况影响到车票再次投入流通使用的,押金不予退还:

  (1)车票上有孔、缺边、缺角;

  (2)票面被涂写或张贴异物;

  (3)票面有裂痕或有明显的折叠、刻划、扭曲痕迹;

  (4)票面有无法清除的污渍。

  3.普通储值票、中小学生储值票、老年人储值票能查询到车票余值的,车票余值退还乘客;车票芯片损坏不能查询到车票余值的,将根据票面的ID(车票号码)进行查询,若ID被磨花致使仍无法识别的,车票余值则不予退回。

  六、本规则自2006年12月30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有效期为5年。


广州市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及卫生部《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含市属县)所有生产和经销鲜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的鲜奶系指生鲜奶和消毒鲜奶。从奶牛、羊挤出来的新鲜牛、羊奶,称生鲜奶。生鲜奶经过杀菌消毒后,称消毒鲜奶。

第二章 鲜奶质量管理
第四条 奶牛(羊)场及奶牛(羊)应经常保持清洁,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生鲜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6914-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规定和广州市收购生鲜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禁止出售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奶品:
(一)呈红色、绿色或显著黄色的牛(羊)奶;
(二)肉眼可见有异物或杂质的牛(羊)奶;
(三)有凝块或絮状沉淀的牛(羊)奶;
(四)有畜舍味、苦味、霉味、臭味、涩味和煮沸味以及其他异味的牛(羊)奶;
(五)产前十五日内的胎奶或产后七天内的初奶;
(六)用抗菌素或其他对牛奶有影响的药物治疗期间的母牛(羊)所产的牛(羊)奶和停药后三日内的牛(羊)奶;
(七)添加有防腐剂、抗菌素和其他任何有碍食品卫生物质的牛(羊)奶;
(八)掺杂、掺假、伪造冒充的牛(羊)奶。
第七条 不得直接将生鲜奶上市供应消费饮用。生鲜奶必须经过杀菌消毒后,方可直接供应消费者饮用。
供饮用的消毒鲜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408-85《消毒牛乳》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病、健牛(羊)群所挤奶汁,必须分别处理。病牛(羊)奶只准用于食品工业乳品加工,不准用于加工消毒鲜奶。被乳牛(羊)烈性传染病所污染的奶汁不得供作食用。

第三章 生鲜奶收购管理
第九条 广州市生鲜奶收购工作,由市牛奶总公司按全市乳品加工厂分布情况设置若干收奶站,并负责统一收购和分配生鲜奶。
第十条 收奶站应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获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收奶站质量检查员,应有市卫生部门发给的生鲜奶卫生检查证和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发给的生鲜奶质量检查证;执勤时,应携带检查证。
第十一条 生鲜奶收购实行以质论价,优质优价,收购价格按市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和市牛奶总公司奶总字[1988]062号《关于生鲜奶按质论价的通知》执行,不准随意压价或提价。

第四章 鲜奶质量检查和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收奶站和乳品厂的质量检查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所辖范围内鲜奶的质量,并对鲜奶的质量负责;
(二)对在生鲜奶中掺杂掺假的,有权拒收;
(三)对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生鲜奶必须就地扣留,报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处理;
(四)协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对严重违法者给予处罚;
(五)乳品厂质量检查员,有权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消毒鲜奶出厂。
第十三条 鲜奶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
第十四条 鲜奶检验业务和质量监督工作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鲜奶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依法仲裁。鲜奶卫生指标发生争议时,由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仲裁。

第五章 质量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 收奶员、质量检查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出售或收购生鲜奶的单位或个人,经检验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的质量监督部门予以罚款处理:
(一)掺杂掺假(非有毒害物质)者,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重犯者,加重处罚。
(二)伪造质量证据,干扰妨碍检查人员正常工作者,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
(三)收奶站收购掺假鲜奶或降低收奶标准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五百元。
第十八条 在生鲜奶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一经发现,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收购生鲜奶时,凡发现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广州市食品卫生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收奶员、质量检查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  财建〔20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依据“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中西部地区具有典型生态特征和重要科研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基础条件好、管理机制顺,具有示范意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管护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申请自然保护区专项补助资金:
  (一)已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以前年度安排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组织有序并已完成,实施过程中未出现过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各自的特点,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野外自然综合考察、保护区发展与建设规划编制费用;
  (二)与保护区的性质、规模及人员能力相适应的,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三)能够有效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持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管护设施建设及科研试验费用;
  (四)自然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费用;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自然保护区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申报。申请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必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经费报告书。
  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理由及详细预算(附具体测算方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环境保护局(厅)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九条 财政部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专家根据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各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状况以及年度自然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的实际情况,对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认真审核,必要时经实地查验后,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自然保护区专项经费补助预算后,应按财政部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拨付各地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预算;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未能完成的,应向财政部报告说明。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环境保护局(厅)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及时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停止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安排,并予通报;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