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公用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住宅区的划分,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社区管理,按照住宅与公共实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产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洁,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市政、电力、邮电、环卫、园林、公安(消防)、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会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须拥有投票权者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的投票权,普通住宅按每20平方米为一个计票单位,别墅按每15平方米为一个计票单位;非住宅按每10平方米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但每个独立产权单位不得分割投票。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召开,费用开支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六)决定其他有关维护业主权益和督促业主执行业主公约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经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住宅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住宅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兼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
(三)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改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检查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七)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请求公布欠缴费户名单,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催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区的规模由5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将日常管理事务委托居民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作出的决议,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委员会章程和名单报物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同时抄送当地居委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5%.具体数额和计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资质实行年审制和等级管理制。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委托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各种损害住宅区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四)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地的保洁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业主档案的保管;
(七)举办社区文化活动;
(八)物业管理企业应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员的监督,协助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交付使用而入住率不到50%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或自行组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产生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和改聘。
物业销售(预售)时,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告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按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告辖区居委会。
第十九条 住宅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应接受公安等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进入住宅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设置有停车标志的场所。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第四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二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养护。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得出错,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不得用于经营股票、期货或其他具有风险的经营活动,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共同缴纳,开发建设单位按15元/㎡标准缴交,购房者(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到开发建设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区移交时一并划拨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五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区总建设面积9‰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5‰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办公用房,4‰为经营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具体位置应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所有,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难以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需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价款,由物业主管部门在同一住宅区内统一调剂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无偿移交给物业主管部门,具体使用可根据各个社区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报物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总平面图;
(二)住宅区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图;
(三)住宅区地下管网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综合验收资料。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供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住宅区综合验收时,应有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人参加,开发建设单位已选择了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内的管道煤气、通信、水、电、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由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公共部位违章凿、拆、搭、占;
(三)变更房屋外立面装饰;
(四)堆放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的物质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
(五)聚众喧闹;
(六)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毁坏绿化;
(七)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八)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九)乱倒垃圾、杂物;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
(十一)在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禽和放养宠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再进行装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物业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拒绝配合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因物业维修、更新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物业使用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修复或赔偿。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使用人安全时,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维修保养、公共卫生清洁、绿化、交通、保安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代办性的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已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与服务项目的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收取。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设备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开展经营活动,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厦写字楼、商住楼、别墅区、工业区及其他非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暂行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暂行规定
(嘉政发[2000]8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周到的服务,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我市经济超常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工作由市计委、招商局牵头,市经贸委、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人事劳动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交通局、公安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局、电业局、电信局、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建设银行嘉峪关分行、农业银行嘉峪关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分行、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等部门参加,对投资者相关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
二、为投资者联合服务的职能分工
1、综合协调:由市计委、招商局负责,负责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的宣传;落实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联系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参加联合服务制度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指导联合职能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检查、督办和管理。所有投资项目经计委同意盖章后,其它各有关部门不再研究,按照职能直接盖章,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2、审批管理:(1)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市计委、招商局、经贸委协助,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终止、撤消等事宜;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核法证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审批,申报、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外商驻嘉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各项审批工作和管理事宜;负责办理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事宜。(2)市计委负责,办理吸引国内外资金在我市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3)市经贸委负责,办理吸引国内资金在我市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
3、经济协作管理:由市招商局负责,推荐招商引资项目;负责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的联络工作,并为其提供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及相关业务的跟踪服务,促其项目实施或落实。
4、工商注册登记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名称核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代码事务管理: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负责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政策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核准代码证及赋码,颁发代码证书、产品质级证书和产品许可证。
6、税务管理: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为投资者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种税收事项。
7、外汇管理:由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外汇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外汇登记,审批开立外汇外汇帐户以及其它外汇收支管理服务事项;对外汇收支进行检查和处罚。
8、建设管理:由市建委负责,为投资者办理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非呈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报批手续、人防结建手续、施工用水用电手续,组织招标投标,委托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工程定位放线。
9、土地管理:由市土地局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土地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投资企业用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书,收取土地使用费。
10、海关事务管理:由市招商局负责,通过海关为投资者提供海关业务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登记手续。
11、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受理:由市政府法,为外商和市外投资者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由市政府经济发展违纪举报中心、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解决外商和市外投资企业的投诉和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
参加联合服务制度的各职能部门原有职权部变。各部门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干部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合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制定“一条龙”联合服务实施细则。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管理内容、法律依据、报送文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以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制定规范细则,并实施服务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
2、实行限时办理服务制度。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时限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的,自符合要求的文件送达之日起,合同、章程批准、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土地评估和用地项目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水、供电、供热、排水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的限时办理的时间。
3、建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按照《甘肃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编制全市统一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每年年底前,由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查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招商引资联合办公点设在市建委办公楼一楼政务大厅,联合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届时,参加联合办公服务的各单位都要派专人到政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联合服务制度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但急事、特事、大事不受上述联合办公时间限制,要随时办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