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总体方案
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东北亚博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国际性区域综合博览会。成功举办东北亚博览会对促进我国与东北亚各国的经贸合作,加速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各项组织筹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题、宗旨、原则
举办东北亚博览会是中国政府为推动中国与东北亚国家经贸往来和区域合作而采取的一项积极行动,旨在构建中国与东北亚国家之间互利双赢、交流合作、竞争开放的长期合作平台。东北亚博览会同时面向全球商界开放,以投资洽谈、货物贸易、经济合作、文化交流、高层论坛为主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突出经贸特征、突出东北亚区域特色、突出东北产业特点,使参与者通过博览会寻得商机,获得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主题?D?D?D机遇、交流、合作、发展。
宗旨?D?D?D构建合作平台,打造招商品牌,展示区域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原则?D?D?D注重经济实效,提高开放层次,形式节俭朴实,气氛热烈有序,融会各方精华,突出东北亚特色。
二、规模、规格
本届东北亚博览会总体规模拟达到国内外各类参会客商2万人,其中国外客商2000人以上。在国外客商中,东北亚5国客商1000人,包括东北亚5国贸易高级官员200人,5国及世界各国驻我国大使、参赞、友好省份代表250人,国际500强企业50户。还将邀请国内500强企业50户,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区、市领导50人,国内外新闻媒体记者100人。届时,将特邀国家领导人莅临会议。
三、办展单位
(一)主办单位: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东北亚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内有关省、区人民政府。
四、时间、地点
时间:2005年9月2日至9月6日。
地点:中国长春国际会展中心。
东北亚博览会的举办场馆长春国际会展中心设A、B、C、D、E、F6个室内展馆(其中F馆将于2005年7月底交付使用),可设置国际标准展位1650个。
五、主要内容
本届东北亚博览会由商品展洽、投资洽谈、专业国际会议三大板块组成。
(一)商品展洽
展示东北及国内相关省市区、东北亚5国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优势产业及名、优、特产品,搭建中国与东北亚各国之间以及面向世界的货物贸易平台。
按现代制造业、石化、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等十大产业布展。
(二)投资洽谈
组织参会者推介投资项目,发布招商信息,介绍投资环境和政策,进行专题项目对接洽谈,扩大区域投资合作。
洽谈区设在E馆,设标准展位442个,可以省为单位特装布展,参会者可随时进行项目推介洽谈。同时,大会集中举办4个专题洽谈会。
1.举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说明会。(由省振兴办承办,衔接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具体落实)
2.举办国企并购项目洽谈会。(由省经委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3.举办现代制造业、石化、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等十大产业项目洽谈及签约仪式。(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商务厅、经协办等部门配合)
4.举办企业“走出去”项目洽谈会。(由省商务厅负责)
(三)专业国际会议
1.举办东北亚投资合作论坛。邀请东北亚各国贸易高级官员发表主旨演讲,促进区域内的对话、交流与合作;邀请参加东北亚博览会的相关国家参赞、商界精英、专家学者,研讨加强东北亚区域经贸合作的方法与途径。(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外办配合)
2.举办第五届东亚区域旅游论坛(EATOF2005)。以东亚和东南亚9国为主,借助东亚及东南亚9国旅游论坛今年轮值我省的机遇,推动东北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旅游开发,以旅游带动区域经贸合作。(由省旅游局负责)
3.举办图们江区域开发项目第八次政府间协调协商会议。届时,中、朝、俄、蒙、韩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高级官员将到会,共同协商图们江区域发展问题。(由省开发办负责)
4.吉林省?D日本友好城市交流合作会议。(由省友协负责)
六、组织领导
(一)东北亚博览会成立组委会。组委会由国家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东北亚博览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东北亚博览会设执委会。执委会由吉林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展会的具体运作实施。
(三)执委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组织策划东北亚博览会整体活动,综合调度各项筹备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办指导各专项工作进度及相关事宜。秘书处内设综合协调部、国际招商招展部(省商务厅负责)、国内招商招展部(省经协办负责)、会展部、财务与经营开发部、新闻宣传部、接待部、安全保卫部等8个工作部。同时,设东北亚投资合作论坛、第五届东亚区域旅游论坛(EATOF2005)、图们江区域开发项目第八次政府间协调协商会、吉林省?D日本友好城市交流合作会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说明会、国企并购项目洽谈会、十大产业投资推介洽谈暨签约仪式、歌舞晚会筹备等8个专题会议组。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为了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吉林省人民政府三方主办单位建立运转顺畅的决策机制,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办好展会。根据筹备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筹备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在此基础上,由东北亚博览会执委会秘书处与商务部、振兴东北办的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负责工作推进中的联系、沟通、落实等事宜。
(二)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招商招展是博览会的重点和难点。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吉林省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有效渠道推介东北亚博览会。吉林省领导在9月份前率团出访都要借机宣传、推介东北亚博览会。执委会秘书处将采取不同形式及时向东北亚五国通报东北亚博览会事宜,邀请客商参展参会。还将采取领导率团出访邀请,利用各国使领馆帮助邀请,利用中介、专业招商机构招商、网上招商等方式,切实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确保东北亚博览会人气旺盛。全省各市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招商招展工作。
(三)加强新闻宣传。各主办方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吉林省要把办好东北亚博览会的宣传列入全省二三季度新闻宣传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推介东北亚博览会,短期内在省内外、国内外掀起宣传办好东北亚博览会的热潮。在适当时机,分阶段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告东北亚博览会有关情况。
(四)发挥主办城市作用。本届东北亚博览会在长春市召开,必将对长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展馆、食宿、交通、治安、市容、卫生、接待等也都需要长春市全力配合,长春市要举全市之力办好东北亚博览会。
(五)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首届东北亚博览会筹备经费采用政府支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吉林省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决定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筹办东北亚博览会。不足部分将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加以解决。会展各项经费如有节余将转入下届东北亚博览会继续使用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面貌的改善,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具体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
本市计划、公安、物价、税务、技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力额度)
货运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
市政府交通办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会同市计委、市公安局制订每年的新增运力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营条件)
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二)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50辆以上符合要求的货运汽车。
第七条 (车辆的条件)
用于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车厢、车辆标识;
(二)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
(三)具有能使用液化石油气或者天然气的技术装置;
(四)车顶装有货运出租汽车的专用顶灯;
(五)在驾驶室规定位置安装统一的计价器,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有关车型、车厢、车辆标识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交通办另行规定。
第八条 (申请和许可)
需要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应当向市陆管处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市陆管处初审、市政府交通办审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专用车辆牌照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经营范围)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变更和歇业)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的,应当事先向市陆管处提出申请,并按照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迁移、改名的,应当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十天内向市陆管处办理备案手续。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市陆管处提出申请,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年度审验)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市陆管处对其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供车点的设置)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大型超市和其他货物集散地设置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供车点的,应当经市陆管处批准,并根据需要配备调度管理人员。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供车点必须向全行业开放,设置单位不得垄断货源。
供车点需占用道路的,应当经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服务方式)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服务规范,为托运人提供电话预约、定点供车、即时要车、包车等方式的营运服务及与其配套的搬运装卸服务。
第十四条 (车辆的使用和维护)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接受车辆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营运车辆的退出)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将营运车辆退出营业的,应当向市陆管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三)夜间行驶开启顶灯;
(四)不得拒载;
(五)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六)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且出具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托运人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供车点内依次排队承接业务,服从调度员的指挥。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收费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应当将多收的费用退还托运人。
第十七条 (调度员的行为规范)
货运出租汽车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调度员服务卡,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有车必供,按序调度;
(三)制止驾驶员拒载等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载运货物的规定)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不得在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十九条 (拒载的认定)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绝运输货物:
(一)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拒绝载货;
(二)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供车点内不服从调派;
(三)载货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服务。
第二十条 (可以拒付运费的情况)
托运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付运费:
(一)货运汽车无计价器或者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但包车除外;
(二)驾驶员不出具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货运汽车在基价费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
(四)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价发票管理)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收费规定,使用市税务部门核准的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统计资料的报送)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向市陆管处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培训)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对违章违纪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投诉制度)
市陆管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府交通办、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陆管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收入1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扣留或者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歇业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维护运输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车辆性能检测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扣留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并可对每辆车处以 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照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从业人员无培训合格证件上岗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府交通办、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者将货运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驾驶员拒载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员指挥,擅自或者强行承揽业务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驾驶员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放置驾驶员服务卡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市政府交通办可以委托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货运一般规定的适用)
本规定未及事项,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