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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时间:2024-06-30 07:1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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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请示》(粤卫[2003]8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领导同意, 现答复如下: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应既保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严肃性,又方便群众。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二、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三、 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专此函复。
附件:亲子关系声明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抄送: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证件管理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2003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亲子关系声明

——————(婴儿姓名), ————(性别)是
————(母亲姓名)与————(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出生地: 省 地 县(市) 乡 村
由 (接生人员姓名 接生,与婴儿关系-----------
因 原因,未在医院出生。
出生时婴儿状况 1、好 2、一般 3、差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父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或监护人签名 日期 )
证明人签名 日期
证明人与婴儿关系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批转市计委《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煤炭加价费分摊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计委《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煤炭加价费分摊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计委《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煤炭加价费分摊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今年国家分配给我市的煤炭缺口较大,但节约用煤的潜力也很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积极措施,努力降低煤耗。有关财政补贴和用户分摊费用,均按实际用量计算。
煤炭加价费实行财政补贴和用户分摊的办法,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因煤炭加价而造成物价上涨。

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煤炭加价费分摊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国家分配给我市的煤炭八百七十万二千吨,因铁路运力不足,削减了二十一万一千吨,实有八百四十九万一千吨(含经济煤十五万吨)预计比需要少九十五万吨。经各方努力,已基本落实山西协作煤和公路运输煤共九十五万吨,全部调进后,可弥补缺口。
以上国家分配指标和计划外资源共有九百四十四万一千吨,其中,国家分配的平价煤八百三十四万一千吨,需加价的煤炭一百一十万吨(包括国家分配的经济煤十五万吨),据初步测算,需增加费用五千三百三十万元。
关于增加费用的分摊问题,经与市经委、财政局、物资局、物价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煤炭加价费总的原则是,全市煤炭大平均分摊。其中,市区、郊区居民用煤,机关团体、饮食服务行业、工业中微利企业和节能先进企业用煤分摊的费用,由市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控制在三千五百万元以内;其他工业生产用煤和中央、外省驻津单位用煤分摊的费用,由用户承
担。
在总资源九百四十四万一千吨中,扣除天津铁厂用煤、小三线企业用煤、林南仓矿自运煤等以后,平均每吨煤需分摊六元三角七分。
1.由市财政补贴部分:
①市场生活用煤三百五十四万吨,扣除财政不补贴的五小工业生产用煤二十七万八千吨和中央、外省在津单位用煤四万吨以后,需财政补贴三百二十二万二千吨,补贴金额为二千零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元。
②市授予的节能先进企业和微利企业用煤二百一十一万四千吨,补贴金额为一千三百四十六万六千二百元。
2.由用户承担部分:
①市场生活用煤中分摊费用的煤炭三十一万八千吨,共二百零二万五千七百元。
②工业生产用煤中分摊费用的煤炭二百七十一万九千吨,共一千七百三十二万元。
以上两部分共需财政补贴金额三千三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元,由用户负担一千九百三十四万五千元,均属测算数,应以实际供煤量进行结算。
二、实行这种分摊办法有以下好处:
1.煤炭增加费用后,不增加居民、机关团体、饮食服务行业的负担,有利于社会安定。
2.改变了把加价费全部加给工业的作法,同时对节能先进企业和微利企业实行补贴,能减轻工业企业的负担,起到鼓励先进的作用。
3.可以在国家煤炭分配指标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体按照国家分配计划,安排好生产、生活用煤。
三、实行这个分摊办法,请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今后煤炭供应将执行两个价格:对财政补贴的市场生活用煤按平价供应;对承担加价费的煤炭按加价供应。对此,煤炭供应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改进和加强煤炭的经营管理,以保证煤炭的正常供应和各单位分摊的加价费能及时收交,同时要确保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煤炭资源全部调
进,并力争超调。
2.市财政对市场生活用煤和部分企业生产用煤,实行对煤建公司退库的办法予以补贴,具体结算办法,请市财政局、物资局商定。
3.对工业中微利企业和节能先进企业的补贴,由市经委、财政局和各主管局具体确定受补贴的行业和企业名单,并研究制订具体补贴办法。
4.这个分摊办法,定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由于每吨煤分摊的加价费,是按全年煤炭资源计算的,而上半年是按平价供应,没有分摊费用,为收回上半年应分摊的加价费,市物资局应在确定上半年煤炭供应量后抓紧追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8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