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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19:4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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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拆除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现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拆房工地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严禁无资格的单位实施拆房工程。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及房屋拆除施工的管理。
第五条 在杭从事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流动资金、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资格条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证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活动。建筑企业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报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后,核发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条件分为三个等级,资格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格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领有房屋拆除施工上岗证的管理人员5人;
2、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各100万元;
3、具有各类房屋拆除施工和各种作业方式拆房施工的工具、机械和设备。
(二)二级资格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其中工程师1人,领有房屋拆除施工上岗证的管理人员5人;
2、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各50万元以上;
3、具有各类房屋拆除施工和各种作业方式拆房施工的工具、机械和设备。
(三)三级资格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人,其中领有房屋拆除施工上岗证的管理人员5人;
2、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各30万元;
3、具有拆除3层以下或者高度为9米以下钢砼结构房屋的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 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房的,必须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控制爆破资格证书》及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须按资格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拆房业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拆房施工。各资格等级规定的施工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可以从事各类房屋的拆除施工。
(二)二级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可以从事7层以下或高度为20米以下的钢砼结构房屋及其它各类房屋的拆除施工。
(三)三级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可以从事5层以下或高度为15米以下砖混结构房屋,3层以下或者高度为9米以下钢砼结构房屋的拆除施工。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及上岗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实行年检制,被年检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年检内容和时间,提交有关材料。对年检合格的单位给予验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年检时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专业人员未达到本级《资格证书》级别要求的;
2、拆房设备未达到本级《资格证书》级别要求的;
3、转让房屋拆除施工业务或者将承接的房屋拆除施工业务再行分包的;
4、一年内经查实的群众投诉在3起以上的(不含3起);
5、在年度房屋拆除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6、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经整改后复验合格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给予验证。复验后仍不合格的,对一、二级《资格证书》单位给予降级处理,对三级《资格证书》单位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年检时可吊销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格证书》。
1、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的;
2、超越资格等级实施房屋拆除施工的;
3、在房屋拆除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年度房屋拆除施工中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或重大伤残事故的;
5、在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刑事责任案件,造成人员伤残、死亡事故的。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定级两年后,资格条件符合上一资格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格等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电力部颁发《关于电力计量车使用、管理和配置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颁发《关于电力计量车使用、管理和配置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3日,水利电力部

为了加强电能计量和计划用电管理工作,1986年7月2日,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全国控办以(86)水电电生字第53号文联合下达了“关于电力部门配置电力计量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配置范围、资金来源、货源渠道、办理牌照途径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文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各电网管理局要根据任务和地区交通条件,按水利电力部规定的配置标准,编制各省购车计划”。经征得各地电力部门意见后,现将我部制定的《关于电力计量车使用、管理和配置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根据具体情况,在配置规定的范围内逐年配给。

附:关于电力计量车使用、管理和配置的规定
电力计量车是为改进电能计量管理和加强计划用电工作配置的用车辆。为了做到使用合理和配置适当,根据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全国控办联合发的(86)水电电生字第53号“关于电力部门配置电力计量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订《关于电力计量车使用、管理和配置的规定》。
一、电力计量车分为中型和小型(微型)两种(均为旅行车型):
中型电力计量车用于工作人员携带精密度较高的标准表计和电流、电压互感器,定期进行现场校验电能计量装置;
小型电力计量车用于工作人员对电力定量器(含音频、无线电、定时开关钟等控制设备)和电度表(含分时电度、计量和测量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等),进行安装、轮换、定期检验、维修和定值调整、巡视等工作。道路条件较差的地区,也可使用中型电力计量车。
二、电力计量车由水利电力部生产司组织货源,并按各省电力局工作量大小和计划申报数量逐年给予分配,各电网管理局和省电力局根据本网和本省表计安装投运数量和地区道路条件等具体情况,提出全网和全省所需电力计量车总数和分年度购置计划,由网局和直属省局汇总报水利电力部电力生产司。
三、各电网管理局和省电力局要加强对电力计量车的使用管理,制订出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各网局和省电力局由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并指定兼管人员(归口部门和名单报部电力生产司)负责对电力定量器和电度表需购置的电力计量车进行审核和编制总需要数量和分年度申报计划、监督和检查电力计量车使用情况、向制造厂和水利电力部配件公司反映和交涉电力计量车在使用中发生的制造质量问题。必要时可向水利电力部电力生产司反映。
四、购置电力计量车的资金,从企业自有资金和有规定可以购车的工程项目费用中列支(如电度表和电力定量器复置金、小型机建、更改资金等。为电力定量器购置的电力计量车,还可以从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按规定留用的专用基金中列支)。
五、水电部配件公司与制造厂等单位每年联合召开一次为下一年度购置电力计量车的看样订货会,各网局和省电力局要指派兼管人员携带计划申报表参加会议(省局未派代表到会及会议上未订货者,原则上会上不予以分配和会后不给予追加订货)。
六、电力计量车配置标准:
电力计量车配置标准,是根据电力定量器和电度表等表计已安装投运的台数,并考虑了道路差异等情况而制定,现将供电所及其以上电力部门电力计量车配置的最高标准列表如下:
1.电力定量器配置小型电力计量车标准:
单位:辆
----------------------------------------------------------------------
电力部门 |安装电力定量器|安装电力定量器|以后电力定量器每
所处地区 | 100台之内| 230台之内|增加150台应增加
| | |电力计量车数
----------------|--------------|--------------|--------------------
城市区 | 1 | 2 | 1
----------------|--------------|--------------|--------------------
远郊区 | 1 | 3 | 1.3
----------------|--------------|--------------|--------------------
山区(含县)| 1 | 3 | 1.5
----------------------------------------------------------------------
注:音频和无线电的接收机及定时开关钟等控制设备视为电力定量器。
2.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电力计量车标准:
(1)各网局、省局电力试验研究所为了对有关的电力计量装置进行检验,需要配置中型计量车一至二辆。
(2)地、市级供电局与所管辖的电度表数有关。
----------------------------------------------------------------------
安装运行 | 工 种 |
电度表数 |------------------------| 备 注
|轮换、新装 |现场检验 |
----------------|------------|----------|--------------------------
一万只及以下|1(小) |1(中) |(小)为小型电力计量车
----------------|------------|----------|(中)为中型电力计量车
二万只及以下|1 ̄2(小)|2(1中)|
| | (1小)|
----------------|------------|----------|
三万只 |2(小) |3 ̄4 |现场检验用车,在满足互感
----------------|------------|----------|器检验用车后,尽量配置小
四万只 |2 ̄3(小)|5 |型电力计量车
----------------|------------|----------|
五万只 |3(小) |6 |
----------------------------------------------------------------------
说明:
(1)本配置标准适用于已安装运行电度表五万只及以下的供电局,对于已安装运行五万只以上电度表的供电局,电力计量车的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车辆。
(2)电力计量车配置的有关因素:
A、比例:单相表占总表的70%,三相表占30%。
B、电度表类别的比例:
Ⅰ类表占总表1%年校四次
Ⅱ类表占总表5%年校二次
Ⅲ类表占总表10%年校一次

C、年工作日按250天计算
D、上述有关因素与实际相差较大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实行一户一表的地区,电力计量车的配置由网局参照本标准自订。
3.电力定量器和电度表安装集中、分布面小的地区,电力计量车配置数量可适当减少,安装分散、分布面大,道路条件较差地区,可适当增加配置数量。各供电局可在不超过第六条规定标准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审核批准后予以分配。



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件编号] 鲁政办发[2002]3号

[颁布单位]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颁布日期] 20011205

[实施日期] 2001120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精神,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发挥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本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研究开发结果的统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本规定所称技术是指: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
(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方式以奖励、享有股权、期股(权)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四条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当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连续5年按不低于该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10%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转化,相应的科技成果财产权转归受让公司所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投资各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以协议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所占股份。属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拿出不低于科技成果
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或通过期权、期股的形式,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者与其他出资者,应当协议约定该项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和入股者对该项科技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采用作价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在企业注册时,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超过35%。经科技部审查认定,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登记注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可采取协商作价或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超过注册资本20%的,应由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签定协议书。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投资各方的协议书办理验资手续,申请登记注册。
各出资方有任何一方的出资涉及国有资产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入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技术股份的技术发明单位,可从技术分红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对本项目技术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分配方式可采用现金形式,也可采用股权形式。享受参与分红的期限、比例计算方法、有关权利义务等,由当事人与单位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确立。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的形式,奖励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期股的形成方式主要是在企业改制的基础上调整原有股本结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中的新增或分解的技术股份。期股的获取方式主要是在一定期限内,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以现金或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方式按约定价格购买股份。
第十二条 鼓励省外、境外、国外单位或个人以科技成果向省内企业入股,股份比例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商定。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可参照有关标准摊入成本。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可加速摊销。具体摊入年限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以科技成果出资或对外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