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
2011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近期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切实抓好“两节”及春运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
2011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两节”及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尤为重要。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提早准备、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两节”和春运期间学生流、务工流、探亲流的特点,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的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落实,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每一天、每个环节。
二、加强预防预控,做好雨雪降温天气应对工作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和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沟通协调,提前发布道路水路通行情况和预警信息;加强安全监管与应急救助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加强对道路和通航水域的巡查,为公众出行和船舶航行提供安全保障;做好北方港口航道防冰、破冰准备工作,保障航道畅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和重点物资运输;加强冰冻雨雪天气道路的疏导和抢通保通工作,做好滞留旅客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提前部署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积极应对灾害性天气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抓好源头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把好“两节”及春运期间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的准入关,要强化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船舶船员、危险品运输作业人员、交通运输工程建筑施工人员等从业资格的检查,强化对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和“四客一危”船舶技术状况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两节”及春运期间的运输生产。要督促企业开展拉网式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督查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四、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单位要强化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监管不缺位、没有漏洞。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五加强”:一是加强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强化客运站的安全督查,特别是加强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确保“三关一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水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强化对渡船渡口和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群岛、长江沿线等地区客滚运输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船、码头和接卸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强对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稳定;四是加强对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重点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爆炸、起重伤害、冒顶、触电等事故发生;五是加强客滚船、旅游船、在建施工项目、办公场所和客运站场的消防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
五、加强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的假期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运输各部门要保持救助应急车辆、船舶、飞机处于良好状态,靠前安排待命值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决不允许出现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如发生此类现象,将严肃追究责任。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6〕1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
为体现国家对伤残人员的关怀,方便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伤残人员配置各类辅助器械规定如下:
一、配置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由本市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二、配置原则和配置范围
(一)配置原则
实用、安全,国产普及型和在本市配置。
(二)配置范围
1、手摇三轮车、手推轮椅车;
2、假肢;
3、矫形鞋;
4、整容器械(假眼、假耳、假鼻);
5、视听辅助器械(眼镜、助听器);
6、其它辅助器械(拐杖、钢丝支架、腰围、颈围、胃托、肾托、保暖护套、假牙)。
三、各类辅助器械的配置条件
(一)手摇三轮车、手推轮椅车
1、凡五级以上具有下列残情之一,有操作能力的,可配置手摇三轮车:
(1)两下肢截瘫者;
(2)两下肢膝关节10厘米以上截肢者;
(3)一腿膝关节以上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者;
(4)两膝关节或一膝、一髋关节同时强直,功能完全丧失者。
2、凡具有下列残情之一,且不能操作手摇三轮车的,可配置手推轮椅车:
(1)两下肢截肢或完全失去功能者;
(2)因神经损伤,导致两下肢完全瘫痪,或一侧上下肢瘫痪不能行动者;
(3)髋、膝、肩、肘关节三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假肢
凡上肢或下肢因伤残截肢,经假肢厂医生鉴定,能安装假肢的,可配置上肢假肢或下肢假肢,安装下肢假肢的,可配矫形鞋,另附配假肢护套两付。
(三)矫形鞋
凡因伤残导致足部畸形、缺损,行动不便,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者经医疗单位鉴定,可配置矫形鞋:
1、足掌失去过半或蹠骨骨折畸形愈合且断端疼痛者;
2、下肢骨折致两脚长短不齐,残肢短于健肢3厘米以上者;
3、跟骨切除或第一、第五蹠骨切除者;
4、伤后形成马蹄足、大弓足,或踝关节僵直,形成仰足者;
5、足部伤后神经麻木,脚面下垂或向内外翻,行动困难者;
6、足部伤后畸形或因病理情况严重影响行动者。
(四)整容器械
1、眼球因伤残摘除的,可配置假眼和墨镜。
2、耳、鼻因伤残脱落的,可配置假耳、假鼻。
(五)视听辅助器械
1、因伤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0.1以下者,可配置眼镜。
2、因伤致双耳听觉受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影响生活和工作的,可配置助听器。
(六)其他辅助器械
1、因下肢伤残,行动困难,需拄撑扶助行走的,可配置拐杖。
2、因胸部伤残,致四根以上肋骨摘除,造成胸椎畸形的,可配置钢丝支架(背心)。
3、因腰椎负伤,引起椎体变形的,可配置腰围。
4、因颈部负伤,致颈椎下垂的,可配置颈围。
5、因胃、肾负伤,致胃、肾下垂的,可配置胃托、肾托。
6、因颈、手、臂、腿等部位负伤,导致肌肉明显萎缩变形,需防寒保暖者,可配置颈套、手套、臂套、腿套等护套。
7、因伤致牙齿脱落,咀嚼发生困难的,可配置假牙。
四、辅助器械使用年限
(一)手摇三轮车、手推轮椅车使用年限为5年。
在使用年限内,确因零部件损坏无法使用的,可按实报销修理费用。
(二)上肢假肢使用年限为4年,下肢假肢为3年,装饰性假手为4年,半足为2年。
(三)矫形鞋(含下肢假肢所配皮鞋)使用年限为2年,棉、单各一双,每双矫形鞋各配鞋垫两双。
(四)整容器械(假眼、假耳、假鼻)和视、听辅助器械(眼镜、助听器)使用年限为5年。
(五)其他辅助器械的使用年限为:拐杖4年;钢丝支架(背心)4年;腰围4年;颈围4年;胃托、肾托5年;保暖护套3年;假牙10年。
上述各类辅助器械配置的具体情况可参见附件一。
五、配置办法
(一)首次配置
1、申请。伤残人员首次配置辅助器械,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安装假肢的,同时应附上假肢厂的鉴定;配置矫形鞋的,应附上医疗单位的鉴定。
2、审核。工作单位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核对相关伤残记录档案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本人户口所在的区县民政局审批。
3、批准。区县民政局受理并审核后,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参见附件二)。对配置符合条件的,即予批准;对不符合配置条件的,应予书面告知。
(二)更新和维修
各类辅助器械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新,或使用年限内确需维修的,由区县民政局凭伤残人员的书面申请给予核实审定,并应及时将更新或维修的有关情况在《上海市伤残人员辅助器械更新或维修记录》(以下简称记录,参见附件三)上记载备案。
(三)伤残人员配置(含更新和维修,下同)符合本规定的辅助器械,在配置结束后,凭发票到区县民政局核实报销。
伤残人员要求配置辅助器械超出本规定原则的,超出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审批表、记录及本人申请和有关鉴定应及时归入伤残人员伤残抚恤档案,以便查考。
六、配置经费
伤残人员辅助器械配置、更新和维修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区县财政列支。
七、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市过去有关文件、通知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一、上海市伤残人员辅助器械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参考
二、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审批表
三、上海市伤残人员辅助器械更新或维修记录
上海市伤残人员辅助器械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参考
项 目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元)
备注
手摇三轮车
5
1200
手推轮椅车
5
800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
4
9000
上臂离断
4
7000
肘关节离断
4
6500
前臂离断
4
6000
腕关节离断
4
8000
掌指关节离断
4
5000
下肢假肢
髋关节离断
3
20000
包括训练费
大腿离断
3
15000
包括训练费
膝关节离断
3
10000
包括训练费
小腿离断
3
9000
包括训练费
踝关节离断
3
6500
包括训练费
半足
2
900
矫形鞋
棉
2
600
单
2
600
整容器械
假眼
5
500
每只
假耳
5
500
每只
假鼻
5
500
视听辅助
器械
眼镜
5
500
助听器
5
1000
其他
辅助
器械
拐杖
4
200
颈胸矫形器
4
1200
中胸矫形器
4
1100
腰胸矫形器
4
800
颈围
4
300
胃托
5
200
肾托
5
800
保暖护套
3
300
假牙
10
500
每只基价为500元,同一区域每增加一只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0元,依此类推。
附件二:
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入伍或参加工作年月
工作单位
户籍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伤残人员类别
伤残证件编号
沪 号
伤残情形
伤残性质
因
伤残等级
级
配置辅助器械名称
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备注
核准报销金额: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
经办人: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市伤残人员辅助器械更新或维修记录
姓名
伤残人员类别
伤残证件编号
沪 号
首次配置辅助器械名称(型号)
配置日期
核定使用年限
年
更新或维修日期
更新辅助器械名称(型号)或维修项目
核定报销
金额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