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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25 14:2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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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防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国防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而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科技奖是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成果知识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其主要完成人获得国防科技奖的权利,同时,授奖证书也不作为界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防科技奖的管理工作,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负责国防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防科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国防科技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历史获奖情况、科研情况和成果登记情况下达其当年申报限额数,根据总的成果申报情况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确定当年授奖项目限额数量。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主导产业型号工程和军民两用工程及其配套项目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应用于国防的先进工业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成果;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研究应用新技术而取得的国防科技成果;

  (五)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的国防科技成果。

  第二类: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完成武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完成国防基础研究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类:技术基础(不含科技情报)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标准化理论、方法和应用等研究成果;

  (二)各级计量标准和校准装置、计量测试方法和测试系统、计量基础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成果;

  (三)质量与可靠性理论、方法研究,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可靠性分析、试验验证和评价技术研究,可靠性技术及应用研究等成果;

  (四)环境试验与观测、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成果。

  第四类: 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为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决策依据而进行的研究中取得的成果;

  (二)武器装备、重大工程和重大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等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分析研究现代管理理论并应用于实际而取得的成果;

  (四)科技信息数字化资源的研发与建设、大型工具书编著、科技情报理论和方法以及情报分析等研究成果。

  第九条 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工程与技术创新程度;

  (二)工程与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战)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情况;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

  第十条 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类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一)特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促进了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武器装备跨越式发展,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综合效益巨大。

  (二)一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力,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解决了难度大、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较大深度,技术难度大或系统集成度高;技术很成熟、完备,可靠性高;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二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行业科技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解决了难度较大、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较大或系统集成度较高;技术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技术创新程度;

  (二)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战)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前景、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二条 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一)特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实现了技术或理论上的跨越式发展,为武器装备的重大发展提供了成熟技术,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大,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综合效益巨大,科学技术价值极大。

  (二)一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重大技术储备,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解决了难度很大、很复杂的关键技术或理论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难度大或系统集成度高;技术成熟、完备;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前景十分突出,有重大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科学技术价值重大。

  (三)二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行业科技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解决了难度较大、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较大或系统集成度较高;技术较成熟、完备;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前景良好,有明显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有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三条 技术基础类(不含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技术、理论、方法创新程度;

  (二)技术、理论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理论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和可靠性情况;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四条 技术基础类成果(不含科技情报)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一)特等奖。在技术、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实现了技术和理论跨越式发展,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大,对推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综合效益巨大。

  (二)一等奖。在技术、理论上有很大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力,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解决了难度很大、很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集成度高;技术很成熟、完备,可靠性很高;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重大。

  (三)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行业科技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解决了难度大、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深度,技术集成度较高;技术成熟、完备,可靠性高;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很大。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第十五条 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的创新程度;

  (二)研究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

  (三)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的先进程度;

  (四)研究的全面性、系统性、成熟性和准确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理论、观点被采用情况,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六条 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一)特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研究项目十分复杂,工作难度极大,对国防战略和军事思想变革有重要影响,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特别重大作用和意义,综合效益巨大。

  (二)一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大科学技术价值,对推动国防科技进步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研究项目复杂、工作难度很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全面、系统、成熟、准确;主要学术理论、观点被广泛采用,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三)二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具有较大科学技术价值,对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或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有很大作用;研究项目较复杂、工作难度大,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较全面、系统、成熟、准确;主要观点已被采用,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四)三等奖。在观点和方法上有创新,对推动行业或专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研究工作难度较大,研究较全面、系统、成熟、准确;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国防科技奖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国防科工委分管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和替补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2人。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下设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用电子、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技术基础等八个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各专业评委会委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各专业评委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2人。

  各专业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技奖项目;

  (二)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国防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完善国防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专业评委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专家若干人。

  各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各评审组召开评审会时,根据当年国防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部分专家参会。

  第二十二条 各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申报国防科技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专业评委会。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院士除外);

  (四)热心国防科技奖励工作,积极参加国防科技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召开会议时,实到人数大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评审结果有效;

  (二)国防科技奖实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采用讨论和投票的方法确定评审等级;

  (三)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必须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附议,经主任委员(组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防科技奖励政策和有关法规;

  (四)对改进国防科技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需要经评委会主任同意,由替补委员参加会议。替补原则为“同专业(行业)替补”,即某评委如因故缺席,则由与其同专业(行业)的替补委员出席会议。各专业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经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聘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将不再聘请其作为下一届评委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在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活动中,应建立健全专家信誉制度。国防成果办应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建立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四章 申 报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国防科技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定型、验收和标准审查等),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用验收文件、定型文件和标准审查书作为技术评价证明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定型、标准审查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2、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组名单;

  3、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预先研究、基础研究和火箭、卫星、飞船等一次性应用产品的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 具有潜在应用价值。

  已应用的科技成果,潜在应用价值是指其还可以进一步推广应用的前景与价值;尚未应用的科技成果,潜在应用价值是指其推广应用的前景与价值。

  各类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子项目、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项目和标准类项目在申报奖励时,还应分别满足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含已获奖和未获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技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项目,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 各类型号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型号工程与产品,下同),必须按规定完成定型;

  (二)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不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必须完成研制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技战术性能指标,并经必要的验证;

  (三)外贸型号工程必须执行完合同;

  (四)由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用户方原因而终止研制的型号工程,可将其阶段成果按预先研究成果报奖;

  (五)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子项目报奖之前,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上报该型号工程报奖项目的成果树,并列清总项目和子项目在成果树中的位置。

  成果树层次划分方法:依据型号工程项目研制总要求,各类型号工程成果树最多可划分为系统(总项目)、分系统、设备和零部件(含元器件)四个层次;对组成较简单或规模较小的型号工程项目,其成果树的划分层次应相应减少。在各层次中取得的专用工艺、材料和试验检测设备等技术成果,须列入成果树相应的层次中。

  为本型号研究且具有通用性的工艺、材料和试验检测设备,必须在其它方面应用后,可按通用项目单独申报。

  第三十二条 改进型的型号工程项目报奖时,不能重复使用原型号(或被继承的型号)已获得奖励的科技进步点。在采用成熟技术和产品中进行的应用开发和创新可作为科技进步点报奖。

  第三十三条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报奖时,可以涵盖工程的各组成部分(含分系统、设备、部组件、零配件和元器件)的科技进步点。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是指相对独立的型号或系统的最高层项目,该类项目需经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方可申报。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其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满足报奖条件的型号等系统工程的总项目及其子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申报。

  第三十四条 型号等系统工程成果的子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单独报奖: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任务(签订合同书),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单独组织鉴定、定型或验收等);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四)其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主要完成人不与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复;

  (六)已征得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证明中应包括该子项目的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重复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成果申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已完成部分任务或仅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不能申报国防科技奖。

  (二)具有使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对已经应用的成果,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单位出具应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对未应用的成果,由任务下达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也可由本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任务下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标准类成果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项目,应在各分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三十七条 主要完成人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产品、工艺、材料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新产品的设计者;

  (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报奖。当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人数少于限额数时,不应将不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其他人员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报奖。

  第三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的名单及排序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和顺序相一致,个别需要调整时,申报单位必须附有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主要完成人对本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在申报书中。同一人员不能以相同的科技进步贡献在不同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

  第四十条 对政府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军代表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的,应严格控制。对上述人员确曾参加了某项目的研究,且符合《办法》和本细则中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本人和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时提供原始记录材料备查。

  原始记录材料是指能反映本人在技术上有创造性贡献的研制(研究)文件的原始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非法人单位一般不得作为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四十三条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特等奖3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特等奖20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四十四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技术评价证明;

  2、应用证明;

  3、任务书或合同书;

  4、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子项目单独报奖的证明材料;

  7、本细则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8、研制(研究)技术总结报告(软科学、情报、管理以及标准类成果应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9、软科学、情报和管理等研究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10、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申报国防科技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申报项目的资料直接报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

  上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国防成果办报送申报项目材料时,应对所报送的材料(含相应的电子文档)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合作单位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产生评审结果。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定规则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四十九条 国防科技奖申报材料,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对在初审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要求申报单位限期修改补正;对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修改补正申报材料的项目,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

  第五十条 各专业评委会对申报项目划分到专业小组,首先由各专业小组进行评审、投票,然后再经本专业评委会评审、投票、统计,形成本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第五十一条 国防成果办将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在适当范围进行内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五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程序后,对无异议的项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提交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进行终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和关于提高奖励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五条 异议及处理程序: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异议书及证明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和国防成果办各一份。

  (二)异议处理程序

  1、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

  3、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4、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5、各异议处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将处理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6、对于重大异议项目,必要时由国防成果办报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裁决。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六条 经国防科技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五十七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应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五十八条 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九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由各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奖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

  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之和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六十条 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果又获得了国家级科技奖励,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技奖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参与国防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5年2月27日起施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4〕 44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10日



哈尔滨市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04〕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水平,扩大基层民主,增强社区自治能力,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工作步骤
  全市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一)规划调整社区。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组织建设的通知》(哈办发〔2001〕28号)要求,对社区进行规划调整。

  (二)成立工作机构。各区、县(市)要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应由各区、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办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具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主要职责:1、宣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2、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3、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4、受理有关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5、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制定工作方案。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培训范围为各区、县(市)民政局主管局长、街道办事处主管主任、镇政府主管镇长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五)深入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宣传工作要贯穿选举工作全过程,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宣传教育重点,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意识。

  第二阶段:酝酿选举阶段
  (一)成立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社区成立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成员由居民代表5-7人单数组成,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可由居民代表推荐其他人担任)。社区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具体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公布选举日;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公布选举时间和选民投票地点;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受理有关换届选举期间的居民来信来访;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档案。
  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任期,自组成之日起至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二)做好原社区居民委员会固定资产、资金账目、工作资料的核查登记工作。

  (三)组织选民登记
  1、确定选举形式。各街道办事处、镇实施居民直选的社区不少于1个,实施户代表选举的社区所占比例不少于45%,其他社区可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方式。
  2、确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社区居民年满18周岁者的人数计算以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日为准。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一般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居住在本社区1年以上,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登记的,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3、在正式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社区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以内做出解释或调整;距离选举日不足3日的,必须在选举日以前做出解释或调整。

  (四)确定正式候选人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办事公道,奉公守法,作风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2、确定当选职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按照本社区内居民户数确定,原则上每500户设1职,社区规模为1000至3000户居民的委员会由5—7人单数组成,4500户以上的可设9人。
  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产生。一是社区党组织推荐;二是居民自荐(自荐人应写出自荐申请);三是居民小组推荐;四是10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应填写“联合提名候选人表”)。
  4、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区分社区主任、副主任两个职务,分别提名,不得将两个职务混在一起提名。
  5、主任候选人确定2名,差额1名,副主任候选人4职以下设差额1名,5职以上设差额2名。被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组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后,在正式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居民张榜公布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6、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其在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所缺额人选按照推选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7、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候选人可以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选举委员会有权加以制止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8、为保持社区工作的相对稳定,对原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上岗的高学历、高素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连选连任。新补充的候选人条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本着知识化、年轻化的原则,重点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原则上参加选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做好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0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2、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选票由正式候选人名单和填写选票注意事项两部分组成,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留有空格栏。选票分主任、副主任、空格三栏,采取一次性投票的方式进行。
  3、布置选举会场和设立秘密写票处。各社区应设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会场上方悬挂“××社区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中心会场应设立候选人简介栏,要有候选人的照片和个人简历;投票站附近必须设立秘密划票处。每个社区可设2个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箱须配3名监票人,供因行动不便无法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
  4、发放选民证。选民证要逐一发放到选民手中,不错发、漏发。

  第三阶段:选举阶段
  (一)10月30日和31日为哈尔滨市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日,各区、县(市)要统一组织选举。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选举投票前,由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工作人员。要当众检查、密封各投票箱。工作人员按照选民名册验收选民证后发放选票。

  (三)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其家人或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接受委托的选民代写不能超过3票。实行居民直选的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外出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委托其家庭成员代为投票,每个接受委托的选民代为投票数不得超过1票。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四)选民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选民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划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

  (五)投票结束后,社区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天、当众统一开票箱。开箱验票应逐个进行,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签字。

  (六)选举结果的确认
  1、确认选举有效。有选举权的居民投票超过半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2、确认选票有效。每一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在候选人当中进行差额选举时,不同意候选人的可以另选他人,名字写在选票后面空格中,填选人数符合规定名额的应视为有效票。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及填选人数多于候选人名额的选票为废票。
  3、确认当选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选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4、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可在30日内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多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但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暂缺。当选人数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暂由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工作,直至依法补齐为止。

  (七)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经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3日内形成书面选举报告,上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民政局备案;选票封存后上交区、县(市)民政局保管,期限3年。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一)在11月5日前,各区、县(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工作总结。

  (二)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内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很好地发挥了作用;选举发动和选民教育是否充分,培训骨干工作做得是否细致、扎实;是否严格依法进行选举,出现问题处理是否得当;各种选举资料是否齐全,立卷归档工作做得如何;是否选举出了居民满意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及各项工作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第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颖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许桂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桂华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忠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孙永志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保密办主任
  李云鹏市纪委常委、秘书长
  张伟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郑冰华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姜宏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姜廷奎市信访办副主任
  原东生市公安局助理巡视员
  徐振湖市民政局局长
  高大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徐振湖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伟林同志兼任。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操作难度大,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有序地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说明情况和完成此项工作的时间。

  (二)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换届选举中退下来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肯定其工作成绩,做好思想工作,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使其心情愉快地离开原岗位。

  (三)主动搞好与驻社区单位的沟通、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离不开驻社区单位的参与,各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向驻社区单位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驻社区单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固定资产和公共财物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五)尊重居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居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社区办公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给予补助。

  五、法律责任
  (一)社区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社区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2、对检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居民,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居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3、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调整、变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2、擅自停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3、指定、委派、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电信邮政合作协定

中国 南斯拉夫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电信邮政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与发展电信邮政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改善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的经济技术关系,并为两国企业与经济实体在该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创造可能的机会。

                  第二条

  为加强电信邮政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快电信邮政业的发展,采用新的技术和管理方式,签字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企业与经济实体之间达成合作协议。

  合作方式如下:

  (一)交流技术信息,改善科研工作,实施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中共同感兴趣的科研计划;

  (二)组织培训、研讨会,以及专家和顾问互访;

  (三)审定并采用新的、现代化的电信邮政技术;

  (四)就两国共同感兴趣的电信邮政领域国际立法问题交流信息;

  (五)加强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合资公司的合作。

                  第三条

  为促进本协定的实施,缔约双方同意成立混合工作组,混合工作组将有以下权限:

  (一)就第二条确定的合作方式提出具体建议;

  (二)确定未来双方在信息通信领域进行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重点。

  工作组将不定期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轮流举行会议。

                  第四条

  如无其它协议,专家和顾问互访所产生的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派出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邀请国专家和顾问的赴访计划。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在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已生效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各自履行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另一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本协定范围内未完成项目的执行。

  本协定于2000年2月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对本文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基传部长             伊万·马科维奇联盟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