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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转发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1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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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转发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等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转发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现将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应由个人支付,不得用职工福利基金支付,也不得用企业的任何资金支付。管好用好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严格执行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是保证企业
职工福利,严格财政纪律的重要问题,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用职工福利费或企业的任何资金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要予以纠正。

附: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
最近,我省各地开展家庭财产保险,这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职工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应坚持自愿、自己纳费的原则。据各地反映,目前有的企业动用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影响了职工集体福
利事业和困难补助经费的正常使用。为此,各地如有动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应予立即纠正、追回。也不许企业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今后,要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对职工个人参加家庭
财产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工作,应由保险费征集单位去做,工会不要包揽这项工作。
此通知可转发到企事业基层单位。



1982年3月4日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王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交警、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管理,配合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行使以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计划进行备案,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的会审和管理;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五)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堆放;
(六)监督、管理弃置场;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垃圾、渣土的排放、运输、 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弃置场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置场地。
第七条 经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建筑垃圾程渣上处置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处置等有关事项,并与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5日内申报排放处置计划。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通知,对不核发处置通知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载运输时,不得高于运输车辆挡板,严防渣土、砂石沿途洒落。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王地出口处应当硬化或铺麻袋、竹板、沙石,设置洗车设备,对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进行冲洗。
第十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线路运输,必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弃置场,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查验。
第十一条 成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业运输公司。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均由专业公司负责清运。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垃圾、渣土,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0日内将工地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弃置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第十六条 弃置场的管理人员对渣土受纳情况及现场管理情况,应如实填报处置报表。
第十七条 弃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同时,要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做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八条 弃置场地四周应当设置围墙,并有防尘和防污染的措施,做好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 弃置场内禁止从事各种建设和个人种植等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运输,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
为采取改正措施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5元至1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承办主管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凡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垃圾、渣土的处置,按本规定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6-12-13)



  导游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参与者,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生产力。新中国成立后,老一辈导游工作者认真服务于国家政治外交,为促进中外民间友好交往做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后,广大导游为促进旅游业向经济产业转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把中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大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进入21世纪,我国导游队伍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肩负着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加快实现世界旅游强国的重要历史使命。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培养一支适应新时期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的导游队伍,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适应新时期要求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认识
  (一)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客观要求。全国旅游从业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促进者,导游是以服务游客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只有发挥好导游作用,才能充分挖掘旅游产品的深厚内涵,弘扬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只有发挥好导游作用,才能增进旅游者与目的地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实现不同生活方式、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的交流与包容;只有发挥好导游作用,才能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更好地引导旅游行为与旅游环境的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新时期导游队伍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导游素质为核心,重视促进导游的全面发展,逐步完善导游从业的管理服务体系;必须以改革为突破,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逐步建立激励保障和约束监督机制;必须从旅游业为“人”服务的本质要求出发,强调以旅游者为“本”,充分发挥导游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文明服务、人性化服务、细微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内涵,也是旅游行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三)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是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迫切要求。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素质、综合发挥旅游产业功能,是旅游业“十一五”期间的三大任务。导游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生产力,队伍建设事关旅游业健康协调发展,事关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事关国际竞争力和中国旅游形象,事关旅游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发挥。尽快建设一支素质、结构、规模与旅游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导游队伍,是当前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战略要求。
  (四)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是全面提高导游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数量急剧增加,导游队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导游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旅游业发展;二是现行管理体制不适应导游队伍现状;三是导游队伍发展不适应旅游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当前加强导游队伍的建设,关键在于全面提升导游素质。这是一项涉及面广、突破面大、配套要求高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从进入资格、在岗培训抓起,而且必须从制度上建设、在机制上创新;不仅需要提升导游的政治业务素质,而且必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导游队伍结构;不仅要争取解决导游队伍现存的问题,而且要构建导游队伍面向未来的良性发展机制。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确导游队伍建设的方向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素质为核心,以制度和机制建设为突破口,以增强服务为出发点,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努力实践,综合提升导游整体素质,培养一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规范、形象文明的导游队伍。
  (二)主要任务。进一步深化旅游诚信建设,全面提高导游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公开合理的导游薪酬、执业等保障和激励机制;努力建设梯次合理、进出开放、类别齐全的导游队伍结构;加快完善服务保障和监管体系,积极营造和谐良好的导游执业环境,在整体上促进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
  (三)主要原则
  1、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是长期以来导游队伍建设的重要经验。新时期导游队伍的建设,应继续强调和坚持对导游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反对拜金主义,坚持以人为本、游客至上,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大力培养爱岗敬业、认真服务、乐于奉献的良好风尚。
  2、必须重视导游队伍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当前,导游职业呈现出明显的市场配置、多元结构、分散执业的特点,导游队伍建设必须认真认识和研究这些阶段性特征,把提升导游素质与建立培养机制结合起来,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把导游队伍建设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性特征的要求,遵循旅游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充分运用市场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推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导游队伍实际的发展机制和管理体制。
  3、必须大胆探索和改革创新。我国导游队伍现状既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也有独特的行业性特点。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以改革的勇气和胆识,大胆尝试、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同时,也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行业和国外经验,努力推进导游队伍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4、必须充分发挥导游依托机构的基础性作用。旅行社曾发挥了导游管理和服务的很好作用。新时期,各地又出现了一批导游服务管理机构,这是旅游业和导游队伍发展的必然,但还不够规范。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等导游依托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对导游管理、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大胆探索、改革和完善对导游的管理服务,承担起保障导游合法权益和监管导游从业质量之责。要把探索建立符合导游实际和市场规则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新时期旅游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切实把导游队伍培养好、管理好、调动好、使用好。
  5、必须强化导游服务保障机制的建设。随着旅游三大市场的发展,景区景点的不断增加,导游队伍将持续快速扩大。各级旅游部门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建设为主、服务为先的理念,承担起对导游队伍建设的教育培养、管理服务的责任。现阶段要特别强调转变过于单一的、管制性的管理思路,突出地加强服务和保障意识,将管理工作寓于服务之中,积极创新服务和保障手段,逐步健全导游从业的服务保障体系。
  三、要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全面加强导游队伍自身建设
  (一)加强对导游队伍政治上的培养。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导游队伍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团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在政治上关心导游成长。针对导游队伍年轻人多、思想活跃、积极向上的特点,可围绕爱岗敬业、献计献策、优质服务等主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党团活动,积极营造弘扬正气、奋发有为、建功立业的良好从业氛围。
  (二)加强导游队伍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要突出强调中级导游的基础和骨干地位,加快改革导游职业等级考核方式,大力促进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服务技能的导游进入中级行列,尽快壮大中级导游队伍。要积极探索分类分级相结合、资格考试与社会吸纳相结合、合理流动与相对固定相结合的导游队伍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国家、省和景区三类导游,以市为主的属地化管理的模式。要加强对特种旅游、专项旅游所需的专业技能导游人才的吸纳和培养,研究建立适合不同执业特点的导游职级晋升制度。要重视复合型导游、小语种导游、社会高级兼职导游等不同门类导游人才的培养。要积极吸纳社会专门人才进入导游队伍,对于园林、风景、文物、宗教等旅游景点和红色旅游景区的专业讲解人员,可直接授予荣誉性的导游职级。
  (三)加强和改善导游在岗培训。旅行社和导游服务管理中心等依托机构是组织保障导游在岗培训的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把在岗培训贯穿于日常业务和管理中;城市和基层旅游部门要根据旅游市场需求,抓好对各语种导游、景区点导游、文博科教场馆讲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导游技能和专业知识,努力形成导游队伍开放型的发展结构;国家和省级旅游部门重点要抓好在岗培训的制度建设和检查督导工作,继续坚持把导游在岗培训纳入导游年审之中。要积极探索和尝试课堂培训以外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现场观摩、典型示范等在岗培训的新形式、新方法,不断提高在岗培训的实际效果。
  (四)加强对资格考试和岗前培训的制度完善。导游资格考试是影响导游队伍素质的重要因素,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导游资格考试,加强考试内容与导游从业能力的结合。旅行社和导游服务管理中心等依托机构要加强对导游的岗前培训,提高岗位服务的实际技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导游上岗证的发放与管理。
  (五)加强对旅游院校导游培养的引导。要引导大专院校设立导游相关专业,加强培养复合型的导游。现已设立导游专业的,要根据旅游市场需求,进一步突出培养特色,加快培养市场紧缺的导游。导游职业院校要突出实践环节,重视对实践技能和适应能力的培养。
  (六)加强对导游队伍培养的规划。要制定全国“十一五”旅游业人才规划。各地应根据导游队伍现状、发展态势和长远需求,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导游队伍培养规划,研究促进导游队伍健康发展的管理制度与保障政策。
  四、要以改革为突破口,探索建立导游从业的激励保障机制
  (一)探索建立公平透明的导游薪酬制度。要积极推进旅行社和导游利益分配机制的改革,加快《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改,建立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带团补贴为补充的导游人员薪酬制度。
  (二)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导游执业激励机制。要建立反映和体现导游人员业务技能、职业贡献、从业年限等综合因素的职业晋升机制;探索建立符合旅游经济规律和旅游发展实际的导游从业评价体系;按照导游职级与经济收入挂钩的原则,探索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逐步量化对导游职业技能、专业素质、从业贡献的考核指标,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导游职级晋升机制。
  (三)探索建立导游执业的基本保障制度。旅行社、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办理必要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其基本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努力改善导游的执业环境和工作条件。
  五、要以加强服务为出发点,逐步完善导游从业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要突出加强导游执业的规制建设。围绕导游队伍建设的目标,针对导游市场和导游服务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服务标准、行业协会规章、同业者守则、导游自律公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在内的规制体系。国家和省级旅游部门要重点推动导游执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修订实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制定有关导游的地方立法和地方性技术标准;城市和基层旅游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旅游企业也要积极探索有关规制的建设。
  (二)健全和完善导游管理服务体系。国家、省、城市三级旅游主管部门在现有体制框架内,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研究建立分工合理、各有侧重、有效衔接、监管到位的导游管理服务体系。要根据导游不断社会化的特点,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创新管理体制,提高导游的管理水平,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企业参与、导游自律的管理格局。有条件的地方要审慎而积极地探索建立导游协会、导游之家等行业自治性机构,促进导游社会化管理的程度和水平。
  (三)探索和改进导游管理服务手段。按照新时期导游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完善导游IC卡管理系统,强化导游年审的工作力度。建立导游执业、信用档案的信息化平台,借助社会监督,规范导游服务。积极推进导游服务标准化体系建立,不断完善和强化实施《导游服务规范》。
  (四)努力营造导游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要通过星级导游、优秀导游、诚信导游等评选活动,引导和展示导游队伍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加强对导游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通过正确的引导和舆论的监督,形成理解导游、爱护导游、激励导游、监督导游的社会氛围,全面开创导游队伍建设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