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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2:2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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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1995年7月7日

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高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维护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和按国家行政建设立的建制镇所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入;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用于城市建设的借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方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的建设与维护,包括:

(一)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墙)、公共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二)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

(三)公共厕所、清运垃圾(填埋等)、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购置与维护;

(四)城市园林界内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的购置与维护。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城建预算外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

凡应缴纳城市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期如数上缴。受财政委托的代征部门应将所征收入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上解财政专户。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征单位不得自行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所度城建资金的可用财力负责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建资金的年度预算,即人员经费、正常维护费、专项经费建设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十条 对财政性投资的城市建设资金项目,财政部门应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财政部门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会同建设主管理部实地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根据收入入库、工程进度和轻重缓急,直接将款项拨至用款单位。重大拨款项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财政部门对经常性支出预算应按项目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人员工资由工资发放中心直接拨至个人帐户。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制部门对城建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定编、定员,控制人员经费增长,同时,更加强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195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项(略)二、关于所询问题,就一般情况答复如下:
(一)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问题的解释”和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夺公权问题的解答”之精神,如果原判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者,自无政治权利,但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而宣告交付管制者,其虽尚有政治权利,而因其被管制,故在管制期中不能行使其政治权利。如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仍有政治权利。如在宣告徒刑时同时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而在宣告缓刑时又未宣告交付管制者,不应限制其行动上的自由,但宣告交付管制者,应给予其行动上一定的限制(所谓管制),以便教育和监督。如果宣告缓刑者,除另有行政处分外,并非当然不能回原机关工作,他能否在机关工作,要看其犯罪情节与性质来决定。因此,亦非当然不能分配其适当工作。其未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亦未交付管制者,在机关工作时,也并非当然不能叙职。机关对于徒刑缓刑而仍在机关工作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监督。(二)对“在执行缓刑期间如果各方面表现良好是否可以取消处分”问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确有认罪悔改之真诚表现,缓刑期满时就可以根本不执行原刑,但并非“取消”对其犯罪已宣告的刑事处分。因为其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危险性,是犯罪的行为,故不能因为其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而消除原判决所给予的刑事处分,也就是说负责有刑事责任的罪过不能因其行为之社会危险性的消除而随之消除。
(三)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原判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如已叙职,自应与政府工作人员享受同等之工薪待遇,但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则不能享受政府工作人员之工薪待遇。至于其生活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