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0:4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州政办发〔2006〕23号



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动物防疫质量,保障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参照省财政厅、农业厅《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是指畜禽因注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疫苗后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的处置(治疗)和因此而导致的死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种重大动物疫病因强制免疫在规定时间内发生应激反应需治疗的药物费用由政府承担;出现死亡的,政府给予养殖户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 防疫员在强制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全面实施国家规定的免疫标识制度。若属防疫员操作不当或未实施免疫标识制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防疫员个人承担。

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资金的启用:防疫员接到应激反应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处置(治疗),对所使用药物进行登记,并经养殖户签字认可;接到注射反应死亡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与畜禽所在地村委会及乡镇财政部门对反应死亡的畜禽品种、数量、价值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按月将注射反应治疗和死亡情况报县市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审定后作为下拨补偿资金依据。

第七条 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标准:

(一)口蹄疫、猪瘟、羊痘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标准:仔猪每头20—40元,育肥猪每头60—100元,肥猪每头250—400元;羔羊每只10—30元,育肥羊每只40—80元,成品羊每只100—300元;犊牛每头100—300元,成年牛每头700—1200元,奶牛每头700元—1500元。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标准:鸡、鸭、鹅等禽类按10元/只补偿。

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药物实行政府采购;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及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90号

关于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99号)的精神,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辐射环境执法工作,经研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中从事辐射环境监督执法的人员,一律纳入环境监察工作统一管理,并执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环境监察、辐射环境管理业务,掌握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有一定的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和着装编号,按照《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各省级辐射监督站统一向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执法证件申请,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监察人员管理规定,统一编号,统一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后核发。各级辐射监督执法人员按环境监察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统一着装。

  三、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由总局人事司、调查中心统一安排,总局核安全司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由总局颁发培训合格证。

  四、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成为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执法公正、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辐射环境监督执法队伍。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铁道部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鲜活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输鲜活货物,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条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办理鲜活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系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托运人认为须按鲜活货物运输条件办理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奶、鲜水果、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以及鱼苗等。
第四条 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包装。使用的车辆和装载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按照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及货物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选择运送方法,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制冷、加冰、保温、加温、通风、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第五条 承运人应考虑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并做好途中服务。
第六条 承运人为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积极组织开行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组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托运人要做到货源落实,单证齐全,备齐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托运人、收货人要积极配合承运人及时组织装车、卸车和搬运,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装卸车过程中货物发生腐坏、冻损、污染及植物生理病害等事故。装卸作业中严禁损坏车辆。对到达的发生腐坏、污染或死亡等事故的鲜活货物应立即卸车并妥善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第八条 铁路不办理零担鲜活货物的冷藏、保温、加温、通风运输。但装一般货车短距离运输时,在自局管内由各局确定;跨局运输的,仅限能以一站整零车装运直接运抵到站或以两站整零车装运至第一到站卸车的,方可按零担办理(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除外)。具体条件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必须保证零担鲜活货物在所提出的容许运输期限内不致腐烂、变质和死亡。
使用加冰冷藏车办理易腐货物装运的车站由铁道部批准,并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未公布的车站不得办理发运。
第九条 鲜活货物车辆的装载与加固除本规则规定之外,均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易腐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