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推进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7 13:5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推进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开拓市场特别是开拓农村市场工作。这不仅对当前扩大内需,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各级经贸委和生产流通部门必须把开拓市场工作
作为当前及今后经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
一、提高认识,把开拓市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我国经济经过近二十年的快速增长,从根本上摆脱了短缺经济状态,主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逐步由供给方面转移到需求方面,市场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一新形势下,经贸工作必须全面树立市
场观念,重视研究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搞好生产流通的紧密结合,以适应买方市场新格局,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开拓市场工作决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从当前看,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发挥国内市场的巨大潜力,是确保今年国内生产总值实现8 %增长速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今年以来,国民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但增长速度趋缓。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比去年同期增长7.2%,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2.2个百分点;工
业增加值增长8.3%,增幅回落2.8个百分点。机械、冶金、煤炭、石油、化工、 轻纺等行业生产下降,产成品库存增加,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当前生产增长趋缓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市场约束的进一步增强是主要因素之一,反映了工商企业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对市场变化的不适应,以?
安方峁沟髡秃蟮壬畈愦蔚拿堋R虼耍衲暌迪止窬糜行б娴脑龀ぃ涌焱蹲世υ黾映隹谕猓苤匾囊桓龇矫婢褪且┐竽谛瑁毓谑谐 ?
各级经贸委和生产流通部门要立足于国民经济全局,充分认识开拓市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思路,把开拓市场作为经贸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开拓市场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
开拓市场的重点要放在农村。目前我国城市市场对新产品、名牌产品仍有较大需求,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和拓宽新的消费领域,空间还很大。但与之相比,农村市场潜力更大,前景更广阔。我国12亿人口有9亿在农村,农民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2%。1995年以来, 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连续三
年超过城镇居民,今年国家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农民对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生活资料和拖拉机、收割机、农用汽车、植保机械等生产资料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近几年农村消费品零售额仅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0%左右,从城乡市场格
局看,农村市场还没有真正打开。这种状况既有农民总体收入水平的限制,也有工商企业忽略开发农村市场,以及农村流通网络、流通方式不适应等方面的原因,表明我们对农村市场的开拓还很不够,把农村市场作为开拓市场的重点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开拓市场工作要突出工商联手。从近
年来的实践看,开拓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许多环节,需要各方面配合,特别是工商双方要联手,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新型工商关系,形成开拓市场的合力。开拓市场的关键是产品要适销对路,流通要搞活,二者缺一不可。工商联手的形式
可以多样化、多层次,在实践中创新和发展。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开拓国内市场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要在进一步开拓城市市场的同时,以开拓农村市场为重点,工商联手,农商结合,银商结合,调整产品结构,健全流通网络,引导和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今年开拓国内市场要集中力量抓好
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研究市场需求,积极开发和生产适销对路产品
各级经贸委和生产流通部门要重视并下力气研究市场需求,在把握城市消费需求新变化的同时,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研究农村市场上来。要组织工商企业深入农村不同地区,了解农民收入及购买力情况,分析农村商品供应、流通渠道和网点建设、农村消费环境等情况,研究提出扩大农村
市场销售的重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发布市场信息,强化市场信息对生产、流通、消费的引导作用。各级经贸委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把信息引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
工业企业要紧紧围绕城乡市场需求,把开拓市场和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结合起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生产适销对路产品。要通过技术改造,加快新产品开发,启动住宅、汽车等高价值商品市场,扩大城市市场新的消费需求。同时,要根据农村市场特点,组织生产结实耐用、操作方便、
价格实惠、受农民欢迎的农用产品,如农业机械、小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耐用消费品等。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列出面向农村市场重点开发的产品目录,加大扶持力度,组织设计、开发和生产。
(二)提高农村购买力水平,改善消费环境,扩大农村市场有效需求
要把开拓农村市场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购买力结合起来,扩大农村市场对工业产品的吸纳能力。一是从农产品收购及深加工入手,通过多种形式的农商结合,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培育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贸工农一体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各地经贸委要从技术改造
、企业重组等方面扶持和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这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至关重要。三是积极配合国家对农田水利、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相关生产资料的供应和销售,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和扩大农村消费。
(三)加快发展开放式、社会化的商品流通网络,重点向农村市场延伸
要重点加强县市流通业,通过“放小”,推广股份合作制等措施,扶持多元投资主体,增强县市流通业对农村市场的辐射能力。要加大农村供销社、粮食、商业、物资网点的调整与改革。要鼓励农民直接参与流通,利用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优势,搞活农村流通,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
共同发展、低成本、少环节、便捷通畅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工业企业要通过联营、兼并、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开放式、社会化流通网络的建设;同时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流通业建立健全农村销售、维修、配件供应、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解决农民消
费的后顾之忧。
(四)继续发展连锁经营、代理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式,扩大其在开拓市场尤其是开拓农村市场中的作用
继续办好上海、天津、郑州等综合性和有关专业性商品交易会,深入开展“名品进名店”活动。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传统办法的同时,更多地运用现代营销方式、营销手段开拓城乡市场。一是在城市新区和近郊区,加快发展连锁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店、便民店等多种业态形式,方便
购买,扩大销售。二是抓好城市大中型商场在周边县、镇开设连锁分店的工作。无论是兴办直营店还是加盟店,都要尽可能利用原有的流通设施和网点,由总店输出管理,配送商品,扩大对农村的销售。三是代理配送制的试点工作,要积极向农村市场扩展,特别是生产流通试点企业要积极
与农村乡镇企业等建立代理配送关系,不断探索代理配送办法,扩大代理配送规模。四是对钢材、煤炭、建材等大宗适于发展直供业务的产品,工业企业可以在农村设立直销点、代销点,扩大销售,降低流通成本。五是要在城乡结合部建立旧货市场,把旧货流通网络延伸到县城,办到农村
,向广大农民提供城市虽已过时,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以满足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促进城市消费的更新换代,带动工业消费品生产。六是积极探索开办农机租赁业务、建立农村旧机电设备交易市场等新的销售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需要。
(五)协调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扶持措施
要把开拓市场和规范市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打击制假售假的力度,严禁把假冒伪劣产品推向市场;制止某些行业和产品的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打破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做到货畅其流。
开拓市场既需要生产和流通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当前主要是抓好银商结合,银企联动。1、 会同金融部门选择部分企业,对汽车、大型农用生产机械等高价值商品的销售提供消费信贷试点,实行分期付款、抵押贷款和租赁保险等。2、 争取金融、财政部
门对工商企业扩大工业产品下乡、农村以工代赈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3、 争取各级财税部门对国有企业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给予一定支持,以扩大库存商品销售。
各地经贸委和生产流通部门要在推进工商联手开拓市场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作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争取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搞好开拓市场工作。要根据上述意见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
,提出开拓市场的具体实拖方案,明确进度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国家经贸委拟建立由有关部门和行业组成的开拓市场协调机构,各地也应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开拓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



1998年5月27日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



关于规范旧机导ㄆ拦拦ぷ鞯耐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劳动保障厅(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鉴定评估是旧机动车流通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旧机动车公平、公正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自1999年劳动保障部推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来,我国已有数千人取得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资格。大多数鉴定估价师能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旧机动车的鉴定估价工作,但也有少数鉴定评估人员违背职业道德,随意评估,甚至故意隐瞒车辆隐患。为做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提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维护旧机动车购销双方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就业准入管理工作,与经贸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分为鉴定估价师和高级鉴定估价师两个等级,其考核颁证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劳动保障部与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全国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负责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拟定《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和劳动保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在执业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不予以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不得执业。

  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各地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要对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五个程序组织和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必须按照规范文本出具,报告书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见附件。

  五、建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档案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档案是管理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鉴定评估机构组织管理水平、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评估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鉴定评估机构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形成完整的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应保留到评估车辆达到法定报废年限为止。

  六、切实做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各地经贸部门要结合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管理。督促和检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对随意简化鉴定评估程序,违背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的,省级经贸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管理权限取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鉴定评估机构的经营资格,并建议劳动保障部门收回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开展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省级经贸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批准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立2-3家独立的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使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以保证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独立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至少有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5名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其设立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持省级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附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示范文本)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珠海市城市建设管理实行“八个统一”的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市建设管理实行“八个统一”的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把珠海建设成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实行高度统一,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均由市政府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我市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及管理、协调工作,市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同搞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及城市近郊区。
市区是指香洲(含新香洲及香洲北区)、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含洪湾)、唐家、金鼎,即特区的范围。
城市近郊区是指磨刀门水首以东市域内非特区范围的陆域及近岸岛屿(含大小横琴岛、九洲列岛、野狸岛、淇澳岛)。

第二章 八个统一
第五条 “八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控制竖向标高、统一审查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风景园林绿化管理、统一市容街景管理。
第六条 统一规划
(一)城市的市域和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均含人防规划)统一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规划局负责实施。全市所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也必须按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进行,并经报建批准,方
能实施。
(二)在市区内进行建设(含临时建设和原农村自留地内的建设)须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有偿出让土地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和规划用地。没有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定点及审批规划用地。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进行设计和建设。
(四)城市各规划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功能要求进行,并要控制人口容量,市区平均每平方公里居住人口应控制在八千人以内。
(五)城市各项规划一经批准确定,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统一征地
(一)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市国土局一次过进行统征或预征,由市规划局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统筹安排,分期使用。
(二)所有征用土地,统一由市政府审定的开发公司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由市国土局统一有偿出让,其收入用以支付征地费和市政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擅自征用土地、占用土地和变相征地。
第八条 统一划分功能区
市规划局应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近远结合、全面安排、讲究综合效益”的原则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大功能区进一步划定为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小功能区。
所有小功能区的建设,必须严格按划定的布局进行,避免功能混杂;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服从功能分区安排。
第九条 统一控制竖向标高
由市规划局统一负责编制城市竖向规划,做好竖向规划设计,确定所有建设用地控制点标高。经规划确定后的所有控制点和原有的自然地面标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统一审查设计
(一)所有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审批的除外)的总图(含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批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下列建设项目,一律要做初步设计,并统一由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批。
(1)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
(2)高度二十四米以上或八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3)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4)有历史意义和特殊功能的建筑;
(5)属财政拨款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须做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未经市建委批准不能出施工图;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深度,按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
(四)所有项目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含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须经原审定单位批准。
(五)严禁无证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持证单位不准出卖图章或为无证单位盖公章,不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一条 统一基础设施建设
(一)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按基建程序进行。
(二)市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防洪、防空、绿化、路灯、热力、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都要按珠海市今后五十年发展的需要,一次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完善建设。市区内交通主、次干道每隔二百米和交叉口人行横道线附近的位置,均须预留横
穿道路的地沟,备作各类管线横穿道路之用,如免产生污水乱流、挖路不止等脏乱现象。
(三)基础设施工程统一由市建委负责组织招标投标。
(四)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项目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工程项目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市基础工程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没有重大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五)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必须遵循市政、供水、供电、通讯、路灯、热力、公安、安全、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交通、历史文物等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方式的各项工作。
(六)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2)工程施工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下称市工程质检站)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工程移交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市建委提交竣工技术资料和验收报告。在项目工程初验后,由市建委组织市工程质检站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将该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并将竣工图和技术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单位保存。验收为不合格工程,不得移交,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统一风景园林绿化管理
(一)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区的管理,统一由市园林管理处(下称市园林处)负责。
(二)城市园林绿化面积要按总体规划的标准审定,绿化覆盖率必须达到下列指标:
(1)全市范围内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2)改建旧城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3)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4)风景名胜区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5)工业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6)生活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风景区详细规划由市园林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局批准后,由市园林处组织实施。
(四)凡规划确定的绿地和风景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园林处审查同意,市规划局批准。
(五)城市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要包括绿化建设经费,其经费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三;由市建设银行和市建委监督使用。
(六)各单位和住户要充分利用庭院、空地种花种草,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 统一市容街景管理
(一)市区内地表标高在二十五米以上的地段,除经市政府特准外,不得兴建与风景建设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市区内沿海岸、河岸、湖岸绿化带和城市道路绿化带,应纳入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三)城市干道的沿街建筑,各路段的景观效果,建筑轮廓,均由市规划局严格把关;街景设计要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讲究立面造型及色彩变化,立面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刷。
(四)建筑物的阳台或外廓装修应整齐大方,未经报建批准的,不得擅自改建或增设其他附属设施。面向阳台或外廓的门或窗需设置防盗网的,可紧贴门窗安装外型美观的铁闸或铁栏。
(五)路牌、广告、招牌、橱窗、公共建筑物的装修应统一布局,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局统一审查。未经报建批准的,一律不得施工。
(六)各项建筑设计均应包括屋面处理方案。建筑物屋面的装饰应实用,美观。坡屋顶或局部坡顶的,要用琉璃瓦或面砖装饰;平屋顶隔热层的表面应铺砌一种颜色的面砖,有条件的应按花园设计,进行绿化处理,铺草皮或设水池等。设置在屋顶的电视电线,应统一规划,统一安装。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在屋面搭棚或储放杂物。
(七)城市街道的公共建筑入口入、广场、停车场、街心绿地、小游园的建筑小品、雕塑、儿童游戏等设施,应精心设计,构成街景点缀,体现花园城市特色。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八个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实施。
第十五条 市区内的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八个统一”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执行“八个统一”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至第(四)款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局不发土地使用证,市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有关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7年11月月颁布的《关于城市建设实行“八个统一”的决定》同时废止。



199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