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期刊审读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期刊审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医药期刊的质量,加强中医药期刊的管理,促进中医药期刊的繁荣和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开展科技期刊审读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批准、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中医药期刊,必须实行审读制度。
第三条 中医药期刊的审读,要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等为准则,对已出版的中医药剪刊,在政治思想、办刊宗旨、学术水平、编辑水平、印刷装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中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置审读小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聘请五至七位专家担任审读员。
第六条 审读员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颁布的有关中医药期刊编辑、发行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五年以上中医药期刊编龄;
(四)热心审读工作,并能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第三章 审读程序
第七条 每年采取集中时间,定期送审方式进行。可审读全年期刊,也可随时抽样审读,"审读人员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第八条 审读结果,汇总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存挡,并反馈各编辑部。审读合格者,颁发年度审读合格证。审读情况,作为今后评选优秀期刊的依据。
第四章 审读内容
第九条 是否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遵守宣传出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科技保密的规定;不失密不泄密;
第十一条 是否坚持本刊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第十二条 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 评价报道内容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运用程度;
第十四条 期刊的总体设计,印装质量是否良好,能否按期出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接受审读的期刊编辑部应向审读小组交纳审读费。审读费只能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度在中国的侨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结婚是否被承认及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等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度在中国的侨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结婚是否被承认及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等问题的函
195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第一亚洲司:
你部发一亚字第55/01770号函收悉。
关于印度驻华大使馆提出的两个问题:
一、印度在中国的侨民与非印度籍公民结婚,哪种是被承认的?二、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被遗弃的一方与第三人生养子女是否合法?我们意见:……关于夫妇一方遗弃他方,并与之断绝联系,依我国婚姻法不能认为当然已离婚,应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的判决,才算离婚(请参考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被遗弃的一方,在未依法办妥离婚手续之前与第三人生养子女,这种关系,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所生的子女受法律的保护,他们享受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