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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4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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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掌握我国血吸虫病、疟疾疫情动态,了解流行规律和影响因素,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为制定防治对策和考核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 做好各项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1: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试行)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血吸虫病监测,是有效开展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及时了解血吸虫病流行动态和流行规律,为制订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措施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特制订《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一、背景
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据建国初期统计,全国有血吸虫病病人1160万,病牛120万头,钉螺面积为143亿m2,受威胁人口在1亿以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截止2004年,已有广东、上海、广西、福建和浙江5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在全国434个历史流行县(市、区)中,已有262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63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109个县(市、区)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分布在湖区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五省和山区的四川、云南两省。目前,全国有血吸虫病病人84.3万(其中晚期血吸虫病2.8万人),钉螺面积38.5亿m2。我国血防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面临严峻的疫情形势。目前,全国血吸虫病病人居高不下,钉螺扩散明显,已达标地区疫情回升,疫情有向城市蔓延之势。
血吸虫病是一种与生物、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密切相关的疾病。血吸虫病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及时了解和掌握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和疫情变化,是有效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解疫情变化,我国自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来即开展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工作,1990年开始在流行区相继设立了20多个疫情监测点。由于血吸虫病疫区类型复杂,感染分布不平衡,流行因素出现变化,现有的疫情监测点难以达到目的。因此,调整和加强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血吸虫病监测网络势在必行。
二、监测目的
1.了解血吸虫病流行动态及影响因素,预测流行趋势。
2.为制订防治对策及评价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一)诊断原则
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以及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二)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感染情况、临床症状和体征,血吸虫病分为急性、慢性和晚期三种类型(详见《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15977—1995))。
四、监测内容
(一)全国常规监测
1.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血吸虫病病例,应区分急性或慢性,并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负责对所报告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在1周内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录入数据库,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网络上报。不具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条件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二)突发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城市社区疫情监测体系,密切注视疫情态势、社会经济状况、人文和自然环境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当地钉螺面积大幅度增加,或感染螺密度明显升高,或发现首例急感病人,或有突发社会、自然因素出现,应高度警戒,加强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作出疫情预警报告。
1.突发疫情标准
(1)在血吸虫病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含10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
(2)在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含3例)。
(3)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4)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
2.突发疫情的报告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或发现有可能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突发疫情的调查
(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人一般情况、感染情况、发病表现、检查及治疗情况等,核实诊断。并对在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人员进行追踪调查。
(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提供的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畜查治病工作。
(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包括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口流动、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较大改变等。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站)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三)监测点监测
1.确定原则
(1)监测点能够代表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主要类型;
(2)监测点能够代表我国人群血吸虫病感染状况;
(3)负责监测点的工作单位具有一定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基础,能够承担并完成监测任务;
2.监测点分布
监测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全国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80个监测点,分布如下:
湖南16个点:包括洲垸、垸内、汊滩、洲岛等主要类型;
湖北16个点:包括垸内、洲垸、汊滩等主要类型;
江西12个点:包括汊滩、洲垸、丘陵等主要类型;
安徽12个点:包括汊滩、洲岛、丘陵等主要类型;
江苏8个点:包括汊滩、洲岛、水网等主要类型;
四川9个点:包括平坝、丘陵、高山等主要类型;
云南4个点:包括平坝、高山等主要类型;
浙江1个点:丘陵型;
上海1个点:水网型;
重庆1个点:丘陵型。
3.监测点的确定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与所在省血防主管部门(血防办、血地办、地病办)、血防专业机构,根据主要流行类型和感染情况,按分层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流行村作为监测点。
一个县设立监测点不超过2个,原则上5年内不变动。
4.监测内容与方法
(1)人群病情监测
①对监测点6岁以上的全部常住居民采用血清方法(间接血凝试验IHA)进行筛查,阳性者以Kato-Katz法(一粪三片)进行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受检率均应达到90%以上。监测点查病时须对该村的全体居民逐一登记。人群查病应在10-11月份进行。
②有外来人群的监测点,随机检查30人,不足30人者全部调查,方法同上。
③对当年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④第一年在监测点进行晚期血吸虫病普查,对新发现的和现存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个案调查;从第二年始,对疑似晚期血吸虫病等重点对象进行检查,对新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2)家畜病情监测
以在有螺地带敞放的大家畜为监测对象,每个监测点随机抽查牛、羊、猪、马等家畜各60头(不足者全部检查),采用粪便孵化法进行检查,一粪一检。查病应在10-11月份进行。
(3)螺情监测
调查范围包括现有钉螺环境(含易感环境和其他有螺环境)、可疑环境,采用系统抽样和环境抽样方法,每年春季进行1次查螺。
易感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查螺(江湖洲滩环境框线距20m,其他环境框线距10m)。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其他有螺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根据植被、低洼地等环境特点及钉螺栖息习性,设框调查)查螺,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可疑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查螺,若捡获活钉螺,再以系统抽样进行调查,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查螺以村为单位进行,建立有螺环境登记卡,查螺时每框均要编号,框内钉螺全部捕捉,并以框为单位装入钉螺袋,钉螺袋外标注调查钉螺地点、框号、环境类型和调查日期。经死活鉴别、感染性检查后,登记和计算活螺平均密度和钉螺感染率等。用GPS测量每一自然环境的经纬度,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年度钉螺分布示意图。
6.相关因素调查
(1)自然与社会因素:包括水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口流动、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
(2)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包括查螺、药物灭螺和环境改造、查病、治病(化疗)、健康教育、个人防护、改水改厕等。
五、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
承担监测任务的县级专业机构负责监测点所有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原始数据应2次分别独立输入计算机,并按要求建立数据库。监测点数据库和分析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血防专业机构,省级血防专业机构应在次年2月底前将数据库和监测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汇总全国数据,并撰写年度疫情监测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向各省反馈年度监测结果。
六、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对省级参与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的师资、承担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的县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省负责对市、县参加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的人员、本省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承担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的县(市、区)负责对具体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组织对各省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抽查和考核,各省负责对本辖区监测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督导并进行考核,县级专业机构派员直接参加现场工作。
督导与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计划、人员安排、经费安排、操作规程、现场实施、信息资料等情况。
省级血防专业机构应加强螺情监测的督导,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参与现场查螺。各监测点应保留人群查病时所有的粪检Kato-Katz片,以备复查考核。省级血防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对监测点粪检情况进行复查,每个监测点随机抽样调查10%的粪检涂片,粪便涂片少于30,则需要全部复查核实,抽样复查符合率低于90%判为不合格,需重新进行粪便检查。结合监测点疫情情况,对血清免疫学阳性者进行抽样复查考核。
七、组织领导与职责
卫生部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和市、县血防主管部门领导本辖区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并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组织实施,并为国家级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补助经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资料汇总分析。各省血防专业机构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监测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和上报。
监测点所在县的县级专业机构(疾控机构或血防站)负责实施。县级专业机构要将监测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常规性的业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安排技术骨干,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工作质量。
各省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浙江省、上海和重庆市监测点的以县为单位,监测工作以螺情监测和输入性病例监测为主,监测内容和方法另行制定。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下发的《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方案》(卫疾控地寄发 [2000]14号)同时废止,《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监测巩固方案》(卫疾控地寄发 [2000]60号)继续执行。
附件:全国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
表1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2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表3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晚期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表4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居民个案及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
表5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
表6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钉螺分布和有螺环境处理情况登记表
表1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
一、一般情况
监测点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地理位置:村委会经度 纬度 ;户数: 人口数: 常住人口:
当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元;
主要经济来源: □ □ □农业=1;畜牧=2;水产=3;外出打工=4;工业=5;林木(花卉)=6;经商=7;其它=8。
二、疫情情况
(一)所属疫区类型
1. 湖沼 □ 洲垸=1 垸内=2 汊滩=3 洲岛=4
2. 山丘 □ 平坝=1 高山=2 丘陵=3
3. 水网 □ 水网=1
(二)所属疫情类别 □ 一类村=1, 二类村=2,三类村=3, 四类村=4,五类村=5
(三)钉螺分布情况;
1.历史累计钉螺面积: 平方米;2.现有钉螺面积: 平方米;3.易感环境钉螺面积: 平方米。4.钉螺分布高程:最高 米,最低 米
(四)病情情况
1.当年急感人数: 人;2.当年新发晚血: 人;3现存晚血: 人。
三、居民生产生活情况
(一)生产情况
1.主要经济作物:□ (1)水稻 (2)旱粮 (3)果木(花卉)(3)混合
2.耕地面积: 亩;其中 水田: 亩。
3.主要耕作方式: □ 牛耕=1, 机耕=2,人耕=3

(二)生活情况
1.居民生活用水情况: 1.1饮用自来水户数: ;1.2 饮用井水(手压井)户数: ; 1.3 饮用沟塘水户数:
2.家庭厕所及粪便处理使用情况: 2.1厕所总数: 座,其中:无害化厕所 座;室内简易厕所 座;露天厕所 座。2.2建有沼气池户数: 户。2.3有螺地带主要污染来源:□ 新鲜粪便施肥=1,家畜=2,渔船民=3 其他=4。
四、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情况
1. 健康教育
村小学生上课人次数 ;广播次数: ;专栏板报期数: ;
宣传画张数: ;传单张数: ;警示牌处数: ;
其他(列名): ;
2. 个人防护
投放油膏人份: ;实际使用人份: ;
五、家畜查治情况

畜种 存栏头数 其中在有螺地带敞放头数 检查数 治疗数
耕牛
菜牛



驴(骡)











六、气象、水文情况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月均气温
月降雨量
平均水位
注:该表数据从监测点所在县的气象、水文部门获取。

调 查 者 调查日期

表 2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 个案号:
一、一般情况
户籍地址: 省 县 乡 村 组
现住地址: 省 县 乡 村 组
姓名 性别: □ 男=1;女=2 出生日期: 年 月
文化程度:□ 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以上=5
职业: □ 农民=1;渔民=2;船民=3;牧民=4;商业服务=5;民工=6;家务=7;
幼托儿童=8;学生=9;教师、干部=10 ;其他=11
曾否患过血吸虫病:□ 慢性=1;急性=2;晚期=3;否=4
血吸虫病治疗史: □ 有=1;无=2
治疗次数: □ 1次=1;2次=2;3-5次=3;6-8次=4;8 次以上=5
末次治疗时间: 年 月: 治疗依据:□ 粪阳=1 血阳=2 其他=3
二、感染情况
1.发病前接触疫水日期: 月 日,接触疫水时数: 小时
感染地点: 省 县 乡 村 组;环境名称:
环境类型: □ 河=1;沟=2;渠=3;塘=4;水田=5;江滩=6;湖滩=7;其它=8
环境植被: □ 杂草=1;芦苇=2;树林=3;水稻=4;其它=4(列名: )
感染地点距附近居民点距离: 米
2.感染地点近1-2年内曾否进行过灭螺:□ 是=1;否=2
灭螺方法: □ 药物=1;环境改造=2 ;药物+环境改造=3
感染地点是否有警示标志: □ 有=1;无=2
该处曾否发生过急感:□ 否=1;散发=2;成批=3;发生的最近年份:
3.本次感染接触疫水的方式: □ 抢种抢收=1;抗洪救灾=2;农业生产=3;捕鱼捞虾=4;放牧与割草=5; 洗涮生活用品=6;玩水游泳=7;洗手、脚=8;其它=9
4.同期接触疫水 人,已有 人发病 。
三、发病和诊断情况
1.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2.主要临床表现(可多选):□ □ □ □ □ □
发热=1,咳嗽=2,头痛头昏=3,腹痛腹泻=4,恶心呕吐=5,其他=6
3.是否误诊:□ 是=1,否=2,误诊疾病名称:
4.初次诊断为急血: □ 疑似=1, 临床=2, 确诊=3,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5.最终诊断为急血: □ 疑似=1, 临床=2, 确诊=3,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6. 确诊机构: □ 县(市、区)血防站=1,县(市、区)综合医院=2,
乡镇血防站(组)=3,乡镇卫生院=4,村卫生室=5,个体医生=6,其他=7。

四、实验室检查及治疗情况:
1.免疫检测:血检方法: ;结果: ;滴 度: ;日期: ;
血检方法: ;结果: ;滴 度: ;日期: ;
2.病原检查:粪检方法: ;结果: ;感染度: ;日期: ;
粪检方法: ;结果: ;感染度: ;日期: ;
3.血象检查:红细胞数: ×109/L(mm3);白细胞总数: ×109/L(mm3);中性粒细胞: %;淋巴细胞: %;嗜酸粒细胞: %
4.病原治疗药物剂量、疗程
5.住院治疗: □ 县(市、区)血防站=1,县(市、区)综合医院=2,
乡镇血防站(组)=3,乡镇卫生院=4,村卫生室=5,个体医生=6,其他=7。




调 查 者 调查日期


表3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晚期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 个案号:
地址: 省 县 乡 村 组

一、一般情况 病例属于:□ 现存晚血=1,新发晚血=2
姓名: 性别:□ (男=1;女=2) 出生日期: 年 月。
文化程度:□(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以上=5)
职业:□ 农民=1;渔民=2;船民=3;牧民=4;商业服务=5;民工=6;家务=7;幼托儿童=8;学生=9;教师、干部=10 ;其他=11
二、既往病史
1.首次诊断血吸虫病时间 年,诊断依据:□(1)粪检 (2)血检 (3)其他
2.首次确诊为晚血时间: 年,晚血类型:□(1)巨脾型 ⑵ 腹水型
⑶ 结肠增厚型 ⑷ 侏儒型
3.曾否患过急性血吸虫病:□ 是=1;否=2
4.血吸虫病治疗史: □ 有=1;无=2
5.治疗次数: □ 1次=1;2次=2;3-5次=3;6-8次=4;8 次以上=5
6.末次治疗时间: 年 月: 治疗依据:□ (1)粪阳 (2)血阳 (3)其他
7.脾切除史: □ 有=1;无=2; 切脾时间: 年 月;
8.腹水史: □ 有=1;无=2;
9.上消化道出血史: □ 有=1;无=2;初次发生于: 年 月;共发生 次, 最近发生于: 年 月
10.肝昏迷史: □ 有=1;无=2;初次发生于: 年 月;共发生 次;最近发生于: 年 月
11.有无肝炎(包括肝炎血清标志物阳性): □ 有=1;无=2;
12. 最近粪检结果:□ 阳性=1;阴性=2; 最近粪检时间: 年
最近血检结果:□ 阳性=1;阴性=2; 最近血检时间: 年
三、现病史及主要临床症状、体征
1.身高 cm,体重 Kg,
2.发育: □ 正常=1;一般=2;不良=3
3.营养: □ 良好=1;一般=2;不良=3
4.食欲减退:□ 有=1;无=2;
5.腹痛腹泻:□ 有=1;无=2;
6.腹胀: □ 有=1;无=2;
7.呕(便)血:□ 有=1;无=2;
8.黄疸: □ 有=1;无=2;
9.蜘蛛痣: □ 有=1;无=2;
10.腹壁静脉显露:□ 有=1;无=2;
11.腹水: □ 有=1;无=2;如有腹水,脐中线腹围 cm
12.下肢浮肿 □ 有=1;无=2;
13. 肝区痛:□ 有=1;无=2;
14.肝质地:□ 软=1;中等=2;硬=3
15.肝脏肋下 cm;肝脏剑突下 cm
16.脾质地:□ 软=1;中等=2;硬=3
17.脾肋下(左锁骨中线) cm,脐中线右 cm。
18.肝脏B超检查情况
肝脏大小:长径: cm,斜径: cm,最大厚度: cm;
肝脏实质纤维化程度: □ Ⅰ级=1, Ⅱ级=2, Ⅲ级=3, Ⅳ级=4
19.脾脏B超检查情况
脾脏大小:横径: cm,竖径: cm,最大厚度: cm;
20.门静脉内径: cm,门静脉外径: cm
21.劳动能力: □ 减弱=1;减半=2;丧失=3;正常=4
22.主要夹杂症 □ 无=1,心血管=2,消化系统=3, 神经或精神系统=4,
呼吸系统=5,泌尿系统=6, 其他=7。
23.治愈情况: □(1)基本治愈 ⑵ 未治愈



调查人: 调查日期:


附件2:
全国疟疾监测方案
(试行)
疟疾与艾滋病、结核病被认为是全球最重要的三大公共卫生问题。为及时了解我国疟疾流行动态和流行规律,为制订疟疾防治策略和评价防治措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疟疾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制订本方案。
一、背景
目前,世界上仍有100多个国家为疟疾流行区,约22亿人受疟疾的威胁,每年有300~500万疟疾临床病例,病死人数为110~270万。疟疾也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寄生虫病。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积极防治,我国在控制疟疾流行、减少危害程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各类疟疾疫区的流行因素尚未根本改变,流动人口剧增导致传染源扩散与积累,气候变暖、生态环境变化造成媒介按蚊密度增加,恶性疟原虫和媒介按蚊对防治药物抗性的产生和扩散,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疟疾防治工作的进程,近年来疟疾发病数呈上升趋势。据2003年专项调查统计,全国疟疾的实际发病人数达74万,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07个县(市、区)数亿人口受疟疾威胁。
针对我国目前疟疾监测工作薄弱的现状和疟疾流行特点与趋势,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疟疾病情、媒介和抗药性监测,是加强我国疟疾的预防控制的重要技术保障,是有效开展预防和控制疟疾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监测目的
(一)了解疟疾流行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掌握疟疾流行规律和趋势。
(二)为评价防治效果和制订疟疾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一)诊断依据
根据疟疾疫区住宿史,发冷、发热、出汗等临床症状周期性发作、贫血及脾肿大等体征,以及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等结果,予以诊断。
(二)诊断标准
1.发热病人:发热在37.50C以上的“三热病人”(即: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发热原因者)。
2.疟疾病人 (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具体诊断标准参见《疟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9—1995”》。
四、监测内容
(一)全国常规监测
1.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个案调查
根据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收集的疟疾疫情,疟疾防治专业人员在10天内对每个疟疾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二)暴发疫情监测
1.暴发疫情标准
(1) 发病率较高地区(以县为单位报告发病率在10/10万以上):以乡(镇)为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200例以上(含200例)当地新感染病例;
(2)发病不稳定地区(以县为单位报告发病率在1/10万-10/10万):以乡(镇)为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50例以上(含50例)当地新感染病例;
(3) 发病率较低地区(以县为单位报告发病率在1/10万以下):以乡(镇)为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10例以上(含10例)当地新感染病例。
2.暴发疫情报告
各级医疗、疾病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疟疾暴发疫情或发现有可能发生疟疾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疟疾暴发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暴发疫情调查
(1)疫情调查:采用核查乡村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表、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抗疟药处方,并通过疫区居民现场走访调查、疟疾病人个案调查、居民或小学生带虫调查等方法确定暴发流行的范围、强度和疟原虫种类;
(2)蚊媒调查:进行媒介调查以确定主要传播媒介;
(3)发热病人血检:在出现疟疾暴发流行的地区,所在县(市、区)、乡(镇)医院均应对所有发热病人进行血检,直至暴发流行得到有效控制为止。
(三) 监测点的监测
1.监测点选择与分布
国家级监测点根据疟疾流行程度与特征分3类地区布点:
发病率较高地区:海南、云南、安徽、湖北、河南、江苏6省,每省分别选择5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1个乡,计30个监测点。监测县(市、区)的选择原则为:各省从近5年平均发病率在前10位的县或疫情明显回升的县(市、区)中选取。
发病不稳定地区:四川、重庆、贵州、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福建8省、自治区、直辖市,每省分别选择3个县(市、区),每县(市、区)选择1个乡,计24个监测点;监测县(市、区)的选择原则为:各省从近3年内有暴发或报告病例有回升的县(市、区)中选取。
发病率较低地区:上海、浙江、山东、辽宁4省(直辖市),每省分别选择2个县(市、区),每县选择1个乡,计8个监测点。监测县(市、区)的选择原则为:各省从有当地感染病例或流动人口输入病例较多的县(市、区)中选取。
2.监测内容及方法
(1) 病情监测
① 发热病人血检
各监测点均应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包括外来发热病人)。血检范围:
发病较高地区:以乡为单位,年血检率不低于5%。
发病不稳定地区:以乡为单位,年血检率不低于2%;
发病较低地区:以乡为单位,年血检率不低于1%;
血检时间:各监测点全年均应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在有传播休止期地区,以5~10月传播季节为血检重点时期。
血检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年第2版,下同)。
② 小学生间接荧光抗体检测(IFA)
采样范围:每年流行季节后期(10~11月份),采用IFA检测方法,在各监测点对300名小学生进行一次血清流行病学调查。
采样、保存和检测方法:按间接荧光抗体试验技术规程采集滤纸血,待滤纸血晾干后,按编号装入塑料袋,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IFA检测。采样、保存和检测方法见《疟疾防治手册》。
③ 个案调查
根据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或其他途径收集的疟疾疫情,对监测点的每个疟疾病例,疟疾防治专业人员均应在10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2)媒介密度监测
监测范围:各监测点选择开展小学生IFA检测调查点附近的1个自然村开展媒介密度监测。
监测时间:每年6月初~10月初,每半月1次进行媒介按蚊密度监测。
监测方法:采用19-22时室外人诱加清晨50顶蚊帐内搜捕的方法捕蚊。
(3)按蚊对杀虫剂抗性监测
监测范围: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在采用杀虫剂灭蚊的监测点进行按蚊对杀虫剂抗性的监测。
监测周期:每两年进行1次。
监测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
(4)恶性疟药物抗性监测
监测范围:在海南、云南两省的监测点开展。
监测时间:每年流行季节进行恶性疟药物抗性监测。
监测方法: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用体内和体外方法对恶性疟原虫进行抗疟药敏感性测定。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每次在所有监测点用体外测定法测定总计40~50例病人,体内4周法总计测定20~30例病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统一的培养剂和测试板。
五、数据收集
(一)数据收集流程
监测点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二) 统计分析指标
1.疫情指标:年疟疾发病率、间日疟发病率、恶性疟发病率、疟疾死亡病例数、疑似疟疾病例数、输入病例的比例;
2.血检指标:血检率、血检阳性率、IFA阳性率;
3.媒介指标:媒介密度(叮人率)、媒介种群组成。
(三) 资料汇总与上报
1.疟疾个案调查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时上报,同时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抗疟药使用月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负责录入数据库,每月20日前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2.发热病人显微镜血检应即时进行,并作好登记,每月上报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当年的基本情况调查表、IFA检测、防蚊设施状况、媒介调查、杀虫剂抗性测定、抗疟药抗性测定工作于完成后的15天内将结果整理汇总,逐级上报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六、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加强监测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受培训率不低于90%。
(二)疫情的核实工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监测点所报疟疾病例至少抽样10%进行核实,发病率较低及发病不稳定地区的监测点则需要全部核实,抽样合格率不低于90%。
(三)病原学检验的核实工作
各监测点应保留所有发热病人血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监测点保存的血片进行复查,阳性血片至少抽样30%,抽样合格率不低于90%;阴性血片至少抽样5%,假阴性率不超过10%。如不符合条件者,立即在监测点抽样进行当年的居民疟史调查。
(四)资料管理
有专人负责定期对监测乡和监测县(市、区)的原始记录、总结等技术资料和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抽查。
七、监测系统的组成和职责
监测系统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州)级和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点所在医疗机构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疟疾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和市、县卫生主管部门领导本辖区的疟疾监测工作,并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负责全国疟疾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国家级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补助经费。
2.组织全国疟疾监测方案的起草、论证,为全国疟疾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3. 审核、确定全国监测点的布局,明确具体监测任务和目标。
4.负责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级监测点专业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5.设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方式、流程,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质量控制,定期对监测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及报告。
6. 组织对全国疟疾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督导。
7. 组织召开年度全国疟疾监测工作总结和研讨会。
(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根据全国疟疾监测方案,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疟疾监测实施方案;协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本省(区、市)国家级监测点,并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省(区、市)的监测网络。
2.负责本省(区、市)疟疾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承担本省(区、市)国家级监测点的管理、业务指导,参与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考核。
4.负责本省(区、市)疟疾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按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按监测方案要求,及时、准确的对疟疾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数据录入,按规定的时限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承担媒介密度、媒介种群的监测工作。监测完成后,按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承担监测点的药物抗性及杀虫剂抗性监测工作。监测完成后,按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负责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五)乡级医疗机构
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各项监测工作,负责完成门(就)诊和住院病例的标本采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个案调查。具体实施媒介密度、媒介种群的监测工作。
八、附件
附表1: 全国疟疾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2: 全国疟疾病人个案调查表
附表3: 全国疟疾监测点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
附表4: 全国疟疾监测点IFA检测结果登记表
附表5:全国疟疾监测点居民防蚊设施状况调查登记表
附表6:全国疟疾监测点夜间(室外)人饵诱捕蚊登记表
附表7:全国疟疾监测点清晨蚊帐内按蚊调查登记表
附表8: 常用抗疟药抗性监测结果统计表
附表9: 媒介按蚊对常用杀虫剂的抗性监测统计表
附表10: 全国监测点抗疟药使用统计表














附表1:
全国疟疾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监测点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地理位置:乡(镇)政府所在经度 纬度 ;
一、一般情况
1. 行政村数: ;自然村数: ;人口总数: ;在校小学生数: 。
2. 主要农作物:□ 水稻=1 旱粮=2 棉花=3 混合=4
3.当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元;
4.耕地面积: 亩;其中 水田: 亩。
5.大牲畜总头数(包括牛、猪、马、驴、骡等):
6.该乡(镇)年度每亩农田农药使用总量(Kg):
二、自然环境情况
1、 主要地形:□平原=1,山区=2,水网=3,丘陵=4,盆地=5, 河谷=6,其他=7
2、 年平均气温: ℃;年降雨量(mm): ;5-10月平均相对湿度(%): ;
三、卫生服务情况
1、乡(镇)卫生院数: ;医务人员总数: ;其中防保人员数: ;其中参加过疟防培训人数: ;
2、村卫生室数: ;乡村(个体)医生数:其中参加过疟防培训人数: ;
3、 该乡(镇)抗疟药当年用量(单人份)
(1) 氯喹、伯氨喹 ;
(2)青蒿素类:药名1. 用量: ;
药名2. 用量: ;
药名3. 用量: ;
(3)其他抗疟药:药名: 用量: ;
四、疟疾健康教育情况
1、监测点张贴疟防标语或宣传画 □ 有=1;无=2
2、监测点开展疟防广播和电视宣传 □ 有=1;无=2
调查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全国疟疾病人个案调查表
编号: □□ □□ □□ □□
一、 一般情况
户籍所在地: 省 县(市) 乡(镇) 村
住 址: 省 县(市) 乡(镇) 村
户主姓名: 患者姓名: 性别:□ 男=1,女=2; 年龄:
职业: □ 农民=1;渔民=2;船民=3;牧民=4;商业服务=5;民工=6;家务=7;
幼托儿童=8;学生=9;教师、干部=10 ;其他=11
文化程度:□ 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以上=5
患者家中有无防蚊设施:□ 蚊帐=1,纱门=2,纱窗=3,蚊帐、纱门=4,蚊帐、纱窗=5,纱门、纱窗=6,蚊帐、纱门、纱窗=7, 全无=8
患者是否有使用蚊帐习惯:□ 无=1 有=2;
患者是否有露宿习惯:□ 无=1 有=2;
二、本次发病情况
1、发病地点: 省 县(市) 乡(镇) 村
2、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初诊日期: 年 月 日
3、初诊单位:□ 县(市、区)综合医院=2,乡镇卫生院=3,村卫生室=4,个体医生=5,其他=6。
4、主要临床表现: □ 隔天发热=1,持续发热=2,发热不规则
5、本次发病诊断方式:□ 临床诊断=1,实验室诊断(镜检、快速诊断等)=2,抗疟药试治有效=3,其他=4
6、血检疟原虫日期: 年 月 日
7、镜检结果:□ 未检=1,间日疟原虫=2,恶性疟原虫=3,三日疟原虫=4, 混合感染=5,不明=6, 检查阴性=7。
8、本次发病是:□ 初发=1,复发=2;
9、病情程度:□ 轻(门诊治疗)=1, 重(住院治疗)=2,危重 (有昏迷等凶险症状)=3;
10、并发症:□ 无=1 有=2(何种并发症 )
11、病例是否死亡: □ 是=1, 否=2;
三、本次治疗情况
1、抗疟药试治:□ 是=1,否=2;试治方法:
2、治疗药物名称: ;是否全程足量(正规)治疗:□ 是=1,否=2
3、住院治疗: □ 是=1,否=2;
四、既往病史情况
1、 曾患疟疾次数:
2、 最近1次患疟疾时间: 年 月;发病地点: 省 县 乡(镇)
3、当时抗疟治疗药品: ;治疗时间: 年 月;治疗地点: ;
3、 当时治疗是否全程足量(正规):□ 是=1,否=2;
4、 是否进行清理治疗:□ 是=1,否=2;
5、 是否进行休根治疗:□ 是=1,否=2;
五、传染原及传播途径调查
1、 发病前10-30天内是否外出:□ 是=1,否=2;
外出地点: 省 市 县(市、区);
外出地是否疟区:□ 是=1,否=2;
外出天数: ;住地是否有防蚊措施:□ 是=1,否=2;
2、 近一月内家中是否有亲友来访:□ 是=1,否=2;
来访亲友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该地是否疟区:□ 是=1,否=2;
来访亲友留宿天数: ;来访者一个月内发热史:□ 是=1,否=2;
来访者是否血检疟原虫:□ 未检=1,检查阴性=2,检查阳性=3
3、患者家庭成员中有无发热病人:□ 有=1,无=2;
发热者是否血检疟原虫:□ 未检=1,检查阴性=2,检查阳性=3
4、 者发病前15日内是否有输血史:□ 有=1,无=2;
5、本次发病的感染分类: □
本地人口本地感染=1, 本地人口本省外地感染=2,本地人口外省感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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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地质矿产、冶金、煤炭、石油、核工业、轻工、化工部,建材局,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适应地质勘探工作的发展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79)财基字第458号文件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要求,现颁发“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望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勘探拨款监督工作,促进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完成,提高地质勘探的工作效果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矿产、冶金、煤炭、石油、核工业、轻工、化工部及建材局等部门的地质勘探拨款,以及地质勘探二级主管机构和附属企、事业的财务拨款均应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理,实行财政监督。
第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按照地质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注重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完成地质勘探任务。
第四条 建设银行在财政确定的地质勘探拨款范围内,分别对各部门成立年度地质勘探支出预算。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制度,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预算、程序和工作进度拨款,监督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 拨款依据
第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下列文件作为拨款依据:
1.经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矿产储量计划;
2.地质勘探设计批准文件及设计预算;
3.经建行有关行核准的主管部门、二级主管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4.劳动工资、奖金、主要材料、设备、仪器采购及更新改造等有关计划文件;
5.实行承发包体制的经济合同付本。
第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用款。
建设银行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拨款。在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前,可先按主管部下达的年、季度计划控制数办理拨款。待计划批准后,再行调整。
年度计划的变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建设银行经办行。
第七条 地质勘探拨款一律实行限额管理。地质勘探单位应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和转移资金。
第八条 地质勘探工作项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按照部门、二级主管机构批准的设计和定额,编制设计预算;普查阶段的项目,一般只编概算或计划,详查、勘探阶段要编总体预算和阶段设计预算;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按年度编制设计预算;没有批准的设计,不能施工;没有设计预算和计划,不得拨付工作(工程)价款。

第三章 拨款与结算
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一般在建设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1.地质勘探拨款户;
2.地质勘探存款户;
3.专用基金户。
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实行分月预支,季末结算。有条件的应实行月初预支,月末结算。实行终孔结算的,可分次预支,终孔结算(预支款结算帐单附后)。
预支款项的额度,由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用款计划分别确定。预支款和工作(工程)结算价款及有关费用,均应从拨款户转入存款户支付,不得直接从拨款户支付。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工作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拨款和结算:
1.凡能以实物工作量体现工作(工程)进度的项目,如地质调查(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槽深、浅井、坑硐探、钻探、抽压水实验、固井及试油、化验及加工试验、工地建筑及其它可以计算工作量的,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单价进行结算。其中个别项目有困难的,应说明原因,同省、市、自治区分行进行协商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探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进行拨款结算。
2.试行“任务包干、预算包干和节约分成”的单位,按规定条件, 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建设银行省、市分行审查拨款,年终严格区分结余和节约。节余部分可转下年,用于地质勘探工作支出。
3.实行承发包体制的单位,应按经济合同,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并经出包单位签证,办理结算。实行终孔结算的钻探工程,年末尚未终孔的,可按当年钻孔实际进度、预算单价,进行核算。
4.科研、文教和管理机构及实行差额、定额补助的单位,按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办理拨款。
5.半永久性的工地建筑物、简易公路、桥梁、购置帐蓬、活动房子、蒙古包、水池水塔、敖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通讯线路应划为有实物工作量部分,并按完成工作量进度和计划单价拨款结算,其余部分按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拨款。
半永久性的建筑限于野外地质分队,单项面积在300平米以下,投资两万元以下,每平米造价参照当地半永久性建筑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建筑项目和总面积,要严格执行计划。严禁以工地建筑为名,搞基本建设。大队部基地永久性建筑,不得在工地建筑项目下列支。
第十二条 对于完成的工作量,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结算:
1.地质勘探各工作项目,年度中间季度超额完成的工作量,累计没有超过年度计划的,可给予结算。
2.基层单位超过年度地质勘探计划完成的工作量,应报主管单位批准,由主管单位在所属计划范围内进行调整。建设银行按调整计划办理拨款结算;主管单位的工作总量应报主管部批准,在年度预算内办理拨款结算。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办理拨款结算
1.不按规定编制设计预算(概算)或年度预算的项目。
2.不按设计施工、不遵守操作规程、忽视工程质量所造成的损失和报废工作量。
3.虚报的工作量及已完工程中质量有争议、未经主管单位裁定的部分。
4.争抢矿点、重复勘探的地质项目费用。
5.超过工资总额和奖金指标的部分。
6.计划外的设备、仪器、材料。
7.未经主管单位转报审批机关批准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专控商品。
8.自行安排的计划外支出。
9.农副业的生产费用、知识青年服务点费用、职工医院和疗养院的支出、摊派性的支出、编余人员的野外津贴和奖金等。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地质勘探单位和建设银行都要经常检查财经纪律及各项财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执行纪律和制度好的,要给予表扬;对于违反纪律和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要按期编报统计和会计报表,做好季度、年度的经济活动分析,检查完成国家计划、资金运用和费用开支等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统计、会计报表,在月末3-5天、季末10-15天提送经办建设银行;主管部门年度决算报表,应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地质勘探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会议,有权审查、调阅有关预算、报表、帐册等。
建设银行经办行要有专人分工管理,并深入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协助解决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情况。对于地质勘探单位提送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十天内审查和签证,并写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跨省、市、自治区的地质勘探拨款,以地质勘探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为主,明确职责分工,并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分行负责组织协调,共同搞好地质勘探的拨款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由于本部门的特殊情况,经商得财政部、建设银行同意后可作补充规定。
附:地质勘探工作预支款结算帐单(略).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范围是:国家实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目录及招标配额总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配额有偿招标的方式是:
(一)公开招标
对出口金额大、经营企业多、易于引进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对产地相对集中、属原料性的商品,实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商品及招标邀请范围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三)定向招标
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的配额商品,可以在主产地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实行定向招标。对同一种商品可以采取以定向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定向招标的配额数量与公开招标的配额数量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实行定向招标的商品、地区及企业,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四)协议招标
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出口竞争能力相对薄弱的商品,实行协议招标。对同一种商品可以采取以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对实行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商品,协议招标的配额数量与公开招标的配额数量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实行协议招标的商品及企业,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外国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商品,可在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中实行协议招标,不应诉的企业无论是否具有投资资格均不得参加协议招标。此类协议招标商品可有国别市场限制。
对同一商品配额的有偿招标,在同一种商品配额的同一次招标中,不应重复采用协议招标和定向招标方式。

第二章 机构及规则
第四条 外经贸部有关司和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配额有偿招标工作。
招标委员会向外经贸部负责。
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配额有偿招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招标办公室执行。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招标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外贸管理司负责人担任;如主任缺席时,由该司另一位负责人任代主任。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办公室成员主要由进出口商会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管理配额招标工作。
(一)研究制定或审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
(二)研究确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对具体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

(三)确定和公布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时间。
(四)审核招标办公室关于投标企业资格复查的报告。
(五)审定招标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具体操作的办法及其结果。
(六)审定及发布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
(七)将配额招标的中标及配额受让结果报外经贸部。
招标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通知、公告等,须经招标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批准;招标委员会主任不在期间,须由招标委员会代主任主持会议并批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非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有关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规定或通知。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项操作:
(一)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及工作方案,并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复核投标企业的资格,核实企业出口实绩,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三)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公告、通知等,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发布。
(四)按统一格式印制并寄送《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中标通知书》、《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等。
(五)评标、开标、计算企业中标配额数量,报招标委员会审核。
(六)监督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七)受理企业中标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并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八)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或配额转让手续费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九)检查企业对出口协调价格的执行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即具备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1.符合《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中,具有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实绩;
3.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成为会员;
4.经批准获得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尚无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也可参加投标;
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商品范围为自产产品;
5.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邀请招标
1.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2.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该商品分会。
(三)定向招标
1.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企业;
3.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四)协议招标
1.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3.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上年度中标配额使用率在70%以上;使用率达不到70%的企业,招标办公室将取消其一年参加协议招标资格;
5.参加其它方式招标的中标企业,其中标配额使用率连续两年达到90%或以上的,可参加下一次协议招标。
第九条 确定主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的方法是:
(一)主产地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该项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量大小排列出口地区(省、区、市),其产量或出口量之和达到全国总产量或出口总量50-70%的前若干个地区(省、区、市),即为主产地。具体商品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二)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全国出口总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要经营企业。具体商品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本地区(省、区、市)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本地区(省、区、市)出口总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主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名单须在全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确定并予以公布。入选企业可自动放弃参加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但应在招标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外经贸部(贸管司)及有关招标办公室。
凡具有参加定向招标、协议招标资格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十条 配额有偿招标工作的程序是:
(一)公布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目录;
(二)发放、回收标书;
(三)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审核标书(评标);
(五)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计算中标结果;
(六)公开开标,并将中标结果报外经贸部;
(七)公布中标企业名录;
(八)收取中标保证金,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收取中标金,并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十)核查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对本地区出口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表报标委员会。
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投标资格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初审。
第十二条 配额招标的评标规则:
(一)按照《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定有效标书。
(二)中标配额价格的确定。
确定中标配额价格的原则是,既能抑制抬价抢购、低价竞销,又能保护公平竞争;既能保持企业出口经营效益,又能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确定中标配额价格的办法:
1.参加投标的企业根据具体商品出口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投标价格。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废标处置。
2.招标办公室根据下列公式计算配额的中标价格:
+X
中标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1-Y%)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X、Y为变量,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国内供货情况及平均出口成本情况确定,并在招标前公布。
3.投标价格在上述公式计算结果的幅度内者,均为中标。
(三)企业中标数量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下列公式计算企业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招标总量×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四)企业的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其投标数量。
(五)对上年度交回或浪费配额的企业,要相应扣除其中标配额。
(六)为防止垄断配额,同时防止中标配额过分分散,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规定企业的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
第十三条 配额招标每年进行两次。每次招标的具体配额数量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商品的情况,在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确定。
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并提前一个月发出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向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统一发送标书;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根据对本地区企业投标资格的初审情况,向初审合格的企业发放标书。
投标企业须向本地区(省、区、市)的外经贸委(厅、局)申领标书,并按招标办公室的要求填写。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可径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
标书由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的方式,在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第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登记封存;在开标日统一开封。招标办公室应在开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
(一)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后,中标企业须在两个月内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中标保证金,可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交纳。中标保证金为企业配额中标金的10%(即投标配额价格×中标配额数量×10%)。
收到企业的中标保证金后,招标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开具收款凭证。
中标企业愈期不交中标保证金的,按弃标处理。企业弃标的配额,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二)中标企业在每次领取出口许可证前,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的中标金(即领证配额数量×投标配额价格×90%)。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应立即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三)中标企业在最后一次领证并交纳中标金时,预付的保证金才得以冲销。
《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白色)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联(黄色)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粉色)由中标企业留存;第四联(蓝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其中,第二联(黄色)由中标企业在领证时作为主要凭据之一交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在配额招标后如有剩余配额,应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第十八条 招标配额的转让、受让必须由招标办公室按价格优先和时间顺序优先的原则办理,严禁场外交易。
(一)中标企业配额使用不完的,可向招标办公室申请转让。配额转让时,中标企业须交纳转让配额手续费(即转让企业投标配额价格×转让配额数量×5%)。
(二)未中标或中标数量不足的企业,可向招标办公室申请配额受让。
企业可按照或高于转让配额企业的中标价格提出自己的受让配额价格,但不得低于该中标价格受让配额。
企业提出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后,招标办公室应立即输入电脑,并定期公布申请转让、受让配额企业名单。
(三)招标办公室应按出价高低(在价格相等时按时间先后)排列配额受让企业名单,同时按时间先后排列转让配额企业名单,拟定配额转让方案,列表报招标委员会批准。招标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转受让表,及时通知企业交纳有关费用。企业办理交费手续后,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发出配
额转受让证明书。
《配额转受让证明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白色)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联(黄色)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粉色)由转让企业留存;第四联(蓝色)由受让企业留存;第五联(绿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
其中,第二联由招标办公室寄送发证机关,第四联为受让企业申领许可证的主要凭据之一。
(四)受让配额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前,须按规定交纳配额金(即受让配额数量×受让配额价格×90%),由招标办公室发给《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五)受让企业应将转让企业转出的配额中标保证金自行交转让企业。
第十九条 配额有偿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和数量,由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核发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凭《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第二、第四联);
(二)招标委员会发给中标企业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
(三)出口合同价格
(不低于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价格)。
第二十一条 中标配额当年有效。企业中标配额在有效期内用不完又无法转让的,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视交回时间先后按以下比例退还企业部分中标保证金;
距配额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50%;四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40%;三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30%;不足三个月交回的,不退保证金。
在下一次招标时,招标办公室将按企业交回的配额数量,相应扣减该企业的中标配额。扣减的配额或企业交回的配额,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使用许可证报关出口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联)和出货发票(副本)送交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定期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企业出口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负责收取中标保证金、中标金、配额转让手续费。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招标委员会有权吊销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一至三年的配额投标及受让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或中标金的;
(二)未使用完中标配额,又不转让或交回配额的;
(三)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并交纳手续费,擅自转让配额的;
(四)虚报投标资格条件的;
(五)串通投标的;
(六)实际出口价格低于进出口商会协调价的;
(七)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在配额招标过程中的其它具体操作问题,由招标委员会研究解决。如有作弊和违反《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二十六条 配额招标的公告、通知等均指定《国际商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