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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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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3]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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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务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担负着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办公厅(室)应由秘书长、部门办公室应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能的机构,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有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市、州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确保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有效运行。
  第六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跟踪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省政府督办室按本规则的要求,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项目登记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市、州或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办结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交办机关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派人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办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前提下,应按要求及时输入四川省政府资源网专业栏目内,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严谨。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
  (三)工作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理顺财政资金分配渠道,加强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自1999年起逐步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在财政部门内部实行归口管理,有利于党和国家离退休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离退休政策,确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不增加财政支出;
(三)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差别,定额划转;
(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归口管理的范围
(一)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1999年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单位范围,是指中央财政给予以下事业费补助的事业单位:
1.地质勘探费;
2.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3.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
4.流通部门事业费;
5.卫生经费;
6.税务等部门事业费中的劳动保障事业费;
7.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中的其他民政事业费和残疾人事业费;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检法司支出中的监狱支出。
符合以上划转范围、但经费指标不能满足离退休经费政策内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归口管理。另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以及财政不给予经常性事业费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归口管理范围。
(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范围,包括原在各项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和公用经费。
1.个人待遇经费包括按国家统一项目、标准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护理费、各种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2.公用经费包括按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费、邮电费、丧葬费、异地安置费、探亲路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健康休养费、参观考察费等。不包括离退休人员住宅取暖费、维修费和服务车辆燃修等费用。
三、经费指标划转与1999年预算安排
1999年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指标,以1998年离退休经费决算数为依据,由各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实际支出水平核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确定。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定额划转办法,并直接作为安排1999年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依据。具体
划转指标另行通知。
从1999年起,实行归口管理的各部门事业费中“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指标中不再包括属于归口管理范围的离退休经费,离退休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由我部社会保障司单独下达。
四、预算科目的使用
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统一使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核算。
(一)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在“农业等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款中列支;
(二)地质勘探、工业、交通、流通、卫生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在“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款中列支;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系统的离退休经费在“公检法司机关离退休经费”款中列支。
五、拨款手续和有关账务处理
(一)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请按离退休经费预算科目及《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办理经费拨款手续,银行开户印鉴卡应分别送我部预算司和社会保障司。
(二)各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设置相应的离退休经费会计账簿。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1999年离退休经费预算,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将年初以来已发生的离退休经费收支业务与事业
费分开,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列报,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年终单独编制离退休经费决算报送财政部,以完整反映当年离退休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财务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后,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不影响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总量。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原通过本部门和单位取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统筹安排的离退休经费,要继续安排,以确保离退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七、以归口管理为契机,努力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后,继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我部将根据离退休经费的特点,尽快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并在逐步理顺离退休经费预算指标的基础上推广零基预算管理办法。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建
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离退休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大力加强离退休经费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归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1999年是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第一年,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各项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归口管理和经费指标划转中
的实际问题。在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过程中,不得因划转降低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得因划转影响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平稳过渡。



1999年7月22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3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该条例已不适应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会议决定,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