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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03:1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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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药管市[20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
号),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方案已经我
局审查批准,换证工作已转入现场审查验收及换发新证阶段。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管理,规范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格式,适应换发证数据统计分析及计算机
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编号方法
  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按下列方法统一编号:
  省(区、市)简称+企业类别号+地(市、州)代码+发证顺序号+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

  二、编号内容释意

  1.企业类别号为一位数字代号,药品批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药品零售企业、零售
连锁企业分别用1、2、3、4表示。

  2、地(市、州)代码由二位数字组成,用于区分企业所在地区。地(市、州)代码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行政区划自行编制,并报我局备案。

  3、发证顺序号为四位流水号,按发证顺序编排。

4、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用于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门店
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

  (1)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的证号应在药品批发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支机构顺
序号。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部顺
序号。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三位门店顺
序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市、州)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三位门店
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然后由门店所
在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由分部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
局按设立连锁企业编号,并在编号后加“( )”,“( )”内填写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所
在省(区、市)简称。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
及三位门店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门店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
然后由门店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一、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许可证编号为:(以企业在河北省为例,以下同)为:
   冀 1 XX XXXX
   ┬ ┬ ┬ ┬—
   │ │ │ └───→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 └────────→表示该企业为法人单位
   └──────────→企业所在省(区、市)简称

  二、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许可证编号为:
   冀 2 XX XXXX
   ┬ ┬—
   │ └───→非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表示该企业为非法人单位

  三、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分支机构顺序号
   └───────────→药品批发企业证号

  四、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3 XX XXXX
   ┬ ┬ ┬—
   │ │ └───→零售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4 XX XXXX
   ┬ ┬ ┬—
   │ │ └───→零售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零售连锁企业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XX
   ──┬── ─┬—
   │ └───→分部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许可证编号

  (一)门店与连锁企业同处一地的,其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二)门店与连锁企业不在同一地(市、州)的,其编号为:
   冀XXXXXXX—XX XXX
   ──┬──── ─┬—
   │ └───→门店顺序号
   └───────────→门店隶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 ┬ ┬─ ┬—
   │ │ │ │ └───→表示该连锁企业的总部设在北京
   │ │ │ └───────→分部所在省(区、市)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 └─────────→分部所在地(市、州)代码
   │ └───────────→企业类别号
   └─────────────→分部所在省(区、市)简称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跨省分部的证号


加强机电产品设计工作的规定

机电部


加强机电产品设计工作的规定

1990年2月19日,机电部

机电产品设计是创造性地建立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系统的活动过程。
产品设计的目的是满足一定的功能要求, 因此不断提出新的功能要求是促进产品发展的动力。
产品设计是影响产品性能、质量、 成本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产品能否满足用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设计工作。
我国机电产品设计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设计基础数据缺乏,设计规范、手册陈旧,骨干设计人员知识老化,设计方法落后,对不少先进产品的设计还没有掌握。 产品设计水平的落后导致产品性能、质量的落后。为加强机电产品设计工作、提高产品设计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及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产品设计及设计管理工作
第—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企业产品设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提高产品设计水平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产品设计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企业技术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要实行七事一贯负责制。即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要对“试验、研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七件事负责到底。
第三条 企业产品设计工作要实行总设计师负责制。总设计师在企业技术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产品设计的决策。
第四条 大中型企业产品设计人员的比例要占技术人员总数的10%~30%。属于单件小批生产的企业要达到20%~30%;属于大批生产的企业要达到10%~20%。
第五条 企业领导要认真组织用户调查,听取、收集用户对产品使用、改进的反馈意见,作为改进产品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时,要注意引进设计及有关的试验技术、资料和软件。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时,应力求同时引进设计及试验技术。

第二章 机电产品设计的原则
第七条 可靠性、适应性、经济性三性统筹。即要在满足用户提出的新的功能要求并可靠地达到这些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节约能源、降低成本。
第八条 产品设计要选用优质的元器件及配套件。企业要制订采购工作条例,明确采购人员职责,规定在产品设计中必须选用优质的元器件和配套件。对由于采购不当而造成产品性能质量下降的,应由采购部门及采购人员负责;属于选型不当,应由产品设计部门及设计人员负责。

第三章 严格产品设计程序及设计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企业、研究所均要根据本企业(所)的具体情况, 制定、完善产品设计程序。一般情况下均要经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施工设计三个阶段。
第十条 加强产品设计评审工作。 要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行严格的评审,评审的原则是:功能上能满足用户要求、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在评审时要吸收用户及本行业、本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严格制定产品设计图纸、资料的管理、修改制度。

第四章 加强试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产品设计开展试验研究工作, 通过试验研究来验证设计的结构、参数,对大型、 复杂产品要根据情况进行模拟样机试验和中间性试验。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相应的试验研究基地, 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设计人员应尽量参加试验工作。 企业用于产品试验研究的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机械产品生产企业为1%~1.5%,电工产品生产企业为1.5%~ 2%,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产品生产企业为2%~5%。
第十四条 为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企业要充分利用研究所、 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和试验条件,可采取任务委托、合作研究、 技术转让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合作。
第十五条 企业要通过试验研究、用户调查、失效分析等措施,收集、积累和分析各种试验、使用数据,作为改进、修改产品设计的依据。

第五章 逐步完善设计标准,及时更新设计数据、手册,有重点地建立设计数据库
第十六条 设计标准、手册是产品设计的主要依据, 当前我国机电工业设计基础数据不全、标准水平低、设计手册陈旧, 适应不了产品更新的要求。因此,各行业归口研究所要对行业设计手册、 设计标准进行清理,在二至三年内,对1980年以前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手册进行修订和更新。对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行业归口研究所除了要组织更新设计手册外, 还要将设计手册编成程序、制成软盘提供给本行业企业采用; 对通用设计手册(如机械零部件、通用基础件、典型电子电路、材料手册等), 由机电部科技司组织更新。
第十七条 各行业归口研究所要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 积极搜集产品设计需要的共性基础数据.建立相应的行业共性设计数据库, 供全行业使用。各企业要及时向行业归口研究所提供共性设计数据。
第十八条 鼓励设计力量强的大中型企业, 结合本企业的产品设计或结合引进技术,编制、出版产品设计手册。
第十九条 引进技术的企业要积极对引进的设计资料、 规范进行消化吸收,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 并在此基础上修订本企业的标准及设计规范,以带动本企业产品设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条 加强产品设计的交流,各行业归口研究所、行业协会, 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交流活动,为共同提高企业设计水平服务。

第六章 开展可靠性设计
第二十—条 各企业、 研究所在进行新产品设计的同时必须开展可靠性设计,以排除一切不可靠性主要因素和危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拟定事故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可靠性设计包括的内容为:产品固有可靠度设计、 维修性设计、冗余设计、可靠度预测和使用可靠度设计。
第二十三条 新产品在试制过程中要进行可靠性增长试验, 通过对故障模式和机理的分析、识别,采取改进措施, 防止同类故障的再次发生,达到可靠性增长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在新产品鉴定定型时, 同时要对可靠性设计和增长试验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生产的产品, 要在试验室试验或现场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对失效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改进设计,以提高产品可靠性。

第七章 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广现代设计方法
现代设计方法包括计算机设计计算、优化设计、工业艺术设计、 价值工程、反求工程、现代设计方法学等。为尽快提高我国机电产品设计水平,针对我国机电工业产品的实际情况,当前重点要进行代化设计、 计算机设计计算及工业艺术设计。
第二十六条 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计算机设计计算。 计算机设计计算是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数据处理能力、 加快新产品设计和开发的一项有效措施。
(一)各级机电工业部门要制订推广计算机设计计算计划, 对大中型企业的主要产品要求在3~5年内,采用计算机设计和计算;
(二)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配合,要根据企业的要求,研究和编制设计程序,供企业选用。
第二十七条 认真开展机电产品优化设计
优化设计是应用数值计算方法,来提高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 降低成本。
(一)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都要选定一批企业作为优化设计的试点单位,并纳入考核验收计划。从举办优化设计培训班入手, 培训试点单位的骨干设计人员,使之掌握优化设计方法, 在试点单位取得实际成效后,再在面上推广;
(二)为尽快普及优化设计, 优化方法要尽量采用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开发成功的常用优化方法程序库OPB,产品优化设计人员的任务在于将产品设计程序与优化方法程序联机;
(三)大中型企业及产品设计研究所在二年内必须有20 %的设计人员掌握优化设计方法。
第二十八条 普及工业艺术设计工作
工业艺术设计的任务是在产品满足使用功能和经济的条件下, 提高产品的艺术形象和美观程度,体现出美感特征, 使产品外观呈现出色彩美、造型美、工艺精良等方面的和谐和统一。
(一)大中型企业和以产品研究为主的研究所,在2~3年内要各培养3~10名工业艺术设计人员。 要从现有设计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一定艺术才能的人,或从有一定技术基础知识的工艺美术人员中, 通过培训方式培养具有外观艺术设计才能的设计人员;
(二)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举办工业艺术设计人员培训班,通过培训,制订普及工业艺术设计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地方和行业归口研究所要经常举办产品外观评比, 组织国内外各类优秀外观艺术造型产品展览, 使有关设计人员了解国内外机电产品工业艺术造型的发展潮流和趋势,以促进机电产品外观的改进。

第八章 普及设计方法学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方法学是研究机电产品设计过程的规律、合理程序、设计各阶段采用的方法及设计中的思维和工作方法的一门新型学科。 其目的是总结设计规律性、启发创造性,在给定条件下实现省时、优质的设计,更快、更好地培养设计人员。
设计方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研究设计过程、 寻求符合设计规律的设计程序、研究设计中解决问题的逻辑程序、 研究设计中的科学思维方法(以调动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研究设计过程中的具体方法、研究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因此所有的产品设计人员都必须程度不同地逐步掌握设计方法学。
(一)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普及设计方法学培训班。 采取函授、面授、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用二年左右时间, 在产品设计人员中普及;
(二)选择若干企业,结合产品更新或新产品试制,在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配合下进行应用试点;
(三)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向同类型企业推广。

第九章 联合设计
第三十条 对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积极提倡联合攻关、 联合设计,行业归口研究所是组织联合设计的主体。
第三十—条 联合设计开始前,要先安排试验项目, 取得数据后作为设计的依据。联合设计要经过设计、试制、鉴定、定型、小批生产等阶段。
第三十二条 联合设计的水平要按本行业中的先进水平进行, 不能迁就落后。对联合设计的产品性能,行业内各企业要保证达到。
第三十三条 对联合设计,在保证外形安装尺寸、连接尺寸一致、 产品性能和质量不低于设计标准值的前提下, 鼓励行业内各企业对联合设计进行改进提高。

第十章 产品设计和工艺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产品设计和工艺是互相促进的关系, 先进的产品设计要由先进的工艺来保证,工艺的发展又可以推动产品设计的发展、 提高产品设计水平。产品设计要以满足用户要求为前提, 工艺要服从产品设计的要求,要采取措施,改进工艺、工装,以满足设计的需要。 在不影响产品性能、质量的条件下,产品设计要尽量结合本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要以先进的产品设计为依据, 根据新产品及更新产品设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 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章 不断提高产品设计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六条 机电产品设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是:
(一)技术基本能力:包括计算、绘图、结构设计、实验、 基本工具(计算机、基本测量仪器等)的使用能力等;
(二)创造性能力:表现在善于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塑造新构想和发现新关系。设计创造能动性的促进作用受着许多个人特点的影响, 因此要求设计人员具有理想、乐观的态度、满怀信心、坚韧不拔、 不满足现状、勤奋、有耐心、有干劲、精益求精等个人特点;
(三)掌握信息的能力:即设计人员要通过培训、调研、自学、 实验等方式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及一切对设计有用的信息的能力;
(四)决策能力:在各种不同的设计方案中能通过充分分析各方面的因素和合理评价作出正确的决策,以求最佳设计方案的能力;
(五)集体合作设计能力:即要具备谦虚、合作配合的态度, 善于在集体合作中发挥个人及他人的智慧和创造。
第三十七条 要在对设计人员基本能力及设计水平考核的前提下, 针对设计人员的薄弱环节进行培训,对骨干设计人员, 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0个小时,对其他设计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0个小时。培训的内容,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着重在于提高设计人员的能力, 要采取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培训。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帮助产品设计人员制订提高设计水平和能力的规划和计划,并采取措施帮助、督促设计人员实现业务进修和提高计划。
第三十九条 要定期对产品设计人员的基本能力和设计水平进行考核,并作为职称评定及聘任的依据, 对多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调离产品设计岗位。
第四十条 有关高等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培养设计人员。 可举办研究生班、大专班等,接受企业委托培训, 为广大企业培训大批高、中级设计人才,也可举办短期培训班,重点培训企业现有设计骨干, 传授现代产品设计知识,为提高产品设计水平而尽力;有条件的院校, 要开设“现代设计理论及方法”课程,作为机电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十二章 对优秀设计的奖励
第四十—条 为鼓励先进、推动产品设计水平提高,决定每年评选100项优秀产品设计。其评选的条件为:
(一)产品外观新颖、优美、精良;
(二)产品设计性能、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且有明显的独创性;
(三)通过可靠性考核,达到可靠性设计指标;
(四)用户反映良好。
评选办法为:由各省市机电工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机电工业管理部门、各行业归口研究所于每年一季度推荐本地区、 本行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新产品优秀设计,并按评选条件提供有关资料, 由部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对评上“机电工业优秀产品设计”的单位, 由机电部授予证书和奖牌,并对有关产品设计人员予以表彰。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温政令第85号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全市范围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海洋、气象、旅游、消防、人防、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项目后评估。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对以上程序作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具体方式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总投资200-5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认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规划部门应提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初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初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调整投资估算超过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按照《温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程设计没有按规定组织招标的,审批初步设计时应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调整内容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重新批准:
(一)调整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概算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大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包括:
(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今后5年或更长时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重大前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第二十八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3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予以清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情况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根据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已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分批下达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议报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
(二)资金筹措计划;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总投资、本年度安排政府投资额、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费用安排;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建设资金逐步实行直接支付制度。项目业主凭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及其他规定的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项目业主单位。依法成立的项目法人的项目,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每季度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减)项目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保持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投资额的,累计政府性建设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政府性资金投资总额。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又未能及时调整的,需向投资综合部门和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结转到下年度执行。

第五章 咨询评估

第三十九条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专家评议制度。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四十二条 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评估咨询相应资质,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第四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四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六章 项目公示

第四十五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审批或者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前,应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对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四十七条 对各地公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应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及网站上公布。
政府投资项目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和政府性资金占比例等内容,并注明项目主办机关受理人员以及详细的联系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公示期限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各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办理。

第七章 项目概算审查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下达初步设计批复之前,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概算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并征询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作为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预决算的依据。如审查后概算有本细则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需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应事先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应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申请。
第五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下达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之前向其提出书面申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举行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会议,确定最终审查结果。
第五十五条 财政每年安排政府投资概算审查专项资金。

第八章 项目代建

第五十六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
第五十七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代理建设单位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八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五十九条 代理建设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 责 任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上级领导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建制镇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