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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6 17:4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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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部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20日,教育部


为确保广播电视大学有稳定的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人才,根据电大学生比较分散等特点,对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凡按招生规定,经省、市、自治区电大核准录取的全科和单科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的教学班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持有关的证明,向教学班申请延期报到。开学后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教学班应填写“学生学籍卡”、“学生名册”。并按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的要求及时上报。
3.新生入学后,由省、市、自治区电大统一颁发贴有相片的学生证。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教学班办理注册手续。教学班应及时将各年级学生的变化情况报工作站(或分校),再由工作站(或分校)转报省、市、自治区电大。
5.凡注册的学生,应建立学籍档案。全科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审批表”、“学籍卡”以及学生个人的思想小结、毕业鉴定等材料;单科生的学籍档案只需“入学审批表”、“学籍卡”。学生个人的单行材料,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转走;毕业或退学的学生,应交学生原所在单位归档。
学籍档案的分级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电大按实际情况自定。
6.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工作站(或分校)报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取消其学籍。
7.凡全脱产的正式学员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他大学。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和应科研等单位的招聘。
8.凡经单位同意报考,并被电大录取的在册学生,在学期间原单位不得随意抽调其离校。
二、成绩考核和毕业
1.电大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2.广播电视大学实行学分制。学分的计算办法按经批准的教学计划有关学分的规定执行。
3.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的办法。根据考试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依据。
4.学期及毕业考试的课程门数,中央电大开的课程按中央电大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并由电大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日期。
5.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其所考课程的成绩作零分处理;毕业前,视其认识和改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协助考生舞弊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6.在学期、毕业考试期间,在册的全科生不准无故请假。单科生原则上不批准出差或休假,如遇特殊情况,考试时经准假外出到其他地区,则可向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提出参加考试的申请,并交验学生证和有关准假休假证明。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应该认真审查证件,严格履行考试手续,准予参加考试,并将考生的考试试卷密封寄考生所属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
7.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因病必须有医疗单位医生证明,因事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教学班办理请假手续,报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准予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凡经批准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不管是多少分数,在成绩单上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8.电大在册学理、工科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课,方能准予毕业。
9.学生应进行学期(或学年)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个人小结,经全班学生集体讨论评定,并写出书面评语。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操行评定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0.全科生学完电大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了规定的总学分,教学班就其操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全面鉴定,报工作站(或分校)审核,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如有的全科生只取得部分单科的学分,可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单科生学完所学单科课程,并取得该科规定的学分,可按上述手续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凡通过单科学习方式,陆续学完所学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各单科结业证书者,可持各单科结业证书和该生所在单位对其操行、身体情况鉴定的证明,向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申请领取毕业证书。工作站(或分校)应认真核实情况,报省、市、自治区电大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三、转学、休学、退学
1.全科生一般不予转学。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必须具备下述条件:调入单位允许其脱产学习,并同意承担其全部学习费用;调入地区或单位的教学班同意接受其插班学习,手续完备,并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准转学。
单科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者,必须持原教学班上一级电大工作站(或分校)的转学证明,和调入单位同意其学习的证明,向调入地区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提出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学入学手续。调入地区电大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2.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经单位同意,由教学班报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学生复学,应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同意,教学班同意接受,并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可复学。学生休学、复学情况,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3.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经原单位同意,由教学班报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可退学。退学学生不能复学。学生退学情况,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4.在册全脱产学生,在每个学期必修课程考核中三科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应退学;两科不及格者,予以补考后仍两科不及格,应退学;累计有三科必修课不及格,应退学。应退学者,经单位同意,也可改为单科学习。
四、纪律和考勤
1.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
2.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锻炼身体。
3.学生在教室内,不允许抽烟和大声喧哗,要保证教学班有良好学习的秩序。
4.在册学生应按时收看收听电大的讲课,按时参加实验课等教学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均为旷课。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课,要履行请假手续。7天以内由教学班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主管教学班的领导单位批准。无故不请假或无故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请事假和旷课的学生要通知原单位、并由原单位按其考勤和扣工资制度办理。旷课累计时数超过省、市、自治区电大规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五、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由教学班评议,取得学生所在单位同意,报工作站(或分校)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2.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应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应征得学生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教学班报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工作站(或分校)报省、市、自治区电大备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应由教学班提出报告(并附学生所在单位的意见),工作站(或分校)提出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
给予学生处分,应经全班学生讨论,本人参加会议,充分发扬民主。
对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热情耐心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有认错和悔改表现,经一段时间的考验,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应由教学班提出意见,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并报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备案。
3.对学生的表扬、奖励和处分,都应以书面正式通知学生原所在单位。
六、各省、市、自治区电大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学籍管理补充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铁道部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
为规范铁路运输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餐车发票是指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
二、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置,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 (发票式样附后)。
  三、为了保证铁路餐车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和识别,铁路餐车发票采用6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票面背涂为浅绿色,并印有“铁路专用”字样,规格为150×70MM。铁路餐车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由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向其纳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可在其铁路局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四、铁路餐车发票从2006年3月1日启用,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取的税务发票,可延期使用到200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旧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五、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15日之内必须向当地省级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铁路餐车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倒买倒卖,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铁路局、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铁路餐车发票和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告知社会,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当铁路部门的发票使用涉及到两个以上省市管辖业务交叉时,铁路部门应与相关的省级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
附件: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未满3年的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落实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机构或者指定专职、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落实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四)负责本单位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五)组织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期参加检验,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六)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状况,有不适合驾驶情形的不得安排其驾驶。

  第八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之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对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

  (三)对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四)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应当统一标识、标牌。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验收、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宣传报道,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多发、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不按本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