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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8 05:2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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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月12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是机车设备的组成部分,是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的替代设备,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改善机车乘务作业管理的重要设备。
第二条 由监控装置所产生的运行参数记录是行车分析的重要依据。其数据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应选用经部批准的监控装置型号。监控装置的主要生产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部审批后方可作为生产依据。新造或经落车维修的监控装置须经部指定的质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第四条 推广使用监控装置是一项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各个行车业务部门必须紧密配合,通过精心维护、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使运用设备全面达到部颁《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用于担当各线客货牵引任务的装有机车信号设备的内燃、电务机车均应装用监控装置。用于调车和小运转的由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根据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第六条 对于新安装开通的区段或监控装置虽已正常使用,但控制模式有关参数进行了调整的,允许投入使用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试验运行。在试验运行期间可不接通机车制动控制设备,由铁路局制订特殊保证安全行车办法加强管理。试验运行期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凡已投入运用的监控装置未经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八条 应随时保证机车上监控装置的状态良好。在库内发现监控装置状态不良的,不准机车出库牵引列车。
第九条 监控装置在各运行区段的监控模式参数须由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批准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监控模式参数。
第十条 机车入厂大修时,车上安装监控装置的有关基础设施原则上随车一起维修,保持出厂完好。具体维修内容与方法由机车大修的委承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从事监控装置工作(包括数据处理、维修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前应经过必要的转岗位培训。机车乘务员使用监控装置前也应进行工作原理和操纵方法培训。铁路局应制订计划,定期对有关人员安排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第十二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管内监控装置工作,随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含广铁(集团)各总公司,下同]要组成由机务、电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监控装置协调组,随时研究、协调管内监控装置工作和定期开展对基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机车信号条件及线路座标是监控装置可靠运行的基础,机务、电务部门应加强协作,作好以下工作:
1.建立段一级机电双方领导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建立机务段有关部门与电务段机车信号检修所的信息反馈系统,随时传递机车信号故障信息,及时处理机车信号的非正常状态。
3.当地面信号机、绝缘节移位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移位信息通知机务段;
4.轨道电路绝缘节和接近连续式发码区外端短路线应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机务段应建立以运行记录数据为基础的定期运行情况分析制度,并以此制定行车安全、乘务员培训、乘务员管理等阶段工作的方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铁路局机务处为监控装置主管业务部门,下设的监控装置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中心)配备必要的检修房舍、设备和测试仪表,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
中心的主要任务为:
1.承担全局监控装置模式参数的研究和特殊应用软件的开发;
2.承担监控装置板级的定期维修和故障机器的修复;
3.承担建立监控装置运用状态的数据库;
4.承担新上区段数据的调查采集;
5.协助机务处指导各机务段的管理工作;
6.承担对各机务段有关监控装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7.受机务处委托协调机务段与生产厂家的业务联系。
第十七条 分局机务科主管管内监控装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机务段将现自动停车装置工作机构充实改进为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检查工作:负责机车出入库时的监控装直状态检测试验,运行记录数据转录、应急故障处理,办理出入库手续。
2.检修工作:负责机车中、小修时的监控装置检修,新进机车的安装及大修机车的拆、装工作;负责按检修周期对主机、显示器等设备进行清扫、测试、试验及简易的故障处理工作。
3.微机处理工作:负责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打印、存盘等工作,负责建立检修所数据库。
检查工作和微机处理工作应每日24h轮流值班。
第十九条 在同时使用自动停车装置的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同时担当自动停车装置有关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机务段应编制监控装置使用保养规则、监控装置使用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标明运行区段各车站代号、特殊操纵要求地点的监控装置操纵示意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检测监控装置作用良好的,应由检测人员向乘务员提交合格证。无监控装置状态合格证的,严禁机车出库运用。
第二十二条 乘务员应熟悉监控装置的基本结构、性能和有关线路区段的操纵要求,认真按照使用保养规则、作业程序操纵监控装置。
第二十三条 乘务员在交接班时要对监控装置外观及施封处所进行检查,遇有损坏的要做好记录。开车前要确认监控装置工作正常,各项显示正确。开车后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按压“开车”键(装有地面应答器的除外),以使监控装直正常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运行途中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乘务员应向调度员报告,并关闭监控装置,同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地点、现象做好记录。对运行途中发现影响监控装置正常工作的机车信号异常时,乘务员也应将发生时间、地点、现象做好记录。机车返段后,要主动向检修人
员介绍故障情况,并填写有关设备故障反馈单,以便检修人员及时进行检修。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允许使用监控装置“解锁”键解除监控模式。
1.在地面无码的股道侧线通过时;
2.引导进站时;
3.出站信号机停用时;
4.带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显示红灯时;
5.铁路局规定的其它特殊解锁条件。
第二十六条 担当双机工作的第二位机车或列车尾部担当任务的补机,允许关闭监控装置,但转为担当本务任务时须立即恢复使用监控装置。

第五章 数据的转储、处理及分析
第二十七条 数据转储、处理及分析是监控装置使用、检修管理的中心环节,是考核行车安全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对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司机操纵水平,实现机务工作管理科学化提供了重要基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二十八条 机车到达测试地点后,检测人员应立即上车进行检查和数据转储,并认真向司机询问监控装置使用情况,经检查两端司机室监控装置外观状况良好后再进行数据转储。转储文件的数据要保证整个机车交路的全部内容,既要防止漏掉又要防止重复转储,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确认转储成功后,进行以下检查:
1.设备自检正常,时钟显示正确:
2.列车管压力及柴油机转数显示正确;
3.制动控制机构工作正常。
上述工作完成后,测试人员在司机报单背面加盖专用章,司机凭此办理退勤,出勤司机则在测试记录上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每趟机车交路牵引任务完成后均应对运行记录数据进行一次安全基本情况处理,可由运用车间进行,也可由检测组处理后及时向运用车间传送。运行安全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应作为机务段机车调度员允许乘务员退勤的依据。运行安全基本情况处理的项目、内容由铁路局确定。
第三十一条 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转储后由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处理。各班微机操纵人员完成本班所有机车数据的处理。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在每日运转交班会上提供一昼夜监控装置的记录情况报告,以便行车人员尽快地掌握运行情况和监控装置的状态。
第三十二条 监控装置数据处理的专用微机是监控装置管理的关键设备,要确保其正常工作,应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其工作范围。非指定人员不准上机操作。
第三十三条 监控装置的直接记录数据要存入专用软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将所有软盘统一编号,建立监控装置记录数据资料库。
第三十四条 监控装置记录数据的分析工作分为二部分:一为运用情况分析,由运转车间进行;二为监控装置设备质量分析,由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由运转车间根据工作所提供的“日统计报表”和数据软盘在运转车间微机室进行深入分析,分析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日分析:每天对关机记录、自动制动动作、运行超速、模式解锁、临时限速执行情况、信号临时变更后机车操纵情况及基本闭塞临时停用时的操纵情况进行分析。
2.旬分析:根据机车队提供的日常工作中的关键人及安全情况不好的机班,进行重点帮教;有计划地抽查1次作业标准化的全过程,从而找到不安全因素,根据运输任务,自然条件和天气等变化情况,有计划地抽查关键区段、关键地点的乘务员作业情况。
3.月分析:每月对机车队标准化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关键站停车位置进行检查,并对全月运行情况进行汇总。
4.特殊情况分析:对防止事故、发生不良反映、路外伤亡、机故和发生行车事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
第三十六条 运用情况分析要作为运转车间日常考核的主要工作,由1名副主任主管。车间应设熟悉运用工作和微机的专职分析人员。运用分析要列入指导司机工作范围,每月对所包机班要分析1次。
第三十七条 由工作所根据每日数据进行分析,并建立机务段监控装置质量状态数据库。分析内容及要求如下:
1.日分析:每天对关机记录、自动制动动作、信号异常、设备故障、司机操纵“前进”和“等待”键、过机修正作用丢失、信息转储情况以及新更换监控装置设备工作情况等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如遇监控装置质量问题要及时组织检修。
2.月分析:每月对管内监控装置质量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找出故障原因并确定工作重点,以逐步提高设备质量。
第三十八条 机务段应每月将统计、分析结果报路局、分局主管部门、铁路局应将收报的监控装置应用情况分析汇总后在每季初5日内报铁路部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监控装置数据转储、处理及分析各环节要建立专项记录,要明确交接手续。各专项记录的内容及要求由铁路局确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删改监控装置的直接记录数据,对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控装置安装、检测、维修
第四十条 新配属到段或经外委修后返段的机车到段后,应在投入运用前2日内将监控装置安装恢复完毕,经验收员验收合格后转入运用。
第四十一条 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由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所负责,电务段机车信号检修所应密切配合,确保作业时间和安装质量。
第四十二条 装有监控装置的机车加入部、局备用时,工作所应及时将监控装置各项设备(主机、显示器等)拆下,在试验台检测良好后妥善保管,机车解除备用时,应立即将监控装置恢复安装,经全面检查、调试和验收员验收合格后运用。
第四十三条 装有监控装置的机车调往外局时,调出段可将监控装置的各项设备全部拆除,铁路局内机车调动时各局可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监控装置的质量,使其在机车再投运时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要对入库机车的监控装直进行检测。铁路局应编制监控装置入库检测作业程序。机车入段后,监控装置检测人员应及时会同机车信号检测人员共同上车检查、测试、认真向乘务人员询问监控装置的使用情况,收回合格证,并填写测试记录。检测人员要严格按作业程序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装置的维修应实行计划预防修与故障互换修相结合的体制,并坚持专业化集中修理原则。计划修理周期和修程内容、检修工艺、技术标准等由铁路局根据使用监控装置情况制定。监控装置的检修周期应适应机车的检修周期。
第四十六条 各铁路局应制订监控装置预防修理和故障修理费用标准,并将支出列入运输成本。
第四十七条 对每台监控装置均要建立技术履历薄,记载监控装置的安装、日常维修及运用状态。技术履历簿应由工作所安排专人负的填写、保管。机务段应对监控装置的安装、检测、临时故障处理、维修等工作建立记录台帐,记录台帐的内容和要求由铁路局确定。
第四十八条 监控装置工作所配置的各种仪器、仪表、试验台要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定期检修、校对,确保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监控装置的运用质量每月按运用完好率指标进行一次考核,计算公式为:
全月机车 机车入库
入库总数 - 故障台数
运用完好率=------------×100%
全月机车入库总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 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 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省直房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运营各项住房资金,并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并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办法。
第八条 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处和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挂靠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职工住房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要按照就近、方便、集中、连片的要求,搞好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选址工作。
第十条 根据省直各单位住房的实际需求情况及济南市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设计划,经省直房委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划委员会负责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具体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对小区进行精心规划和设计,经省直房委会审定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用款计划,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并按计划具体办理资金拨付。工程完工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省直房委会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写出报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省直
房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省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享受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坚持统一建设职工住宅小区的前提下,各单位已在建的职工住房继续由建设单位按原批准的建房计划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已有地皮的单位只要符合济南市城建规划,也可以申请自行建房。建房计划经省直房委会批准,省计委立项后,
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职工住房的出售、出租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成后,优先解决省级机关严重缺房单位和省属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购房职工要在建房前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签定建房合同,并预交30%的购房定金。房子建成后,按规定的七项因素计算成本价直接向职工出售或以成本租金向职工出租。
第十八条 为提高省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购房能力,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济南经四路支行和工商银行济南趵突泉支行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可申请贷款;在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还可向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小区住房的面积及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职工以成本价购房,住满一年后,即可上市交易;也可在公平价格基础上,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折价收购旧房,职工补足差价后,换购新房。旧房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适当维修后,出售给其他职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济单位的职工住房建设按本办法执行,建设计划纳入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统一建设规划,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8年4月10日
  摘要: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如侵权人就其所致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风险分担原则,其在特殊侵权领域内的责任认定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实践的繁杂性,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些许误区,同时基于该原则本身在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维护弱势群体以及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显著作用,应加强对该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从而对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推定”,顾名思义,即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又称过失推定,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侵权责任。实行推定的基础和理由是,已知的事实和未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因果关系或逻辑关系,证明未知事实很困难,而证明已知事实较容易,从而根据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存在或真伪,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和便于法官认定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片面所造成的对该原则的错误适用问题已不容忽视,故应重新对该原则加以审视和增强理解。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过错推定原则依附于过错责任原则而产生,比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时间要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当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了一种与法律意志不相容的行为时,就必须对自己的有过错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过错推定原则渊源于罗马法,并在其中有着相似和零星的规定。如著名的《十二铜表法》第8条规定:“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地里吃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他人的果实落在了自己的田地里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任。”通说认为,过错推定理论是由17世纪的法国学者让多马创立的,多马在其《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一书中,详细论述了代理人的责任、动物以及建筑物致人损害所致的责任,这些过错应该采用推定的方式确立。但此后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过错责任依然在侵权法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大工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工业和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为资本主义国家提出了新挑战。法国率先在其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中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地位

  我国也在立法中规定了该项原则,但理论界对于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仍存有争议,笔者倾向于承认过错推定原则是具有独立性的一项归责原则的学说。其理由如下:

  (一)从法理角度看,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可以归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首先在于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理解和界定。所谓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其中一部分内容,除此之外,有没有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能否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才是确定是否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的内在标准。过错推定原则之所以能够作为介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是因为它在原告与被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发生在现代社会的许多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由受害人进行举证是难以做到的,因而经常使受害人陷于不利境地。而在特殊侵权领域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行为人主观是否存有过错的方面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将行为人有无过错的举证义务推给被告,让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受害人的作用。

  (二)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目标看,过错推定是保护个人法益的一个利器。公平与正义是法律制度永恒的价值与理念,是各国法律制度努力追求的目标。由于归责原则的存在,使得侵权行为法律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当明确。而“过错推定是以客观过失的概念的运用为基础的”,“是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实现的”。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侵权法所面临的情形之下,一方面是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环境污染等诸多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国民素质。面对在生活中已经比较常见的环境污染、医疗、产品等侵权行为,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发生原因十分复杂,且在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由受害人对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进行举证,对受害人而言是很难做到的,因而经常使受害人陷于不利境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主要根源在于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相对人的过错。通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领域内,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行为人也因负担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通过制裁的教育和威慑作用也促使行为人更加审慎地注意自己今后的行为,有效地制止民事违法行为的再发生。

  (三)从价值论角度看,加害人本身往往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有责任就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过错推定不仅保护了受害人,加重了致害人的义务而有利于在其后的行为过程中预防控制风险,促进社会的稳定。由于过错推定在功能上兼容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功能和特点,事实上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比无过错责任和缓,比一般过错责任要严厉,具有独立的价值。这种归责原则,十分适合仍在工业化进程的中国,因为它既不像无过错责任那样苛求企业、个人,从而约束了企业、个人的发展;也不像19世纪西方工业化时期那样借过错责任“偏袒”甚至“纵容”企业、个人(如恶狗主人)恣意妄为。不同于过错责任的惩罚、教育有过错一方而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过错推定原则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考虑而产生,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

  (四)从司法实践上看,过错推定责任有利于提高诉讼的准确性、效率。基于我国司法司法实践的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等起草的《侵权法》就采取抽象的一般条款+具体的类型化的模式,具体罗列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我国现有民法及司法实践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件主要有: ①《民法通则》第113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责任确定;②第121条: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案件的责任确定;③第122 条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确定;④第125条: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⑤ 第126 条:建筑物、悬挂物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⑥第127 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确定;⑦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责任确定;⑧其他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从诉讼的角度看,过错推定类型化的侵权行为的罗列,便于法官按图索骥地确定诉讼中侵权行为的性质、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进而提高了诉讼的正确性、效率。

  三、过错推定原则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如上所述,过错推定原则应位列独立的一项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滥用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经常出现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如果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仅仅关注这一点而忽视其他内容,就会出现其他错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在我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必须以法律有规定为限。上文列举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确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若干特殊侵权类型,应严格适用。在法律所罗列适用的范围之外,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认为案件需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必须慎重。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侵权行为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在实践中如发生特殊侵权行为而使我们的司法工作遭遇司法尴尬时,就必须及时将其纳入法定的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因为过错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它是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比如当前的广告主的虚假广告侵权、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基于侵权的特殊性,如果仍适用过错原则,受害人则难以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加以举证,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受害人救济无门,导致不公平,应当适时的引入法律。

  (二)过错推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明确侵权人侵权人是谁这一应当是明确的,在侵权人明确的条件下,推定这个确定的侵权人有过错。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首先须就行为人的行为、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以及行为人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待上述证明责任完成后,举证责任转由侵权行为人负担,即由行为人就自己无过错以及法律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侵权人不确定的前提下,受害人因无法完成侵权责任前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而仍需负担证明责任,此时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后果。因此,侵权人的明确是进行过错推定的前提,法院运用过错推定原则来推定侵权人是错误的。

  (三)在确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时,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全推给被告。为了更好地探究这一问题,有必要对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它是指导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四个方面:1、损害事实,即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2、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困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4、具有主观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下该构成要件是被推定的)过错,是指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在过错推定原则下,要被告承担责任也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时最大特性是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而人们往往会在认识过错推定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上发生错误的理解,片面地认为过错推定案件中举证责任就应该全部“倒置”到其侵权行为人身上,从而受害人即原告不存在举证责任。实际上,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并没有完全倒置,倒置的仅仅是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上述第四个方面仍应由被告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实要件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即就上述前三个证明环节即损害事实、行为及因果关系应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四、小结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已经成为当代侵权法发展的标志之一,其出发点是在特殊侵权领域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并非不考虑加害人的合法利益,只要是合法权益都应当保护,因此在具体工作中 ,要站在客观事实的立场上,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与坚持法律之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出发,既要让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保障受害人合法请求权的实现,也不要对受害人偏听偏信 ,要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侵权要件上认真分析侵权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 ,切忌随意加大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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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265-266页。

[3]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陈荣宗:《举证责任之分配》[J](二).载于《台大法学论丛》,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