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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6:3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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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一日



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辽阳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新建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资金作为产业发展基金。用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第四条 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资金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新产品研发扶持。
  第五条 工业投资项目涉企的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其他投资项目涉企的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按1/3收取,直至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第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的验资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从境外或域外引资成功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按事前书面约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市政府金融机构帮助协调流动资金贷款。 
  第九条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从投资项目正式签约开始,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全部审批手续。
  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投资项目审批中的问题。
  全部审批手续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实际报省审批天数除外)。
  第十条 建立投资项目投诉受理协调机制。内资企业投诉由市民营企业
投诉中心负责,外资企业投诉由市外企投诉中心负责。一般投诉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疑难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本规定试行期间与上级新颁布的政策法规不一致时,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 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1月12日

关于继续进行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继续进行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419号


江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参数放行试点现场检查情况的报告》(苏食药监安〔2007〕149号)、《关于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已获准参数放行试点品种继续实施参数放行的请示》(苏食药监安〔2007〕72号)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参数放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有关意见。经研究,同意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两企业,对国家局《关于开展药品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65号)中规定的部分无菌制剂产品,继续进行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及制剂品种
  (一)广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腹膜透析液     1.5% (1L, 1.5L,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     2.5% (1L, 1.5L,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     4.25% (1L, 1.5L,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低钙) 1.5%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低钙) 2.5%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低钙) 4.25% (2L, 2.5L, 5L, 6L)
  生理氯化钠溶液   0.9% (1L, 2L, 3L, 5L)

  (二)无锡华瑞制药有限公司:
  脂肪乳注射液(C14-24)20%[含10%、30%;10%、20%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
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II)8.5%[含5%、11.4%;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I);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5%]
  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II)[含脂溶性维生素注射液(I)、脂溶性维生素注射液(II)]

  二、实行药品参数放行的试点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28日。试点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药品参数放行。试点期间有关药品的参数放行和无菌检验放行两种方法应同时进行,无菌检验结果不合格和不符合药品参数放行规定的产品均不得出厂。试点企业应不断总结经验,积累数据,为完善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提供依据。

  三、试点期间,你局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对试点情况作出阶段总结,并提出对法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报国家局。试点结束后,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反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