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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旅游团队一日游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17:3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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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旅游团队一日游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旅游团队一日游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泸州市旅游团队一日游管理办法》和《泸州市旅游团队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肖天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旅游团队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团队“一日游”管理,繁荣我市“一日游”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团队“一日游”是指由旅游经营企业组织旅游团队在泸州市内及周边地区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于当日或者过夜后次日返回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建设、城管、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旅游团队“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旅游团队“一日游”客运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四川省道路旅游客运资质。
  第六条从事旅游团队“一日游”经营的客运车辆实行定点、定线经营。具体办法由旅游会同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从事旅游团队“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况、服务设施及技术符合《四川省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TT/T198-95)一级车的标准;车辆等级达到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定的中、高级客车的标准。
  (二)车辆应当购买乘坐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设施。
  (三)车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应张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须知》。
  (四)车身外观保护良好,无脏物、无锈蚀、无腐烂;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明净完好。
第八条从事旅游团队“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九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驾驶员、票务员、讲解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必须持证上岗、文明规范服务。
  第十条从事旅游团队“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证件,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一类)、准驾证等证件。
  (二)旅游团队“一日游”讲解员应当经过旅游部门培训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讲解证。
  第十一条旅游团队“一日游”于当日返回的,应确保游客在景区、景点观光游览时间不少于4小时,在沿线旅游商店购物不得超过1次。根据2/3以上游客的意见,可以适当增加购物次数。
  第十二条从事旅游团队“一日游”接待的宾馆(餐馆)应当环境干净,餐食卫生,并提供安全、周到、热情、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一日游”旅游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备案制管理,其中市上统一确定的“一日游”线路由物价部门测算制定,公布指导价格,各旅行社在规定的指导价内执行,并允许上、下浮动;各旅行社自行确定的“一日游”线路,其价格自主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一日游”旅游价格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导游服务费、景点门票费等,同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除此之外不得再向游客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旅游车不在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沿街揽客,强行拉客;
  (二)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四)旅游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的足够观光、游览时间,多次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六)旅游单位服务人员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和其它报酬);
  (七)拒绝旅游、交通运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旅游、建设、城管、交通、工商、公安、物价、安监和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旅游团队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团队运行的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泸州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泸州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旅游团队是指通过旅行社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采取支付综合包价或部分包价的方式,有组织按预定行程计划进行旅游消费活动的旅游者群体。对旅游团队运行的管理就是对经营单位提供旅游团队服务的管理,包括对旅游住宿、餐饮、交通、游览、购物、文娱等的管理。
  第三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为旅游团队提供旅游服务,应遵守本试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旅游团队运行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团队运行实行行业管理。
  工商、公安、物价、交通、卫生、经贸、建设、宗教、环保、林业、水电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团队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团队住宿场所管理
  第五条旅游团队住宿场所(包括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应当是经卫生许可、工商注册登记、公安消防检查合格的合法经营单位。
  第六条旅游团队住宿场所应当达到以下服务标准:
  (一)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客房内有安全提示资料和应急逃生示意图。客房卫生间地面使用防滑地砖,浴缸内使用防滑垫。贵重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加强安全值班和巡逻。
  (二)卫生:客房干净、整洁,顾客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床上用品一客一换,卫生间应当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方便:旅游团队住宿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合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示清楚明确。总服务台登记、接待、问讯、收银服务快捷。客房整理服务、会客服务以及送水、送餐、洗衣等服务标准、规范。服务人员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
  第七条旅游团队住宿场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纵容、包庇他人在饭店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因客人的种族、国家、宗教信仰、职业、性别、年龄等不同而歧视客人。
  (三)服务人员向客人收受回扣、索要小费。
  (四)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忽视安全隐患。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
  第三章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团队餐饮场所是指旅游团队选择的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就餐场所。旅游团队餐是指上述单位按照事先与旅行社商定的餐饮价格、餐饮质量和数量等,为旅游团队提供的普通正餐。
  团队风味餐也列入旅游团队餐饮管理范围。
  第九条旅行社要选择符合卫生要求的用餐单位,与其签订旅游团队用餐合同,确定具体用餐数量及标准。
  第十条旅游团队餐饮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就餐环境,最低应达到食品卫生等级C级餐饮单位标准。餐厅地面用防滑地砖,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指示明确、清楚。公共厕所干净、无异味。厨房面积与就餐人数、食品加工和供应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流程布局符合有关规定。有临时存放废弃物的盛放容器,并密闭,定时清运。厨房和餐厅要有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
  第十一条旅游团队餐饮场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存放管理良好,餐饮具应符合《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要求,预防食物中毒和流行疾病的发生。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上岗时须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良好。服务人员应分岗位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章,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第十三条游客在餐饮场所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餐饮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治疗和给予救护。
  第十四条旅游团队餐饮场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出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感官异常等食品;
  (二)私自给驾导人员回扣;
  (三)不按照与旅行团(者)事先商定的餐饮价格、餐饮质量和数量等标准提供餐饮服务,降低服务标准,减少餐食数量等;
  (四)以欺骗等手段诱使客人增加风味餐,获取暴利;
  (五)非法向客人提供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食品。
  第四章旅游团队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团队交通是指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配套设施的服务系统,包括旅游汽车、旅游船、游览船、索道等。
  第十六条提供旅游团队交通服务的单位应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严禁机件失灵的车(船)执行任务。旅游活动出发前,驾驶人员要认真检查车(船)状况,尤其是发动机、转向、制动、信号等安全部件。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当服装整洁,服务规范,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新交通规则并自觉遵守。旅游客车发车前驾驶人员严禁参加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连续行车3小时必须休息15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旅游客车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客人游览、购物时,驾驶员应提醒客人随身带好贵重物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且不得远离车(船)。游客活动结束后,驾驶员要及时清理车厢和船只,发现游客遗忘的物品应及时送还。
  第十九条保持车容车况良好,做到车身整洁、无污物,玻璃明亮、无水纹和泥斑点,窗帘整洁,座椅靠背固定,车厢内无杂物。
车内温度适宜,根据气温和客人要求提供适量的冷暖气。
  第二十条游船要有救生设备和游客安全提示资料。索道应按照技术标准运行,并定期检测。严禁索道超载。游船和索道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旅游团队交通运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证无照经营;
  (二)未经检查的车(船)或带病车(船)上路运行;
  (三)旅游客车(船)超过核定人数载客;
  (四)旅游客车驶入未经交通、公安部门许可的旅游景区道路;
  (五)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标准;
  (七)驾驶人员向客人索要小费,私收回扣;
  (八)驾导人员向游客提出不正当要求,做出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
  第五章旅游团队游览地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游览地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旅游区。
  第二十三条旅游区各服务项目功能完善、维护保养良好,有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系统。
  第二十四条旅游区讲解员及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讲解员配合导游员搞好游客接待工作,主动、热情、周到服务。讲解员的讲解工作应当语言流畅,内容完整准确。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遇到危险地段和危险环境要对客人进行安全提示。
  第二十五条旅游区内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设备完好,有专人负责清扫,做到无蚊蝇、无异味,地面无烟头、痰迹,便池干净、无污垢。
  第二十六条旅游区要建立安全制度,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森林火灾、寺庙火灾,避免游客伤亡。旅游区出入口设专人疏导,保持通畅无阻。
  第二十七条旅游区门票价格应报物价部门审批,并在收费处实行价格公示,价格发生变动前3个月应通知相关旅行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旅游团队游览地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旅游区内乱搭乱建、乱摆摊设点;
  (二)个体商贩尾随客人,兜售商品;
  (三)以欺骗、恐吓等手段,诱使游客烧香、算命等;
  (四)门票调整未实行公告。
  第六章旅游团队购物场所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购物场所是指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购买旅游商品的场所,包括城区旅游商店、景区旅游商店等。
  第三十条旅游商品经营者应保证旅游商品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购物场所要建立安全制度,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第三十二条旅游商品摆放整齐,明码标价。对食品类商品应当注明产地、生产厂家和有效期。出售金银饰品、玉石类商品、丝绸织品和其他有鉴定标准的旅游商品应当告知游客商品的鉴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旅游商品购物场所应当依法登记,依法纳税。对旅行社的佣金应当以合同形式进行具体规定,定期结算。
  第三十四条旅游商品购物场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乱设摊点,围追尾随游客兜售旅游商品;
  (二)欺骗消费者,强迫购物,牟取暴利;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给驾导人员回扣。
  第七章旅游团队娱乐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旅游团队具有文化观赏性和文化参与性以及拥有游乐、保健和健身设施及配套服务的旅游娱乐场所,包括剧场、歌舞厅、卡拉OK厅、游乐园、健身房和保龄球场等。
  第三十六条在旅行、游览过程中,鼓励开展各种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禁止黄、毒、赌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八条旅游团队娱乐场所的食品卫生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旅游团队娱乐场所门票要明码标价,并标明具体娱乐项目。对旅行社的佣金应当以合同形式规定,佣金不得高于门票价格。不能私自给驾导人员回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旅游管理办法令


简述提存的要件及效力

王海宏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满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百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
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提存应经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庆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是存。提挈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拳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市貌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咽谴妗R牢夜?中蟹ǖ墓娑ǎ?暗靡攀?锏模?上蚬?不?靥岽妫欢ㄗ魑?渎袅糁梦锸艹ズ螅?山?嗫钕蛘?ㄈ怂?诘氐囊?邪炖硖岽妫还?ぬ岽娴模?晒?ごξ?岽嫜?7ㄔ阂部晌?婊?亍?br> 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久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的人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羊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相聚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民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提存机关公告的领取时间崦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行丧失。依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4月2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吉林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吉财综[2005]5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核确认,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新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部门须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市政务大厅网上随时公告。
   二、对于行政收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违法收费、滥收费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财政、价格、监察部门举报。
   附:《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7年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7年执行)
序号 部 门 收 费 项 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项目级次
一 发改委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270号 国家
    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2]9号 国家
二 财政局        
    3、收费票据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53号 国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综[1994]4号 
计价格[1999]465号 
计价格[2001]537号 国家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经字[2003]25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302号 省级
    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6号 
计价格[2002]1575号 国家
    7、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1号 
计价格[2001]527号 国家
    8、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联函[1997]52号 省级
三 国资委        
    9、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联函[1996]9号
吉财综联函[1995]142号 省级
四 人事局        
    10、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考务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国家
    11、职称、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0]546号
财预[2002]584号
计价格费[1998]1060号
计价格[2001]1969号 国家
    12、评审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0]20号 国家
    13、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费、受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4]10号 省级
    14、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4]4号 省级
    15、计算机外语应用能力培训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1995]16号 省级
    16、事业单位登记费 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433号
财综字[1999]192号 国家
    17、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24号 省级
    18、人才市场收费(人事档案管理、协调人才流动争议)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3号
吉省价收函[1995]42号 国家
五 安监局        
    19、特种人员作业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劳安字[1993]1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18号 省级
六 劳动社会保障局        
    20、劳动合同鉴证和仲裁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2001]585号 国家
    2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含人事局)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2]32号 省级
    22、技工学校报名费、考务费、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劳计字[1995]8号
吉省价取函字[2001]24号 省级
    23、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取字[2001]24号 省级
    24、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7号 省级
    25、社会保障卡 财政专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569号 省级
七 国土资源局        
    26、矿产资源补偿费 财政预算 国务院1994年150号令
省政府1994年21号令 国家
    27、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1号 国家
    28、征地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597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
吉省价经字[2001]19号 国家
    29、用地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省级
    30、土地登记费 财政预算 国土籍字[1990]93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国家
    31、土地造地费、荒芜费、闲置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吉土联字[1998]1号 国家
    3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9]183号 国家
八 交通局        
    33、公路运输管理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吉交联发字[1998]19号
吉市价收字[2000]31号
吉省市收字[2001]6号
吉市价收字[2003]28号 国家
    34、车辆通行费(还贷公路) 财政专户 交公路发[1994]686号
省政府[1989]26号令 国家
    35、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2005]1号 国家
    36、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费 财政专户 吉交公联字[1990]384号 省级
    37、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8号 省级
九 交通规费        
    38、公路养路费 财政专户 省政府[1992]第62号令
吉政发[1995]60号
吉政函[2004]99号 省级
    39、道口监护费 财政专户 吉政办发[1996]45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省级
十 人防办        
    40、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财政专户 吉防办发[2002]1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省级
    4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30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42、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凭收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财政专户 人防委字[1958]9号
吉政发[1987]103号
吉省价收字[1996]20号
吉财综[2002]573号 省级
十一 国税局        
    43、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11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4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5]62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十二 药监局        
    45、药品检验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5]340号
发改价格[2003]213号 国家
十三 技术监督局        
    4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496号
吉技监质[1994]17号
吉省价收字[2002]16号 国家
    (2)起重机械、电梯、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资格)检验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0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4]5号 省级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管理发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68号
吉劳锅字[1996]18号
财预[2003]471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47、计量收费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含计量授权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价费字[1992]532号
财综[2001]72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2)计量标准考核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及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4)计量检定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吉财综[2004]1047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5)计量器具(测试)修理费(法定或强制) 财政专户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吉省价收字[1995]19号 国家
    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7]18号 国家
    49、统一代码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2]584号
财综[2003]66号
发改价格[2003]82号 国家
十四 公安局        
    50、公安出入境管理和证件收费 财政预算   国家
    (1)外国人签证费   (94)财预字第37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2)外国人证件费(准予停留证、居留证、出入境证、旅行证、准迁证)   同上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期、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华侨回国定居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价费定[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财预字第37号
公通字[2000]99号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51、公安治安、户籍管理和证件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22号
吉财规[2001]774号
计价费[1998]29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吉省价收字[2000]26号
吉财规[2001]774号
吉省价收字[1997]31号
计价格[1995]873号
吉公派字[1999]37号
吉省价收字[1998]13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吉省价收字,2002]8号 国家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加急)   吉省价收收字[2003]12号
吉财综[2004]1047号  
    (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1999]1707号  
    52、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收费 财政预算   国家
    (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2)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3)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4)机动车辆登记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5)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6)驾驶员考试费   吉财综[2004]1047号  
    (7)驾驶员记分卡收费   吉财综[2004]1047号  
十五 司法局        
    53、公证费(行政机关收取的)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9]36号
财预[2003]470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十六 法院        
    54、诉讼费 财政预算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国家
十七 商务局        
    55、认证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36号 国家
    56、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
十八 旅游局        
    57、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1995]17号 国家
十九 工商局        
    58、企业注册登记费(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国家
    59、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国家
    6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吉工商联字[2000]第4号
财预[2000]12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计价检[2002]1807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61、集贸市场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吉省价收字[1999]43号、8号
吉商联字[2000]4号
财预[2000]127号
计价检[2002]1807号 国家
    62、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国家
    6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18号
吉省价收字[2001]46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二十 海关        
    64、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65、进口货物滞报金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算第37号 国家
    66、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签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67、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68、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财政预算 价费格[1999]1707号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69、单证费 财政预算 署财[1999]456号
价费字[1992]239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70、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1992]293号
署财[1996]1707号
计价格[1997]8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7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72、ATA单证测调整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594号 国家
二十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市办事处        
    73、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357 国家
二十二 民政局        
    74、收养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49号
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费[1996]162号
发改价格[2003]851号
吉民政[1994]26号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
    75、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49号
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
《婚姻登记条例》
吉民政[1994]26号
吉省价收字[2002]29号 国家
    76、殡葬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49号
吉省价收字[2001]44号
吉省价收字[2003]15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5]107 国家
    77、城市地名标志收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字[2001]3002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4号 省级
二十三 农委        
    78、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79、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3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80、农机监理收费(含“九二”式拖拉机机牌证费、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号牌架、年检) 财政预算 吉财综[2004]104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
吉发改管联字[2005]426号 国家
    8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鉴证费、仲裁费 财政专户 吉农(经)联字[1993第27号 省级
    8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 财政专户 吉农(种)联字[1994]301号 省级
二十四 牧业管理局        
    83、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8]29号
吉省价收字[1996]43号
吉省价收字[1996]35号 省级
    84、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检疫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财预[2002]584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国家
    85、兽药委托检验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86、兽医从业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452号
吉牧防联字[1993]77号 国家
二十五 林业局        
    87、绿化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894号 国家
    88、森林植物检疫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6号
吉省价收字[1994]20号
财预[2000]127号 国家
    89、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财政预算 林护字[1992]72号
财综字[1996]9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财预[2000]127号
计价格[2002]599号 国家
    90、占用林地砍伐树木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林资字[91]876号
吉政发[1990]54号 国家
    9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吉林财字[1990]802号 省级
二十六 水利局        
    92、水资源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工字[2003]34号
吉省价工字[[2003]39号
吉市价工字[2003]32号 国家
    93、水土流失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水保字[[1995]136号 省级
    94、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7]2500 国家
    95、河道采砂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水管字[1991]156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96、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161号 国家
    97、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国籍证书、登记证书)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1148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98、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559号, 国家
    99、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1148号
计司收费函[1996]2号 国家
二十七 气象局        
    100、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8]28号 省级
    101、施放气球飞艇管理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1998]13号 省级
二十八 建委        
    10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2001]27号
吉市价经房字[2001]25号 国家
    103、(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交通局)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6]15号
吉省价收字[2002]20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吉政函[2006]177号 国家
    104、(公路)工程定额测定费(含交通局)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585号
财预[2000]127号
吉财综[2004]1047
吉政函[2006]177号 国家
    105、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查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7]20号 省级
二十九 房产局        
    10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  
    107、房屋权属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 省级
    108、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财政预算 吉建房字[1993]12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8]14号 国家
三十 市政公用局        
    109、城市污水处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工字[2001]14号
吉市政办发[2001]18号 国家
    110、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3]470号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吉省价收字[2001]9号
吉建城[2005]12号 国家
    111、城市卫生费 财政预算 吉建城字[1994]15号 省级
    112、城市出租车客检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字[1999]348号 省级
    113、证、签、卡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字[1999]348号  
三十一 市容管理局        
    114、城市占道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吉市价收字[2002]2号 省级
三十二 规划局        
    115、测绘产品质量监检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176号
国测发[1998]382号 国家
三十三 环保局        
    116、排污收费(污水排污、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排污) 财政预算 财综[2003]38号
四部委令第31号 国家
    117、环境监测服务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2]9号
吉省价收[1997]17号
财综字[1999]195号 国家
三十四 教育局        
    118、义务教育一费制 财政专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6]160、161、162、163、164 国家
    119、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政明电[1999]24号 国家
    120、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政明电[1999]24号 国家
    121、高中会考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2000]8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7号 省级
    12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3]42 省级
    123、各类普通(含成人)高、中等学校报名费、考务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3]42号
吉省价收函字[1997]34号 省级
    124、职业高中收费 财政专户 吉政办发[1999]24号 省级
    125、中考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2001]7号 省级
    126、电教教材与计算机上机费 财政专户 吉教学[2001]4号 省级
    127、幼儿园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0]23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省级
    128、报名考试考务费 财政专户   国家
    (1)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   吉省价收函[1997]34号
教财[1996]101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2)研究生考试收费   财综字[1995]16号
计价格[1995]346号
教财[1992]42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吉省价收字[2003]42号  
    129、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7]150号
计价格[2002]666号
财预[2003]470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7号 国家
    130、教师资格认定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3]7号 省级
    131、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财政预算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国家
三十五 文化局        
    132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省政府[2000]120号令
吉财综[2001]1231号 省级
三十六 卫生局        
    133、《出生医学证明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222号
财综字[1996]28号
财综[2001]73号 国家
    134、执业医师资格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2]39号 国家
    13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94]8号 国家
  13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222号
财综字[1996]28号
财综[2001]73号 国家
    137、职业安全卫生检测费 财政专户 吉劳安字[1993]3号 省级
    138、护士执业考试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联函字[1995]51号 省级
    139、护士注册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联字[1995]47号 国家
    140、医疗事故鉴定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4]17号
财预[2003]470号
财综[2003]27号 国家
    141、执业医师注册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9]2267号
吉省价收字[2002]39号 国家
    142、执业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9]176号
财预[2002]584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576号 国家
    143、医疗收费(含麻风病人住院费) 财政专户 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6]273号 省级
    144、卫生监测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5、卫生质量检验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6、预防性体检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7、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8、疫情处理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三十七 计生委        
    149、社会抚养费 财政预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
    15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12号 省级
三十八 新闻出版局        
    151、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印刷业管理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7]4号 国家
    152、图书、报刊审读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函[2000]34号 省级
三十九 档案局        
    153、档案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6]58号 国家
    154、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四十 信息产业局        
    155、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国家
    156、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8]218号
吉省价收字[1999]14号 国家
四十一 老干局        
    157、老干部活动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26号
吉市价收字[2003]14号 省级
四十二 海事局        
    158、内河航道养护费 财政预算 吉交稽征联字[1989]198号 国家
    159、船员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
    160、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
    161、船舶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2、油污水化验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3、浮油回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4、海事调节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5、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6、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7、水路运输管理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吉市价收字[2000]22号 国家
    168、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字[1998]800号 国家
四十三 广播电视局        
    169、卫星地面设施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2]23号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