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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5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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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民委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民厅〔2004〕7号


  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在各民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各民族学生中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1990年以来,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要求,逐步在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丰富了中小学爱国主义、国情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内容,促进了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了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了各民族学生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思想意识,在各界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和社会效果。在新世纪、新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大力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在新世纪、新时期,需要认真重温、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在各民族学生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在边疆,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指出:“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于1999年9月29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民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2002年,李岚清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不论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是非少数民族地区,不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是在各民族散杂居地区,不论在沿海、内地还是在边疆地区,都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同年,陈至立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沿海、内地和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它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上述重要精神从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形势和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意义

  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指引下,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好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社会主义的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正在顺利进行,但也不能忽视危害民族团结的潜在因素和国内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以及国际反华势力加紧“分化”的现实危险性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其一,1990年以来,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分化以及巴尔干地区的动荡,国际上民族独立思潮和各宗教势力的蔓延,“西化”与“分化”相呼应,对我国的负面影响有所增加。目前,国际上“泛伊斯兰主义、泛蒙古主义、泛突厥主义”思想活跃,以制造西藏独立、新疆独立为目的的境内外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在不断加剧,这些势力与台独势力相勾结,寻机制造事端破坏民族团结,企图分裂祖国。其二,近些年来,在民族地区、内地城乡以及各类学校民族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一些是由于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还有一些是由于不了解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甚至违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的感情引起的。如在文艺作品、新闻报道以及刊物中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对我国的民族团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国家的长远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际国内新形势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和实施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关于正确处理民族矛盾、民族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民族政策在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完成各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任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受了当今世界风云变幻的考验,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实践证明,没有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就没有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就难以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祖国。毛泽东同志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因此,民族团结关系国家长远稳定和统一,民族团结关系各民族共同进步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民族团结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前途和命运。而加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和睦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民族问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尤其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战略任务加以高度重视,把党的民族政策作为形成爱国主义思想、社会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三、关于在中小学继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有关要求

  由于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此项工作的有关精神,毫不动摇地把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一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同时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做好工作计划,加强师资培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此项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把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列入地方课程,按规定的课时组织教学活动。鉴于此项教育活动内容的政治敏感性较强,同时按照少而精的要求,各地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中,仍继续统一使用由教育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审定的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学习材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79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一、大病医疗补助对象
  已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合作医疗规定范围的医药费用超过3.5万元,在按照《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报销标准给予补偿后,仍有大额医药费无力支付的人员,可以申请合作医疗大病医疗补助。
  二、资金筹集
  (一)在市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拨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5元/人的标准提取。
  (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三、补助标准
  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补助申报和大病补助资金存量情况以及申请对象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确定补助额。
  四、补助程序
  (一)符合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到镇(街道)领取大病补助申请表,持申请表、有效票据、费用明细单、转院证明、病历、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等有关证明,由所在行政村(居委会)审核上报。
  (二)上述人员由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调查确认,经区(指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在所在村张榜公示7天后,统一报送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三)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度市区大病支出实际发生情况,提出补助额度,交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讨论决定。
  (四)合作医疗大病补助的审批为一年一次,每年的1月为上年度合作医疗大病医疗补助申请受理月。
  五、资金管理
  (一)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大病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在同一商业银行设立大病补助资金支出户,由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二)市区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核、严格管理的原则,公正、公平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
  (三)发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上报并领取补助资金的,由上报单位和经办人员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每年一次公布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情况。
  (五)当年大病补助资金有结余时,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980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也处理了一部分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从各地处理的情况看,“文化大革命”以前判处的刑事案件,大部分是正确的。但在某些时候,由于种种原因,确实也判错了一些案件。对此,要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中共中央1979年第96号文件规定的“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可作为人民法院的经常工作,认真负责地予以处理”的精神,对确属错判案件,虽时过境迁与情况复杂,仍要不怕麻烦,慎重处理。同时,也要教育申诉当事人向前看,主要是政治上纠正平反,不要纠缠于其他问题。现提出如下几点,希各地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一)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或者有关单位提出要复查的,或者司法人员自己发现可能判错提出复查的,由人民法院作为一项经常工作,认真负责地审查处理。但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不进行全面复查。
(二)处理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除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专门规定的,应按规定复查纠正外,对其他申诉案件,要根据判决时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来衡量原判是否适当,不能以现在的政策和法律处理过去判处的案件。
(三)对于具体的案件,主要事实或者基本性质认定错了,或者按照当时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构成犯罪、不该判刑而定罪判刑的,要改判纠正。对于主要事实或者基本性质不错的,一般可不改判。对量刑畸重,仍在服刑的,可酌情改判;如已刑满释放,一般可不再改判。
(四)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处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一般也可转交原审人民法院处理。重大的、疑难的,或者多次申诉又确有理由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前各大区分院判处的案件提出申诉的,委托有关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五)对于错判案件改判后的善后工作,可参照中共中央1979年第9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改判纠正后善后工作的实际问题,要着重解决在基层。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有关的人民法院协助办理。
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的申诉,要持慎重态度。遇有重大问题和其他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应请示党委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