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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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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保证建设银行资金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制定。各级行选择、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其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系列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应用入侵探测报警、电视监控、无线通讯、卫星定位跟踪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银行营业场所、收付款柜台、金库、保管箱库、计算机房、清算中心、运钞车、重要通道等重点要害部位,预防犯罪侵害安装的技术设备及其相应的控制指挥系统。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保卫、财会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保卫部门负责规划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协调有关部门间的联系,对安全技术防范经费的投入效益负责,接受公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财会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
督。

第二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总行保卫部对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检查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2)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建设及使用管理制度;
(3)为全行系统提供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情报资料和咨询;
(4)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
(5)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一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设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保卫、财会、筹资、基建、计算机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协
调各部门间的有关工作。二级分行(地市级行或相当的专业支行,下同)可根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 一级分行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本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规划;
(2)协调落实本行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资金;
(3)为下属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情报资料和咨询服务;
(4)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
(5)审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申请,组织审批项目竣工验收;
(6)对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指导、检查本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查处。
第八条 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设施投资规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程划分为三级: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预算总额在30~100万元(含30万元);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预算总额在30万元以下。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级工程:投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行(以下简称投资行)提出立项申请报告,逐级上报到一级分行保卫处,主要附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施工单位资信调查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及项目预算等。保卫处会同财会处对立项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一级分行领导小组审批
立项报告。
二级工程:投资行提出立项申请报告,逐级上报到一级分行保卫处(附件同一级工程)。一级分行保卫处会同财会处审核立项报告,经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级工程:投资行向二级分行保卫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附件同一级工程),保卫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审核立项报告,经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一级分行保卫处备案。
总行、一级分行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由总行保卫部门、财会部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审核立项报告,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投资行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财会部门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有关设备和施工质量负责。
一级分行保卫处对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立项的执行情况给予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级分行保卫部门对三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立项的执行情况给予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参照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优化性能价格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设备及设计和施工单位,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招标的组织与方法,按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为规范分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一级分行要对施工企业进行考察,项目包括:注册证明、资信状况、技术力量、工程业绩、售后服务质量等。在此基础上,经一级分行领导小组审批,确定3~5家企业为本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定点企业,
下属行只能在定点企业范围内,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定点企业资格每年复审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必须签署经济合同,结算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签署合同后,付不超过预算资金总额的40%;设备到位并验收合格后,付不超过预算资金总额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不超过预算资金的30%;以不低于预算资金的5%作为质量保
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付清。
第十四条 新建、翻建办公、营业用建筑,其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五条 报警监控控制指挥中心要设置在隐蔽安全部位,禁止设置在紧靠金库的部位。

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工作,要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使用操作与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八条 报警监控控制指挥中心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保守秘密,遇有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理;不得脱岗或进行有碍值班的活动。值班情况和交接班要做文字记录。控制中心属重点部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制度化。要定期检测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确保良好的运行状态。每次维修、检测要做文字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经技术检测鉴定,确已不堪使用或技术过时不能满足防范需求的设施,报请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主要材料包括:立项报告、合同副本、工程设计图纸、布线图纸、设备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料、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技术资料档案制作要一式二份,一份入档案室保存,一份留保卫部门备用,技术资料档案属机密级文件,须按规定保管、查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1997年4月15日

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1994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3号令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家对境外投资政策,现就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修改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审批手续
境内机构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必须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外汇及人民币购汇),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一)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前3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的,到外汇局办理核批手续。
(二)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超过其前3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的以及没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项目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或属于国家鼓励的投资国家(地区),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购汇审批手续。
(三)项目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或属于国家鼓励的国家(地区),可向国家计委申请使用国家专项贷款。
二、审批权限
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汇回利润的登记备案
外汇局为境外投资企业办理汇回利润登记手续并对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进行认定。外汇局对按计划回收投资并按规定调回利润的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或增资给予优先安排。
四、保证金的缴存
境内投资者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五、保证金的退还及扣缴
境外企业在投资回收计划期限内汇回的利润累计达到中方实际投资额时,外汇局为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外汇局对未按规定回收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办理保证金扣缴手续。外汇局可根据情况决定保证金扣缴比例。保证金扣缴后按规定上缴国家。
六、保证金帐户的管理
各地外汇局应对保证金帐户实行专人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各地外汇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本年上半年境外投资的有关数据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帐户情况;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境外投资的有关数据和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帐户情况。
七、保证金帐户的清理
各地外汇局应对保证金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项目的投资回收情况,按规定为企业办理保证金退还及扣缴手续。各地外汇局于12月31日前将保证金清理情况上报总局。


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1982年12月2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查定供电能力是为了系统地、全面地掌握电力系统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查出供电设备利用情况和薄弱环节,以便通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和设备调剂等措施加以改善,保证电力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和生活用电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2条 供电能力系数是用来衡量供电设备满足实际用电的程度,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发变配电所供电能力系数:
SH
Kn=-- (1)
Sm


式中 SH——设备额定能力(千伏安);
Sm——最大运行负荷(千伏安)。
2.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电压损失法):
△UH%
Kn=---- (2)
△U%




U1-U2
△U%=-----×100 (3)
U1
式中 △UH%——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
△U%——实际电压损失百分数;
U1——最大负荷时首端电压(千伏);
U2——最大负荷时末端电压(千伏)。
3.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负荷力矩法):
MH
Kn=-- (4)
Mm
式中 MH——额定负荷力矩(千瓦·公里)
Mm——最大运行负荷力矩(千瓦·公
里)
最大运行负荷可以从运行日志中查出或通过实测得出。
第3条 变配电所和自动闭塞、贯通电线路的可靠性,可根据年停电次数、年停电时间、一次最长停电时间、影响行车列数和变配电所事故率、停电系数等数据,经综合分析进行评定。
第4条 在用电设备容量调查的基础上,以发变配电所为单位计算需要系数,以反映用电设备的利用率。需要系数Kx按下式计算:
最大运行负荷(千瓦)
Kx=---------- (5)
用电设备容量(千瓦)
第5条 自动闭塞变电所调压变压器的供电能力,按向两臂同时供电,并有一臂越所供电的情况查定。
第6条 采用“电压损失法”查定电力线路能力时,其电压损失规定如下:
1.35千伏输电线路自供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35/10千伏变压器一次端子为5%;
2.10(6)千伏高压电力线路和380/220伏低压电力线路,自供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用电设备(包括变压器)受电端为5%;
3.自动闭塞电力线路自调压变压器的二次端子至信号变压器一次端子为10%。
第7条 非发变配电气所所在的区段站以下的车站、“T”接供电的混合电源线路、自动闭塞变压器和低压联络线、临时供电设备、备用发电机组、备用变压器、发电车等不查定能力,但统计备用容量,并填入机电力报6和机电力报7,汇总上报。
属于变配电所第二电源的发电机组亦应查定能力。
第8条 查定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一般由颁布年度起每三年进行一次。重要变配电所的能力和可靠性每年查定一次。查定时间可在前一年第四季度或当年第一季度中进行。各水电段、供电段应于查定年度四月末前将查定结果分别填报机电力报6、机电力报7、机电力报8、机电力报9、机电力报10、机电力报11和查定总结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六月末前将机电力报6、机电力报8、机电力报9和查定总结报铁道部。
第9条 能力查定应充分利用技术履历资料,并结合定期负荷测定进行。非查定年度尚应进行年度能力分析,及时解决能力上存在的问题。
第10条 测定电流和电压时,应使用检验合格的和量程、级别适当的仪表。测量两端电压差时,应使用级别不低于1级的电压表,双方应事先校对计时表,同时测量。
第11条 本办法只适应于运营铁路供电能力的查定,不适用于电气化牵引供电设备能力的查定。

第二章 用电设备容量调查
第12条 调查用电设备的数量、容量和生产规模及其变化情况是查定供电能力的基础,供用电单位必须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第13条 用电设备调查,可结合水电段和用电单位修订供用电合同时进行。各用电单位将所属车间或班组的用电设备,按附表1填写一式三份,于查定年度的二月五日前报水电段、供电段。
第14条 职工宿舍和另散用户的用电,由水电段、供电段负责调查和填写用电设备调查表。

第三章 供电能力查定
一、发电所能力查定
第15条 发电所的供电能力为正常运行发电机组的额定出力(千伏安)之和。千瓦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机组额定功率因数。最大运行负荷从上一年度或当年发电所运行日志中查得。最大负荷千瓦值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最大负荷小时的平均功率因数。
第16条 发电所有五台及以下发电机组时,按其中一台为备用机组;有六台及以上发电机组时,按其中二台为备用机组进行查定。仅有二台运用发电机组(无备用机组)的夜间发电所,还应查定其中一台机组故障时对主要负荷的供电能力。
第17条 配套发电机组按发电机额定出力查定能力。当发电机组过于陈旧不能恢复出力时,按试验结果确定能力。非配套机组按其中最小机械出力查定能力。
第18条 发电所主变压器的总容量小于运行发电机组容量之和时,按主变压器容量查定发电所供电能力。
二、变配电所能力查定
第19条 变电所额定供电能力为正常运行主变压器容量(千伏安)之和。
第20条 配电所额定供电能力按受电柜容量最小元件,一般按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查定,即:
_
SH=√3UH·IH (6)


式中 UH——母线额定电压(千伏)
IH——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安)。
两路电源供电的配电所,每一路电源设备按全所负荷查定供电能力。
第21条 最大运行负荷从上一年度或当年运行日志中查得。最大负荷(取小时有功电度数)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最大负荷小时的平均功率因数。
第22条 车间变电所和变压器台有多台高低峰负荷倒换运行的变压器时,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按变压器最大容量或全容量查定能力。
第23条 车间变电所和变压器台最大运行负荷可在高峰负荷的测定记录中查得,其测定方法为:有电度表者,于高峰负荷时记录二至三小时的小时电度读数,取最大小时千瓦值;无电度表者,于高峰负荷时利用电流表测定最大负荷电流(三相平均值),然后算出该变压器最大运行负荷(千伏安)。从照明变压器二次侧测出的最大稳定电流,即为最大负荷电流;从动力变压器二次侧测出的最大稳定电流(除去瞬间尖峰值)乘以0.9,即为最大负荷电流。电压、电流测试结果记录于附表3、附表4中。
三、电力线路能力查定
第24条 电力线路电压损失测定结果记录于附表3中,其测定方法如下:
1.35千伏、10(6)千伏电源专用线路从运行日志中查出最大负荷时送电端(变电所)母线电压与受电端(配电所)母线电压之差。如无完整记录,可于最大负荷时,同时测定两端母线电压,求出电压差。电源线路与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百分数之和不大于规定值。
2.两端供电的区间线路和自动闭塞高压线路,按最大负荷力矩运行方式,于最大负荷时,同时测定两端电压,求出电压差。当末端无高压测量设备时,可将变压器二次端子处测得的电压换算为高压,然后求出电压差。
3.单一负荷或多负荷点供电的高压开式网络,于最大负荷时测定的母线电压与线路末端变压器二次侧电压换算到一次侧电压之差。
4.单一负荷多负荷点供电的低压开式网络,于最大负荷时同一时间测定首端与末端(引入室内总开关柜处)的电压,求出电压差。
5.闭式网络,于最大负荷时测定首端与分流点处的电压之差。
6.自动闭塞和区间高压线路以及环状线路,应测定一端供电时的电压损失。越所供电的区间线路的电压损失,按正常情况的两倍计算。
第25条 用电压损失百分数表示的余缺能力换算为负荷力矩(千瓦·公里)时,根据已知条件,可采用下列任意公式计算:
Pm·L(△UH%-△U%)
1.M=-------------- (7)
△U%
_
Pm=√3U1ImCosψ;


式中 L——压器至负荷中心的距离(公里);
Im——最大负荷电流(安);
U1——变压器二次侧电压(千伏)。
2.M=M(△U%=1)·(△UH%-△U%) (8)


式中 M(△U%=1)-电压损失百分数为1时的负
荷力矩(千瓦·公里)(查表1);
△UH%——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
△U%——实际电压损失百分数。
第26条 当测量首末端电压差有困难时,可采用负荷力矩法计算电力线路供电能力。额定负荷力矩根据该线路最大负荷时的平均功率因数(无此数据时,高压取0.8;低压取0.7)、电压等级、导线规格、从表1中查得△U%为1时的负荷力矩,再乘以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即得额定负荷力矩。
若计算直径5毫米铁线的负荷力矩时用表2曲线。
运行最大负荷力矩为从运行日志中查出的最大负荷(千瓦)或实测的最大负荷(千瓦)与线路长度(公里)的乘积。
第27条 用“负荷力矩法”查定多负荷点的供电能力时,先利用表1或表2求出每一段线路的负荷力矩和电压损失百分数,然后求出总负荷力矩和末端电压损失百分数,即:
∑M=M1+M2+……Mn (9)
△U%=△U1%+△U2%+……△Un% (10)


再用公式(2)求出供电能力系数。最后用公式(7)计算电力线路多余或不足能力(千瓦·公里),但此时Pm·L值取公式(9)∑M值。

第四章 可靠性查定
第28条 变配电所电源及自动闭塞、贯通电线路的年停电时间、停电次数、一次最长停电时间和影响行车列数,可从运行日志、调度日志和事故报告中查得,并统计在机电力报9、机电力报10、机电力报11中。年停电次数和年停电时间为全年因事故、检修、限电等所发生的停电次数和停电时间的总和。
第29条 单电源变配电所事故率λ,为全年停电次数,停电系数Kd由下式求出:
Td
K=---- (11)
8760


独立的双电源变配电所事故率λ和停电系数Kd由下式求出:
λ=λ1·Kd2+λ2·Kd1 (12)
Kd=Kd1·Kd2 (13)


式中 Td——全年累计停电时间;
λ1——甲电源事故率,即一年的停电次
数;
λ2——乙电源事故率,即一年的停电次
数;
Kd1——甲电源停电系数;
Kd2——乙电源停电系数。
非独立的双电源变配电所的事故率和停电系数,按其中可靠性较好的单电源计算。
第30条 无变配电所各站的电源可靠性,可根据电力工区或车站日常掌握的停电次数,停电时间或者根据电源性质评定。
(附表、例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