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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时间:2024-05-20 09:2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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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教基〔2002〕14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和发展、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特别是面对社会竞争的压力,他们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升学就业和自我意识等方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因此,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总结实验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2.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要立足教育,重在指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性与实效性。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关注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积极做到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尊重、理解与真诚同感相结合;预防、矫治和发展相结合;教师的科学辅导与学生的主动参与相结合;助人与自助相结合。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3.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目标是: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4.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帮助学生树立在出现心理行为问题时的求助意识,促进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减少和避免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各种不利影响;培养身心健康,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按照“积极推进、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不同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师要在具有较全面的心理学理论知识和进行心理辅导的专门技能以及提高自身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上有显著提高。


  ——有条件的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抓好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同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区域性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推进工作。


  ——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和边远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中小学地区性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重点抓好一批心理健康教育的试点学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5.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6.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必须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做到循序渐进,设置分阶段的具体教育内容。


  小学低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适应新的环境、新的集体、新的学习生活与感受学习知识的乐趣;乐与老师、同学交往,在谦让、友善的交往中体验友情。


  小学中、高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品尝解决困难的快乐,调整学习心态,提高学习兴趣与自信心,正确对待自己的学习成绩,克服厌学心理,体验学习成功的乐趣,培养面临毕业升学的进取态度;培养集体意识,在班级活动中,善于与更多的同学交往,健全开朗、合群、乐学、自立的健康人格,培养自主自动参与活动的能力。


  初中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适应中学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要求,培养正确的学习观念,发展其学习能力,改善学习方法;把握升学选择的方向;了解自己,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积极与同学、老师和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培养对挫折的耐受能力。


  高中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具有适应高中学习环境的能力,发展创造性思维,充分开发学习的潜能,在克服困难取得成绩的学习生活中获得情感体验;在了解自己的能力、特长、兴趣和社会就业条件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职业志向,进行职业的选择和准备;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的状况,正确对待和异性伙伴的交往,建立对他人的积极情感反应和体验。提高承受挫折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7.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注意发挥各种方式和途径的综合作用,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在小学可以以游戏和活动为主,营造乐学、合群的良好氛围;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在做好心理品质教育的同时,要突出品格修养的教育;高中以体验和调适为主,并提倡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的紧密配合。


  8.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活动课或专题讲座。包括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心理知识讲座等,旨在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学科化的倾向。


  9.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有效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


  10.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要创设符合心理健康教育所要求的物质环境、人际环境、心理环境。寻找心理健康教育的契机,注重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人格魅力和为人师表的作用,建立起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师生关系。班级、团队活动和班主任工作要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11.积极开通学校与家庭同步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学校要指导家长转变教子观念,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营造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的环境,以家长的理想、追求、品格和行为影响孩子。

  五、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实施

  12.加强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根据本地、本校教育教学实际,保证心理健康教育时间,课时可在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时间中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到对学校督导评估之中,加强对教师和咨询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搞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关键。学校要逐步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专职人员的编制可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统筹安排中小学专职心理辅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或心理咨询人员。

  要重视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一个方面,为教师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关心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教师的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使他们学会心理调适,增强应对能力,有效地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14.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培训。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培训骨干教师。高等学校的心理学专业和教育学专业要积极为中小学输送合格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师范院校要开设与心理健康教育有关的课程,以帮助师范学生和中小学教师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把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学习、操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和实践锻炼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15.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学校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强调集体备课,统一做好安排。要以学生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通过教研活动,明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难点,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带课题培训与合作研究等方式,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16.各种心理健康教育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的编写、审查和选用要根据本指导纲要的统一要求进行。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凡进入中小学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7.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工作的密切联系,既不能用德育工作来代替心理健康教育,也不能以心理健康教育取代德育工作。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简单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同时,各地应根据中央和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对此项工作统一规范称为“心理健康教育”。

  18.心理咨询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一条重要渠道。大中城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配置专职人员。对心理咨询或辅导人员要提出明确要求。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谨慎使用心理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使用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如测谎仪、CT脑电仪等。

  19.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要充分利用社会心理健康教育的资源,又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和学科化的倾向。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搞成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和心理学理论的教育,也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看成是中小学各学科课程的综合或思想品德课的重复,更不许考试。

  20.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研究与科学管理,特别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与人的全面发展关系的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大力指导,积极支持科研部门广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健康地发展。

2002年9月2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202号文《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股票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其《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年度业绩,公司董事会须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其2000年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预案。
上市公司在2000年4月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上市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公布年度报告,亦未向本所提交申请延期
并获批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年度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5家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英文版,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说明其差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0年年度报告正文;
2、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
3、2000年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载有2000年年度报告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6.0版”生成报送盘);
6、2000年年度报告信息公告;
7、董事会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正文。
公司应当于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如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公司股票停牌半天。
六、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八、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发布预亏公告,如果预计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发布三次预亏公告。
九、在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其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露,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发布公司2000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刊登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即差异在10%以上)时,公司应当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上市公司应当召开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
充公告。
十二、本次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一:
“(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股票代码____)
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1年__月__日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__”将于2001年__月__日上午9点30分起停牌半天,2001年__月__日下午1点整起恢复交易。
一、主要财务指标:
2000年 1999年 2000年比1999年增减
净利润(万元) %
每股收益(元) %
每股净资产(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二、2000年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预案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2000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本次董事会审议的2001年配股预案:
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01年__月__日__时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盖章)



2000年12月18日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家庭及个人歧视、侮辱、侵害、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本省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及建议。



第六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残疾人及其亲属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或者向残疾人联合会寻求帮助。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残疾人及其亲属投诉或者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时,应当依法查处,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领取残疾人证。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残疾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残疾评定,经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颁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九条 残疾人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百分之十,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供养、托养服务标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上浮计算;



(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



(三)将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补贴;



(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五)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



(六)对贫困残疾人家居环境逐步实施无障碍改造,并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或者仲裁费。



第十五条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工作长效机制,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提升预防残疾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将功能性残疾矫治、精神病治疗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减免或者补助;将一户多残、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将残疾儿童救助情况纳入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居民健康管理档案,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和康复训练,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特别扶助,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材,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研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享受公共财政支持的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残疾人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第四章 教 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学前教育机构,从事残疾人扫盲、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类机构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布局残疾人特殊教育资源。市(州)和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当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殊教育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残助学制度,支持残疾学生入学。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提供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随班就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



省教育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殊教育师资班,定向培养特殊教育专业师资。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师资培训总体规划,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补助教育津贴,稳定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对符合报考和录用条件的,不得因残疾限制其报考或者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团体和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多形式培养残疾人文艺和体育人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残疾人运动会,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家和国际性比赛及交流。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参加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当免除参赛费。残疾人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保持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残疾人无工作单位的,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的出版予以扶持。省、市(州)、县(市、区)图书馆应当开设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邮政部门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风景区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残疾发生或者进行康复医疗、科研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支持、帮助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成绩显著的;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福利企业成绩显著的;



(五)筹集残疾人事业资金,捐资助残有突出贡献的;



(六)残疾人在文化、体育、艺术、科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职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对残疾学生入学附加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募捐款物、减免的税费和救济款物的。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督促其处理,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侵害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