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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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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省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前 期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七月)

  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各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为下一步修编省级规划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土地支撑。我们既要保护耕地,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对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妥善处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关系,提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土地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新办法,按照立足科学发展、着重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思路,加强依法管理、厉行节约,切实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努力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专题研究和政策建议论证等工作,使前期工作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成为确立规划原则、完善规划标准的过程,成为构建规划机制、保障规划实施的过程,为科学编制规划创造条件。
  二、分工负责,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
  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深入开展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切实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打好基础。
  (一)研究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一是查清全省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构成和分布,在分析变化情况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对于建设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未经处理的,不得通过规划修编予以核减。二是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规划期间全省经济建设必须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措施。三是全面分析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划退耕标准。四是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研究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一是全面调查各业各类用地的利用状况,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分析土地利用潜力。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行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研究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
  (三)研究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一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方向和进程,预测全省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促进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的政策措施。二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四)研究如何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问题。一是围绕全省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合理确定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模,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妥善安排特色产业发展和重点地带开发用地。二是分析全省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管制措施。三是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土开发整治的要求,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土地调控目标和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五)研究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一是深入分析全省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二是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
  (六)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与考核制度,落实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的要求。要研究改进和加强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组成专门班子,提供必要的物质、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完善规划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加强规划咨询论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水平。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加强舆论宣传,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依法进行规划修编。省级和西宁市的规划修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规划实施评价、调查整改、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形成专题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审查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州、县规划需修编的,在完成上述工作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未经审查认定的,不得擅自修编规划。
  (四)时间进度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抓紧完成实施评价和政策研究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有关厅局承担的研究课题于2005年10月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汇总,于2005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省级土地利用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定,为规划成果编制提供基本依据,指导州、县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州、县规划实施评价和前期调研工作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抓紧进行。


印发《镇江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镇江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加以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镇江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与就业(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包括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录用登记备案管理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第五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劳动力,应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登记证》,具体登记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查验被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并予以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证》遗失后本人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凭登报申明申请补办。

  第七条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本市就业的就业许可和就业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录用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求职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登记证》、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外来人员还需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劳动者就业前,必须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方可就业。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录用登记备案表》、《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提供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就业培训的相关证书;录用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工种(专业)的人员,须提供被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依法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后,凭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外来人员时,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严格审查、核实被录用人员身份,认真填写《外来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外来人员录用登记备案表》。

  第十二条经批准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应依法督促所代理的单位为录用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有关证明到相应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自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到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通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并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销毁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登记、调查,依法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镇江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与工程效益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机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

(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年度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

第九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

(三)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

(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五)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合同文件、分年度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复核是编制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重要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等内容。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及审查、核准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在提交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应按照设计概算项目划分,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对新增项目和工程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说明设计方案变更情况,分析变更原因,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并附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工程建设实际,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经审查认可后在调整概算中予以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规定已经履行设计变更审查、核准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价格、独立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增加的,经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变更审批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 需对批准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的水电工程,应当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同时对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经专项审查后,按重新审定的补偿投资计入工程调整概算报告。

第十七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独立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由于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其超出的投资不予调整,并将视情给予批评、通报或追究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认可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项目经济评价和对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