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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2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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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函[2005]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程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结合绵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以及乡(镇)通村的公路。农村公路中的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的公路。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公路项目、二级路网项目、地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按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绵阳市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均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改建工程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文件审批、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政策的调研、养护质量的考核管理;各区市县交通局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市县境内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工作;各区市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负责各区市县境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督查办公室,督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督查、指导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督查农村公路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收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数据,总结交流经验,整理上报和反馈农村公路建设信息。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前期工作和落实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建设工程年度计划编制、落实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交通局按照绵府发[2004]7号文件规定标准和各区市县上报计划,计算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农村公路中的通乡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业主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通村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业主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有:项目立项、设计文件报批、施工监理招标、开工报告等。
  第十条 凡列入《2003-2010年绵阳市县乡道路通乡通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通乡通村项目即可视为立项,不再单独对项目进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未列入规划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通乡公路项目必须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行业公路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通村公路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由县级以上的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设计,有条件的可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标准,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通乡公路改造项目一般不低于四级路技术标准;通村公路不低于《四川省村级道路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通乡通村公路的设计文件可以简化,但必须包括:路线平、纵、横断面图,桥涵设计图,挡防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一览表,工程数量表,设计说明书,预算。
  第十四条 通乡公路中县道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各区市县交通局初审后,报市交通局审批。其它通乡通村公路设计文件由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履行完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建设资金落实后,即可依法进行招标。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通告必须发布在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介上。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通告必须发布在县级以上的新闻媒介上。
  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十六条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受益群众参与工程的质量监督。
  监理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涉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设计年限内终身责任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度。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并经区市县交通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重大变更设计应报设计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公示牌管理。公示牌应当明示该工程的路线名称、起止点桩号、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质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向区市县交通局、市公管处、市交通局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地农村公路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局不定期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和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上报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市交通局将扣拨该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应参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未经交工验收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交工验收的条件:工程完工后,经交通工程质监部门鉴定质量合格;竣工图表已按规定准备齐全。
  第二十七条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交通局主持或委托区市县交通局组织。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
  竣工验收的条件:初验合格并已经过1年以上2年以下的运营;竣工资料已按规定装订成册;已办理工程决算;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交通工程质监部门复查确认。
  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由负责交工验收的单位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建设管理情况、交工验收提出的缺陷修复补救情况、工程决算情况、审计情况等。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转为正式运营,由主持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签发《农村公路工程验收鉴定证书》。在试运营期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将勒令停止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竣工验收后一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全套竣工资料报主持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为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主要的县道公路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具有资质的养护队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行车量较小的县道公路可采取小段承包养护或农民工养护。
  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经常性、季节性养护。有条件的乡(镇)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 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养路费补助和区市县财政预算经费、拖养经费分成、客货附加费分成组成。区市县要按照绵府函[2003]62号文要求确保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县道公路的养护所需。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区市县组织实施,乡道公路由乡(镇)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道公路养护的考核、评定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公路的考核、评定可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境内任何筹资方式进行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工程管理好、工程质量过硬的农村公路项目,市人民政府将按“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市交通局将扣拨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补充部分代储资格申报企业材料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补充部分代储资格申报企业材料的通知

司便函发展[2007]228号


有关省(区、市)粮食局:

你省(区、市)部分2007年下半年(第六批)代储资格申请企业仅因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不达标而未通过专家审核,请你们通知相关企业补报人员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注明申报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补报材料经你局汇总后统一以函的形式报送我司,我司将分两批审核上述企业的补充材料,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上网公示并授予资格。

第一批补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第二批补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20日。

附件:仅因人员证书未获得资格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仅因人员证书未获得资格企业名单

序号 名称 备注
北京
1 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2 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天津
3 天津普济道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北
4 南和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5 衡水和平国储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6 三河市直属粮库
7 河北吴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8 阜城县省级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
9 牙克石第二粮库
10 内蒙古拉布大林国家粮食储备库
辽宁
11 鞍山市第六粮库
12 普兰店市粮食收储库
吉林
13 吉林通化国家粮食储备库
14 吉林市中心粮库
15 吉林龙井国家粮食储备库
黑龙江
16 黑龙江北安通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17 萝北县团结粮库
18 齐齐哈尔市第二粮库
19 虎林市东方红粮库
20 黑龙江伊春南岔国家粮食储备库
21 黑龙江双鸭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22 肇州县二井粮库
23 讷河市拉哈粮库
24 齐齐哈尔市第一粮库
25 黑龙江大庆银浪国家粮食储备库
上海
26 上海奉贤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27 上海松江新桥粮油公司
上海
28 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
江苏
29 新沂高流粮库
30 新沂市徐塘粮油管理所
31 鎮江市粮食中转库
32 江苏兴化钓鱼国家粮食储备库
33 江苏昆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34 泰兴市粮食储备库
35 泗洪县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36 江苏盱眙天鹅湖国家粮食储备库
37 兴化市唐子粮库
38 南京市江宁区粮油总公司直属库
39 张家港市粮食购销总公司
40 海安县海安粮库
41 兴化市安丰粮库
42 连云港群鑫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
43 桐乡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4 龙游县粮食收储公司
45 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安徽
46 祁门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福建
47 宁化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江西
48 南昌中转粮库
49 广丰县粮食局直属粮库
50 江西修水国家粮食储备库
51 南昌市第三粮食仓库
52 江西金佳谷物股份有限公司南良粮食储备库
53 江西都昌国家粮食储备库
54 江西鹰潭粮食储备库
55 江西万载国家粮食储备库
山东
56 山东定陶国家粮食储备库
57 山东烟台国家粮食储备库
58 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59 山东淄博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60 山东淄博东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61 山东省巨野粮食储备库
62 山东茌平国家粮食储备库
63 山东东明国家粮食储备库
64 山东巨野国家粮食储备库
65 山东省日照粮食储备库
66 山东东阿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南
67 开封城北国家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68 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69 平顶山城郊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70 淇县粮食局第二粮库
湖北
71 监利县粮食局西门渊粮库
72 湖北麻城黄金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湖南
73 湖南省汉寿县粮食储备库
74 湘潭县裕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广东
75 中山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
76 海南省粮食局秀英粮食转运站
海南
77 海南丰源油脂有限公司
四川
78 四川省川粮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
79 贵阳市甘荫塘粮食仓库
陕西
80 渭南华山粮食储备库
青海
81 青海省大通粮食储备库

财政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改定拨交工会经费时计算供给制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及明确职工文化教育费使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等


财政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改定拨交工会经费时计算供给制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及明确职工文化教育费使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1952年1月14日,财政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企业、机关、学校等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计算供给(包干)制职工工资总额,前经本财政部劳动部于一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以财文字第三一六六号联合通知规定以每人每月六斤米为标准。现在,各地职工待遇,基本上已改按工资分支给,为求计算标准划一起见,兹将原定六斤米标准,改为三个工资分,按发薪时的分值计算拨交工会经费。如有少数企业、机关、学校职工待遇,仍以米或折实单位计算者,如当地已定有工资分标准,亦应按三个工资分计算。如当地尚未定有工资分标准,可仍按六斤米计算。
二、企业、机关、学校等行政方面,按照所雇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其中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应由工会方面掌握。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事业,应按上级工会组织规定的文化教育费开支制度使用,不属于工会文化教育费范围内的开支,如机关业务上的书报费、学习费等,则由行政方面根据自己的会计科目和开支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