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4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根据原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屠宰税征收办法,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发生按人头、田亩平摊屠宰税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
很坏的影响。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屠宰税征收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摊派屠宰税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收屠宰税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否严格执法关系到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落实和党与政府的形象。各地要切实重视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只有严格依法征收才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长治
久安。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征收屠宰税的工作,使依法征收屠宰税形成共识,坚决纠正屠宰税摊派征收问题,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加强屠宰税的执法检查,杜绝摊派现象的发生。
二、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介绍和宣传屠宰税的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了解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征税对象、征收环节、征收标准,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农民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各界关注
屠宰税的专项治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同时,对基层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屠宰税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征税自觉性。
三、明确政策,严格执法。为了切实做好屠宰税征税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好屠宰税的征管办法,省以下税务机关未经批准不得变通屠宰税征税办法。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为方便征管而确定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地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
(三)严禁以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也不得将屠宰税与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并收取。
(四)对有关方面假借屠宰税名义搞的各种行政性摊派行为,税务部门应坚决抵制,不得参与,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报告,以避免事态扩大,产生不良后果。
(五)委托代征屠宰税,必须与代征方签订代征协议。在代征协议中,要把依法征税、严格执行政策作为重要内容。
(六)征收屠宰税必须开据屠宰税税票,严禁将税费混在一起开据屠宰税税票。
四、清理检查,专项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要求对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对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本地区各市、县政府及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有关屠宰税文件要全面清理和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和废止。
2.1995年以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贯彻屠宰税征收办法的执法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摊派屠宰税问题。
3.屠宰税征收任务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有否随意加码的现象。
4.屠宰税代征工作中是否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代征人员能否严格执法。
5.有无假借征收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现象,其中有无税务干部和代征人员参与这类活动的。
6.在屠宰税票证管理与使用上,有无税费混在一起开据屠宰税税票的。
(二)检查时间:本次检查应于1997年8月底完成。
(三)检查要求:
1.各地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局领导要及时研究和部署检查工作并做好组织和动员,配备政策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2.要层层落实检查任务,采取全面自查、各市县交叉检查和选择1至2个地区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细致地开展检查工作。对屠宰税收入占当地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地区,要作为检查的重点。要强调严格执法,防止只抓收入,不注意把握政策的倾向。
3.要边检查边整改,有错必纠,不手软、不护短,不敷衍塞责。对有摊派问题的地区应限期整改,已摊派征收的屠宰税应限期清退。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不能认真执行政策的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取消其代征资格。对假借征
收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特别是税务干部和代征人员参与的,要坚决予以制止。通过检查,认真研究和改进屠宰税征收及代征办法,加强对代征工作和代征人员的管理。
4.通过这次检查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对屠宰税征收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表扬,差的要批评。要总结征管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找出差距和改进工作的方向,侧重从政策和管理上堵塞漏洞,大力推行切实可行的、被广大纳税人接受的征管办法和经验,迅速解决摊派屠宰税
的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反弹。树立和维护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在这次屠宰税执法检查和治理整顿之后,如再发现有屠宰税摊派征收问题的地区,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要将1995年以来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和这次清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专项治理措施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并附本地区制定的屠宰税征收办法。报送时间为1997年9月30日前。




1997年5月29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10月5日,建设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354号)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征管理办法(试行)》(技管许发[1991]14号)的通知要求,我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修订了《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对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门窗、幕墙是建设部归口管理的产品,建设部是负责部归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部计划财务司,负责统一组织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
二、凡生产建筑门窗、幕墙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按细则第一章第四条所列的发证产品范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提出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请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加盖公章。对于申请建筑门窗换(取)证的企业的审查按下列第三、四条所定的程序进行;对于申请建筑幕墙取证企业的审查按下列第五条所定的程序进行。
三、由于生产建筑门窗的企业量大面广,本着既要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审查程序,又要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原则,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布置和安排,按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一的规定,各省、市建委(建设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书审核合格企业按“建筑门窗、幕墙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各审查组审查结果进行评审,将评审合格的企业上报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对各省、市建委(建设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合格的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省、市的企业合格率未达到90%的视为该省、市整体不合格,需要重新审查上报,重新抽查。抽查合格的企业,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建设部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细则的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整顿后再复查。
五、考虑建筑幕墙产品的特殊性,各省、市建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建筑幕墙生产企业申请合格的。申请书,上报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取证的企业按本细则和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各审查组审查结果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企业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建设部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按细则的第三章十一条的规走,进行整顿后再复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待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为了加强对换(取)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建筑门窗、幕墙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并一次完成换(取)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布置严格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的申报、审查、评审工作。省、市的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换(取)证的审查评审工作定于98年2月28日前结束,98年3月15日前报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市的建筑幕墙生产企业申请取证的“申请书”于97年12月31日前报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八、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审批等的组织工作。在执行《细则)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协助部许可证办公室开展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工作。
九、建筑门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检测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其产品质量检测费由企业交检测单位,收取单位按规定的比例交部许可证办公室。审查费、公告费交省、市建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市建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将审查费的50%和公告费上交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检测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其产品质量检测费由企业交检测单位,收取单位按规定的比例交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费、公告费交省;市建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市建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将审查费按规定的比例和公告费上交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收款单位为建设部计划财务司。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号:144889一94开注明许可证费用。
十、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细则附件的要求执行;受检企业如采取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消其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格;参加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秉公执法。如发现不按规定办事,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附件:
一、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7)24号文《关于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省市另发)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市另发)
四、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省市另发)

附件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0904)

全许办(1997)24号

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经审核,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WTO与法律观念变革

郝铁川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入世。这就不能不引起我国法律观念的变革。

  第一,在立法方面,我们将从过去的“先市场,后规则”转变为“先规则,后市场”。

  我国的改革开放初始阶段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一切均无先例可以照搬,只好先培育市场听任一个阶段的市场的自发性之后,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训,再制定法律规则。立法滞后于市场,是我国法制过去的一个显著特征。

  加入WTO之后,情况就不同了。现在是规则在前,市场在后。不仅规则领先于市场,而且规则还要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公布还要及时。WTO规定,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及时得以知晓,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在执法方面,我国的政府要从过去的权力本位转变为责任(义务)本位。

  计划经济年代的政府拥有配置一切资源的权力,是万能型的政府。

  而如今不同了,WTO95%的规则是约束政府的,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政府的权力受到了WTO的制约。在国内,国有制和低层次国有制的集体所有制的一统天下被打破了,企业纳税购买政府服务的关系凸显了,纳税人控制政府的意识增强了。因此,政府现在变成了一个惟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生存的政府,变成了一个先履行责任、义务才能拥有权力的政府。

  第三,在司法方面,我国的司法活动要从过去的平民型转变为精英型。

  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年代,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司法活动的专业技术性不强,那种带卷下乡,田间地头、大槐树下就地审判,以群众呼口号开始,拍手称快结束为标志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既具有必然性,也具有合理性。

  但加入WTO之后就不同了,涉外诉讼、跨国诉讼要求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一定的世界历史文化知识,这远非常人能胜任。再看一下WTO关于解决争端的机制,精英司法的特色更加突出。突出表现在专家组审理争端和专家组成上诉机构的规定上。专家组通常由三人组成,他们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WTO成员不得对他们作指示或施加影响。为便于指定专家组成员,WTO秘书处备有一份符合资格要求的人选名单。上诉机构的成员被限定为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协定方面被公认的权威,并具有广泛代表性和严格的独立性。

  第四,在守法方面,我国公民和法人要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与加入WTO要求政府树立责任(义务)本位观念相反,加入WTO要求公民和法人树立的则是权利本位,积极地“为权利而斗争”。计划经济年代政府信奉权力本位,势必要求公民与法人恪守义务本位训条。如今加入WTO,政府转变为义务本位,公民与法人就要转变为权利本位。

  在WTO规则中,政府往往是公民与法人行使权利的代理人,你不委托政府,政府就难尽保障公民与法人权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