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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处罚办法

时间:2024-06-29 00:2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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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处罚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处罚办法


(1999年10月21日)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改善和提高我市城区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规划区范围(以下简称城区)违反《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一)严重污染大气又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在未关闭或搬迁之前,不按规定时限停产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立即停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纳入二热管网规划范围内,不按规定参加集中供热继续使用分散锅炉供热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兰州市利用兰州第二热电厂热源供热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城区范围内不使用低硫煤(含硫量小于 1%)的热电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 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不能保证其污染处理设施正常使用,致使处理设施闲置或停运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城区居民小火炉、饮食网点、食堂灶以及没有消烟除尘设施的炉窑使用有烟煤的,由环保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向居民、饮食网点、食堂灶供应有烟煤或高硫煤(含硫量大于1%)的销售网点,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加工、销售掺杂有烟煤或高硫煤(含硫量大于1%)的网点,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凡在已铺设煤气管网的地段,未使用燃气炉灶或停止使用燃气炉灶的饮食服务网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在冬季大气污染严重时,被责令停业的沿街饮食烧烤摊点继续营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区焚烧各种垃圾、枯枝落叶的,建筑工地在运输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七)全市各加油站(含批发)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由市经委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停止营业并没收其含铅汽油。
(八)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由公安和环保部门进行抽测检查,凡尾气排放不合格或冒黑烟的汽车,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农用车、摩托车、助动车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上路行驶,外地过境车辆经处罚后应立即离开市区。
(九)农用车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包括夜间)未经批准在城区行驶的,由公安部门处以30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十)冬季大气污染严重时,不按规定停驶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上路行驶。
(十一)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进行《特殊工程》实施情况检查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五、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六、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查验能够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者韩国,但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不是美国或者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1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tif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89年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
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需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书。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围,在设计
文件中予以明确,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设时一次征用。
国家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全民所有。集体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该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工程管理单位所有。
第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为保护工程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防洪大堤、重要间堤、内湖渍堤和排灌渠堤上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沤函肥、建房、埋坟和滥伐防护林木;
(二)在水库、堰塘、渠道内倾倒垃圾、土石和其他废弃物或堆置杂物;
(三)围湖、围库造田,毁塘造田;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
(五)损毁水利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机电设备、水文、气象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六)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开矿、取土、挖砂、淘金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
第十一条 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影响城市防洪安全或水陆交通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
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扩建、改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需要废除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由工程的上级主管机关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可供水源和用水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确因自然因素造成水源不足,供水单位应及时与用水单位协商修订供水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安插、抽调人员,提取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物资。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年初应对所属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或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合同,并把完成计划的情况作为评价工程管理单位经营好坏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经济核算,不断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水电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盗窃、哄抢、破坏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设施、拒绝、阻碍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