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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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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省工作顺利进行;
(三)增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四)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合格人才。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第七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四)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评比和奖惩;
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领导组织决定,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按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执法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计划,组织、推动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设置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
第十二条 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事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考核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知识教育、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应将法律知识列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并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联系实际,对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辖区和部门、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所任命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方式,提高其法律素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和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对没有达到规定考核标准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授予机关撤销其相应奖励,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1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人员脱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财政部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人员脱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近接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人民来信、来电,询问事务所脱钩改制中人员脱钩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事务所人员脱钩,是指事务所职龄内在册人员,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系列之内。事务所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不再以任何形式对事务所实施人事管理。
二、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所列(一)1、“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这里所指“有关部门批准”系指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人事部门批准。
三、我部财办字〔1998〕45号文件要求,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在1998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脱钩改制工作;挂靠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管理的事务所,应在1998年年底至迟在1999年一季度全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所有的事
务所应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脱钩改制工作。人员脱钩是事务所脱钩的首要内容,凡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人员脱钩的所不换发新的开业证书,注册会计师不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经中编办、人事部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财政部设立“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附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简介),为脱钩后的事务所提供人事服务和人事代理。
五、我部财会协〔1998〕57号文件所列紧密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集团,由财政部批准的,可由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提供人事服务。所属成员所人员经该中心办理合法手续,可在全国流动。
六、我部财协〔1998〕1号文件规定“以合作所名义招聘的中国员工,其人事关系均应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中心”,并在1998年年底前办理完毕,逾期未办,该所所属中国注册会计师不予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涉外事务所的人事代理均集中在中国财会、资产
评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可在全国范围按规定准予流动。
七、我部财会协〔1998〕55号文件有关发起人“国家规定职龄”的要求,可按下述各款掌握:
1、国家规定公务员职龄为60岁;
2、具有高级财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65岁掌握;
3、超过65岁、70岁以下,保留注册会计师身份,但不能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如确实需要、又能胜任、民主通过,应由事务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转报财政部特批,可担任发起人,未经特批,均不予承认,换发新证
时不予换证。
八、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要关心不再安排执行法定审计业务的老同志和部分行政人员。经挂靠单位同意,可从收取的净资产租赁费中,解决老同志的生活和安置费用,对于年轻同志,可规定一定期限,实行再就业。
附件: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中心简介

附件: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简介
一、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中编办、人事部批准的全国性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份公司的法定原则运作。按照国家目前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体制,中心在开展人才交流工作方面,
依照国家对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独立进行,同时接受人事部、财政部监督指导,是全国人才市场的组成部分;中心在涉及财会、资产评估专业方面,归口接受财政部监督指导,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在建制上属财政部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
理。
二、中心是为适应政府机构和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努力培育我国财会专业人才市场的需要,以及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设立。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
1、为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提供全员人事代理;
2、为原挂靠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发起组建的企业脱钩后提供全员人事代理;
3、为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事业单位提供部分人事代理;
4、为双向选择的大、中专财会毕业生提供个人人事代理;
5、为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机关分流人员、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个人人事代理;
6、为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提供人事代理;
7、为社会流动和待业财会人员提供人事代理。
三、中心遵循国家人才市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财会、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在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提供人事代理。包括:
(1)管理各类人员的档案,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办理查阅和转递,并出具有关证明;
(2)保留各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干部身份和工资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记载档案工资及计算工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3)负责办理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和选拔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4)提供财会、资产评估专业人才招聘和人才推荐服务,并负责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5)代办集体户口及符合进京条件的有关手续;
(6)代办各类社会保险;
(7)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由人事部门证明的有关社会工作。
2、在信息化、网络化、现代化的基础上提供财会专业人才信息咨询服务。包括:
(1)接受、收集、整理、储存有关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资源,建立全国性人才信息网络;
(2)采取适当方式发布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供需信息;
(3)选拔、推荐高、中级财会、资产评估专业人才;
(4)组织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供需见面,组织人才交流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5)建立人才测评体系,进行财会、资产评估及高级经济管理人才测评,开发高层次的经济管理专业人才资源;
(6)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改革方案,提供人事咨询服务;
(7)与有关国际、国家人才市场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收集、整理、储存、提供国际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信息,组织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国际交流。
3、在系统化、规范化、现代化及定向、速成、高质、实用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培训。包括:
(1)授权组织开展财会、资产评估以及经济专业人才学历教育;
(2)授托开展财会、资产评估专业以及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培训教育;
(3)组织开展财会、资产评估以及经济专业人才岗位培训教育;
(4)组织开展财会、资产评估以及经济专业人才继续培训教育;
(5)与国外有关组织合作进行专业人才培训。
4、结合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建立党、团组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及有关的社会活动。包括:
(1)接受在京事务所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2)组织事务所建立党、团支部,开展党、团活动;
(3)按党章规定,组建财政部人才交流中心党、团工委,直属财政部机关党、团委,组织事务所直属党、团支部的工作;
(4)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5)相应地建立工会、妇女组织,并结合行业特点开展群众工作。
中心自即日起为社会提供服务。
中心地址:北京海淀区厂洼街5号(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四楼)
联系电话:010-68483076,68483079
联系人:徐宁



1998年9月3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相关职责。2.原省物价局的相关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国家投资的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全省发展战略、规划、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研究分析全省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并提出宏观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五)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提出工业省建设的宏观规划,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八)研究分析全省及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协调全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提出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十)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十三)拟订和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十四)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和年度调控计划,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制定和调整省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组织、指导全省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公文运转、督办督查、印信、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等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研究并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机关政务信息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政策和实施意见;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经济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资源有效合理配置和整合;拟订并协调全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及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对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组织可行性评估,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概算审查、预决算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投标工作,研究制定招投标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全省重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七)产业政策处。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全省综合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监测分析全省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全省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国外贷款规划,安排办理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规划和政策;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

研究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及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负责全省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有关项目;组织协调和推进农业产业化。

(十一)能源处。

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

(十二)交通运输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负责调控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安排和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制定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保障方案,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工业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安排有关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规划;制定稀土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全省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省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吉林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解决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战略、政策及规划,参与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协调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生态建设规划的实施;承担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省社会发展状况,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七)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全省粮食、棉花等储备和全省订货、储备、转换以及投放;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省资金平衡状况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全省直接和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审核全省有价证券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根据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提出企业债券发行总量和投向,并监督发债资金使用情况。

(十九)价格处。

研究拟订商品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和调整省级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组织、指导全省重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实行价格政策指导。

(二十)价格调控监督处。

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研究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宏观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理、承办全省重大价格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指导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制定颁布收费标准;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及收费价格的制定;研究提出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十二)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小城镇改革与发展处。

负责制定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百强镇”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农村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抓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二十四)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十五)吉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贫困地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制定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开展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管理扶贫开发项目;协调财政金融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的计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十七)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1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1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7名,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7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58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我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审核。(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其中限额以上需报国家审批或备案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前期可行性评估与论证,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上报国家审批或备案。(三)关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在高技术产业化、机动车准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问题,待国家明确以后再行确定。(四)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原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