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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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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4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18日选举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3年6月18日于北京




登革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登革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的蚊媒传染病,在东南亚、西太平洋和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广泛流行。据记载,于40年代本病曾传入我国上海、福建、汉口、广东等地,并发生流行。1978年本病在广东省佛山市发生流行,近十年来疫情在广东、海南省迅速蔓延,波及广西,全国累计病例
60多万例。由于登革热传播迅猛,发病率高,登革出血热和登革休克综合征的病死率较高。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的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开发和旅游贸易事业的发展。为了控制登革热的流行和防止扩散蔓延,特制定本防治方案。

预防与控制
一、疫情报告
将登革热列入国家乙类管理传染病,其疫情必须按照国家传染病报告要求及时上报,疫情经证实发生后应立即与有关的省、市及县、区通报,必要时组织联防。
二、监测
1.监测区的划分与任务:
(1)重点监测区:自1978年以来,曾发生或反复发生登革热流行,并有主要传播媒介埃及伊蚊或白纹伊蚊分布的沿海地区。此类地区要设置长期监测点,开展经常性的监测工作。
(2)易感监测区:凡有白纹伊蚊分布,虽无病例报告,但与上述地区人员交往较频繁的地区,也要对流动人口和媒介进行定期监测工作。
2.媒介监测:对主要传播媒介伊蚊的分布、种群、密度、季节消长、抗药性、带毒情况进行监测。
3.病原学监测:采集病人或可疑病人(包括不明热患者)血清或伊蚊标本进行病毒分离,鉴定毒株型别,观察其变迁,分析登革热发生流行的可能性及发展趋势。
4.血清学监测:了解人群抗体水平,用多型登革抗原监测人群血清抗体水平。
三、灭蚊
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是登革热主要传播媒介,目前对登革热没有特异性预防措施,根据多年国内外防治工作的经验,控制和消灭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是当前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将防治登革热及其媒介控制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动群众开展以灭伊蚊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防止登革热发生和流行。加强领导,在人力和财力上给予支持。卫生部门要做好对灭蚊的技术指导工作。


2.灭蚊措施:埃及伊蚊主要孳生于户内积水容器内,白纹伊蚊主要孳生于盆、罐、竹节、树洞、废轮胎、花瓶、壁瓶以及建筑工地容器积水中,消灭和控制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一般以消灭孳生地和幼虫为主。处理孳生地时要针对不同蚊种采取措施,主要有:
(1)消除孳生地和幼虫:翻盆倒罐,填堵竹节、树洞,对饮用水容器勤洗刷,勤换水,加盖防蚊,也可采取水缸内放养食蚊幼虫的鱼类或其它生物灭蚊方法消除蚊幼虫。对难于彻底清除的非饮用容器积水,可投洒废油类或缓释杀虫剂。
(2)杀灭成蚊:室内用喷洒或施用对人无毒的杀虫剂消灭成蚊。室外在搞好环境卫生的基础上重点对成蚊较多的竹、树林、陶器场、废轮胎堆积站等场所使用杀虫剂滞留喷洒处理。
四、疫点处理
1.疫点的划定:无论城市或乡村,凡已证实登革热发生或流行时,划定以病家为中心半径50公尺周围的居民区作为疫点。
2.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急性病人是主要传染源,要求做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就地治疗。新发疫点的病人住院隔离期限从病日起不少于6天。隔离室应有防蚊设施,如纱窗、纱门、蚊帐,没有防蚊设施者应在室周围100公尺范围内定期杀灭成蚊。在病人较多的疫区,卫
生部门要派出医疗队划片就地设置临时隔离治疗点,尽量减少远途就医,防止扩散和降低病死率。对疫点、疫区内不明热患者做好病家访视,接触者要进行15天医学观察。
3.紧急灭蚊:对疫点、疫区必须进行室内、外的紧急杀灭成蚊,尤其要作好流行区内医院和学校范围内的灭蚊工作,在灭蚊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消灭蚊媒孳生地,限期将疫点范围内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
4.加强个人防护,防止媒介蚊虫叮刺。
5.在流行区尽量劝阻减少集会。
6.必要时可实施对交通工具灭蚊和对有关人员进行检疫。
7.流行病学调查:
(1)登革热流行病学调查,要进行一定数量个案调查并核实诊断。
(2)查明本次流行的地区分布、年龄、性别、职业发病专率、病死率、死亡率,确定疫区范围和流行特点。
(3)追踪本次流行的传染来源。
(4)详细查清疫区中的自然条件,人群居住条件和环境卫生、卫生设施、卫生习惯,分析流行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5)流行期间随时对埃及伊蚊或白纹伊蚊的孳生地和布雷图指数(调查户数不得少于50户)、房屋指数进行调查,有条件时也可对成蚊叮刺时停留率、室内栖息率、季节消长以及抗药性等进行调查。
计算方法:
调查户内阳性容器数
布雷图指数=---------×100
调查户数
阳性户数
房屋指数(%)=----×100
调查户数
(6)病毒监视: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血清及定
期扑捉的伊蚊分离病毒,鉴定型别。
五、加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工作
登革热是国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之一,各国境卫生检疫所应当及时掌握国内外疫情,加强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和由国内疫区出境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加强卫生监督,必要时实施灭蚊等卫生处理。对国境口岸要加强蚊媒监测,消除孳生场所,使
蚊媒密度保持在不足为害的程度。
六、诊断和治疗
1.临床表现与分型:登革热潜伏期3—15天,一般5—8天,一般临床表现有发热、畏寒、头痛、全身疼痛、疲乏不适、胃纳差等,主要临床特征为突然起病、迅速高热、三红征(颜面潮红、颈红、胸背红)、多样性皮疹、束臂试验阳性、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等,根据临床症状的
严重程度可分为三型:
(1)典型登革热:突然起病、畏寒、迅速高热(一般24—36小时达39—40℃),少数呈双峰热。头痛、眼球或眶后痛,全身肌肉、骨关节疼痛、腰痛,少数患者出现腹痛。
极度疲乏,纳差。颜面潮红、结合膜充血、胸、背皮肤潮红、表浅淋巴结肿大,束臂试验阳性。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或正常。热程通常为3—7日退热,部分病人在四肢、胸背可出现多形性皮疹,少数有出血倾向。
一般发热持续时间短,有轻度头痛及全身痛、皮疹少、无合并症者,可诊为轻型典型登革热。
(2)登革出血热:具有典型登革热的临床表现。2—3日后于四肢、面部、腋窝、粘膜可见散在性出血点,迅即融合成瘀斑。病情进展后有鼻衄、牙龈出血、消化道、子宫、阴道、泌尿道等1个以上器官出血。常见肝肿大而极少黄疸,红血球容积增高20%以上,(由于血浆外溢,
脱水而造成血液浓缩,浓缩程度越甚者病情越重),血小板低于10万/UL者。
(3)登革休克综合征:登革出血热病人少数在持续发热或退热后病情突然恶化,出现皮肤变冷、湿润、烦躁不安、嘴唇紫绀、脉搏快而弱、脉压低(脉压差在20毫米汞柱或以下),血压下降甚至不能测出,休克期一般很短,如不及时抢救可于12—24小时内死亡,病程中还可出
现脑水肿,预后严重。但如能及时正确处理,渡过危险期后可迅速恢复。
2.诊断依据:在流行季节,来自流行区15天内的患者或在当地感染发病的患者,凡具备登革热一般症状,并符合突然起病,发热24—36小时达高峰,三红征,皮疹,表浅淋巴结肿大,束臂试验阳性,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等特点者,结合流行病学资料可作出临床诊断。首例(批
)病人和新发疫区病人的确诊必须以血清学和病原学作为依据。
登革热病人中凡出现1个器官以上出血、肝肿大、血小板减少(10万/UL以下),血液浓缩者可诊断为登革出血热,登革出血热病人如出现休克症状,脉压低或血压低,红血球容积增高者,可诊断为登革休克综合征。
3.鉴别诊断:登革热的临床表现轻重不一,在非新疫区和流行区尤易误诊,应注意与流感、伤寒、麻疹、猩红热、暴发型流脑、恙虫病、斑疹伤寒、钩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相鉴别,有脑损害的病人应与病毒性脑炎鉴别。
4.治疗: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物,主要为对症和支持疗法,应强调病人早期卧床休息,发热以物理降温为主,也可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配合中医中药治疗。禁用水杨酸类退热药,以防止引起溶血、胃肠道出血和粒细胞减少。对高热、呕吐、胃纳差者尽可能先口服补液(水份及电解
质),如口服无效,可按病情需要,给予静脉补液,但不宜应用高渗糖补液,补液过程应细心观察,注意早期脑水肿症状和警惕输液反应的发生。
治疗登革出血热和登革休克综合征以支持疗法为主,注意维持水电解质平衡,严重出血病例,考虑发病机制以变态反应为主,可应用较大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并及时使用止血药物如安络血、止血敏,口服云南白药、静脉滴注维生素C、K等,尚须输入新鲜血液或血小板;对严重的
胃肠道出血不止可试用胃管输入冰冻盐水,也可应用去甲肾上腺素口服治疗。
休克病例按感染性休克处理,可先快速滴注50%碳酸氢钠、林格乳酸钠溶液,生理盐水或50%葡萄糖生理盐水,然后加用右旋糖酐或血浆,吸氧及纠正酸中毒,可使用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酚妥拉明或冬眠疗法。
5.实验室诊断:
(1)临床检验中血常规、血小板、出、凝血时间要常规检查,对重型病例,增加检查红血球容积,并根据病情需要,酌加其他化验检查。
(2)病毒分离:目前采用C6/36细胞或1—3日龄乳鼠分离方法,乳鼠接种最好在病人床边进行,可提高阳性率;巨蚊幼虫接种分离病毒,简便安全,检出率高,也可试用。
(3)血清学试验:补体结合试验、血凝抑制试验、中和试验的双相血清滴度呈四倍增长者可判为阳性,单相血清补体结合试验滴度1∶32及以上,血抑试验滴度1∶1280及以上,中和试验的中和指数≥50可判为阳性。
(4)病毒分离、血清学标本采集与送检:初诊病例于发病三天内以无菌操作采静脉血3毫升,分离血清(为第一相血清),密封、编号、低温或液氮低温保存,上送全血应在采血当天冷藏送检。待病后3—4周采恢复期血3毫升分离血清(为第二相血清),4℃左右保存,连同送检
单上送做血清学试验。
七、科研课题
登革热的防治、科研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重要课题问题尚未弄清楚,应当在开展防治工作的同时,各有关单位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以下科研项目的研究:
1.登革热媒介综合防制研究
2.登革热流行病学监测及监测方法的研究
3.登革热快速诊断的研究
4.登革热病毒自然循环机制的研究
5.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实验感染两型登革病毒的研究
6.登革热发病免疫机理及登革出血热危险因素的研究
7.登革出血热和登革休克综合征治疗的研究
8.登革热减毒的特性及减毒灭活疫苗的研究
八、各地可以根据本防治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1988年6月20日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

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制度,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关系到从严治政,强化管理,保证中央有关耕地保护治本之策得到具体执行;同时也关系到落实补充耕地资金,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要积极与财政和国库等部门协调,搞好工作上的衔接,以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取。

二、认真领会有关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范围和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财综字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财预字584号文件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项目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建设用地后,对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有偿提供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对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依法划拨土地。各地应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鼓励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争取获得更多土地收益。

三、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审查关,建立健全用地审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信息反馈制度

各地要加强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工作,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必要内容。对于依法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分别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用地批复文件。要防止出现国务院批准用地的项目,只缴纳应缴中央金库部分(30%),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项目,只缴纳应缴省级金库部分(70%)就办理用地批复文件的现象,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足额收缴入库。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将有关联次送有关部门。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按财综字117号、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金库,70%上缴省级金库。同时,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原件及时送国土资源部。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将有关联次送有关部门。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按财综字117号、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金库,70%上缴省级金库。同时,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原件及时送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四联(30%部分)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于下一月前1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用地情况与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情况,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对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入库;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填写、报送土地有偿使用费专用票据;未及时报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情况;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为规避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违法批地、用地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认真做好本通知下发前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催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按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下一步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同时,要抓紧对本通知下发前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农用地、未利用地已转为新增建设用地,但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须依法进行查处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包括未足额缴纳的),一律补齐缴足相应土地有偿使用贯;省级人民政府已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并收取了土地有偿使用费,但未按规定比例入库的,要按财预字584号文件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务必在2000年5月底前完成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部。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


20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