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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时间:2024-07-12 03:4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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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996年10月30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实施本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在其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禁止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

因重大节日或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活动承办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

需经特区转口的烟花、爆竹,货主或承运人必须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准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或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进入特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的,公安部门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燃放、运输、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除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罚外,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应由其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于法定期限内交至指定银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5日汕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禁止在特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中国实施美国志愿者项目的协议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中国实施美国志愿者项目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签约方”或“签约双方”)认识到发展两国友好与合作关系的重要性,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1、经签约双方同意,美国政府将通过和平队项目(在中国称“美中友好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或“项目”)向中国派遣志愿者,执行签约双方同意的在中国的任务。
  2、志愿者将在两国政府指定的中国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直接指导下工作。为此,中国教育部将负责与项目有关的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方面的事务,包括采取行政措施、制定政策、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就涉及教育领域以外的活动与有关部委协商,进行全国性统筹;在教育部的全面指导和监督下,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主要负责推动和协调项目在地方的实施工作。
  3、美国政府将为志愿者提供培训以使他们能最有效地执行其肩负的任务。
  4、中国政府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方便,并分担经签约双方同意的在中国项目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
  1、志愿者应遵守中国法律及项目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东道国,中国政府将公平地对待志愿者及其财产,予以任何必要的帮助和保护,包括提供至少与其他在中国居住的美国人同等的待遇,并就有关事宜向美方代表通报详细情况、进行磋商与合作。
  2、中国政府将免除志愿者及项目外籍合同工作人员的以下税收:生活费收入、志愿者项目工作的收入、其它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同时免除其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的全部关税或其它费用。中国政府将免费发给志愿者和项目外籍合同工作人员在中国工作的居留证、健康证明、签证(包括多次出入境签证)并将负担与其在中国服务相关的任何其它费用,但证照费除外。

  第三条
  1、美国政府将为志愿者提供签约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并有利于其有效执行任务的少量设备及物品。
  2、对于由美国政府或由美方出资的承包商引进的、或在中国采购的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及物品,中国政府将免征全部税收(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关税及其它费用。

  第四条
  1、为了有效地实施本项目,中国政府将接受经中方同意的一名美国官方项目代表来华担任项目主任(以下称项目主任)、工作人员(包括项目主任指定的雇员及其他合同人员)及其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对于上述外籍工作人员为项目工作所获的收入以及其它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中国政府将免征税收,同时免除其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的关税或其它费用。
  2、项目主任、外籍工作人员及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将享有美国外交使团行政及技术人员同等的身份,但他们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3、中国政府将免费为项目主任、工作人员、承担与此协议有关任务的人员以及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办理居留证、健康证明和签证(包括多次入境签证)。他们的随行配偶如在中国从事其它工作或子女年满18岁以上,将不免除签证费。中方将负担与他们在中国服务相关的任何其它费用,但证照费除外。

  第五条 对于美国政府或由美方出资的承包商根据本协议引入中国用于支付项目运行及其它活动所需的资金,中国政府将使其免受中国投资、存款及货币流通制度的限制。此项资金应能在中国以合法的方式按最高汇率兑换成中国货币。

  第六条
  1、为执行本协议,在必要或合适的时候,签约双方的合适代表可就志愿者及项目进行磋商。
  2、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论,都将由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规定的活动应根据签约双方各自财政拨款情况而定。

  第八条 本协议经签约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九十天后失效。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韦 钰
     教育部副部长          美国驻中国大使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政府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永州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我市政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加快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建设的通知》(永办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永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站点。包括永州市政府中心网站——“永州市政府信息网”,也包括县区政府网站和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等建立的分站点。
   第三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是永州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永州市政府信息网”是其统一的市级平台,在该平台建立链接的各单位是“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分站点。
   第四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的宗旨是:宣传永州、服务群众、构架桥梁、共享资源、提供信息、支持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永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永州市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永州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督促检查工作。永州市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是永州市政府中心网站和市级平台的建设单位。市公安局是负责政府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单位应当明确主管领导、相应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安全法制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网站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需领取公安机关核发的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市政府负责建设“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和全市政府网站统一的市级平台。市信息中心承担具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其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各单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的统一平台下建设分站点。其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各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各单位分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各地各单位负责。市信息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的所属乡镇和工作机构,应当在县区(林场、管理区、开发区)的网站内建立分站点。有关规定由各县区(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永州市政府网站发展和各分站点的建站需要,市信息中心可为分站点用户提供网站空间租用及数据库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的网站设计应当庄重、典雅、美观、大方,体现永州特色及各地各单位的特点。
   第四章 上网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上网信息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和便民服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网上办公和宣传推介永州为原则。以下内容应当在政府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联系电话等;
   (四)审批、核准、备案和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和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应当公开的统计资料、重要工作动态及其它信息等。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的网页、聊天室、邮件、公告栏等栏目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宣传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无偿查询在“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及其分站点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五章 上网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报送和更新网上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在“永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建立分站点的各县区、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属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站点信息的更新。县区(林场、管理区、开发区)一般每天更新一次,市属单位每周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永州市政府网站各分站点的信息,如需由“永州市信息网”统一发布的,各分站点应当确定专人及时负责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 “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建立网站栏目编辑责任制。涉及各工作部门的栏目,其信息编辑、更新或报送由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各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更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部门凡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之后,应及时将活动或会议的方案信息、图片信息、视频信息报送市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制作上网。
   第二十三条 “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定期上网公布和通报结果。 第六章 网站运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永州市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主域名为yzcity.gov.cn,代表永州市政府机关。
   (二)各县区政府和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网站要求采用独立域名。所用域名按程序向中国互联网中心申请。
  (三)市属各单位在“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建立分站点的,其域名由市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域名格式为:xxx.yzcity.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的英文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五条 永州市所属各单位的网站都要在显著位置放置“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微标,加入到“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链接。“永州市政府信息网”微标的管理和使用,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政府网站上的公开信箱,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处理,做到每日查看信件,对提出问题的信件要在20日内回复。
   第二十七条 “永州市政府信息网”的电子信箱供分站点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电子信箱的开设和撤消,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各分站点公开信箱的回复信件应同时发到“永州市政府信息网”信箱,信箱地址为webmaster@yzcity.gov.cn。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分站点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网站安全组织应当接受同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网络的安全保护及其用户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的网站建设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程序对应进行保密审查的上网信息内容报送同级政府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各分站点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永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