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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大修的规定

时间:2024-07-23 08:2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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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大修的规定

铁道部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大修的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一、铁路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以下称滚动轴承)的大修包括轴承的分解、清洗、检测、探伤、必要的修理、换件和重新组装。
二、铁路货车无固定配属,其滚动轴承实行互换性修理,大修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三、滚动轴承的大修,由铁道部指定并经过生产条件认证的轴承制造厂承担。经过大修的滚动轴承,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的运用条件下由承修厂承担质量保证,保证期为五年。在保证期内出现的轴承质量和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由于轴承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燃、切轴事故,由承修单位
承担责任并赔偿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费。
四、滚动轴承的大修应在独立的检修车间施行。轴承的分解清洗、检查测量、重新组装应分开。检修车间的作业场地、工作台及工具均应保持清洁,检测、组装场地室温应保持16℃~30℃,必要时可配备空调设备,清洁度要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五、待修与修竣的滚动轴承应分别存放,实行严格的隔离。所有的滚动轴承及零、部、组件必须实行有效的保护,防止腐蚀和沾染尘土。已经确定报废的零、部、组件应单独存放,及时涂打易于辨认的报废标记。
六、滚动轴承大修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每道工序必须有明确的作业指导书(或工艺卡片)以及严格的工序质量控制手段。各类量具、量规应经国家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单位定期检定、校对,并有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滚动轴承大修厂必须健全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每套修竣轴承必须有工厂检验部门填写并经部驻厂验收人员签认的合格证。
铁道部派驻滚动轴承大修厂验收人员,对轴承大修质量实行监督和验收。
八、滚动轴承大修的基本技术条件是:
1、施行大修前,必须对原套滚动轴承进行彻底清洗和检测,内圈、外圈和滚子须进行探伤检查,以便准确地判定缺陷、决定修理方法和需更换的配件;检测和探伤结果应填入记录。经检查、探伤合格的内圈、外圈和滚子应按原制造年代分别存放。
2、内圈、外圈滚道出现的缺陷允许磨修,过磨量为≤0.1mm;滚子滚动面只允许采用超精方法消除表面缺陷。
3、经修理的滚动轴承配件允许重新组合,但内圈、外圈、滚子重新组合时,除新制配件外,按原制造年代相差不得超过二年。
4、重新组合的滚动轴承,不能同时使用经过磨修的内圈和外圈,经过磨修的内圈、外圈和超精处理的滚子,其表面粗糙度、形位公差应符合产品图纸规定,工作表面不得有烧伤、软点,并须按探伤规定进行复探后方准重新组合使用。
5、内圈、外圈、滚子不能修复时,允许大修厂用本厂生产的符合产品图纸要求的新制配件换修。
6、保持架和油封一律更换新品;前后密封罩与外圈牙口配合过盈量≥0.15mm,密封罩允许调修配用,但不允许有碰伤和严重变形。
7、内圈、外圈和滚子的探伤检查,其技术条件应符合铁标1987—87的规定,经探伤后的配件残磁强度应符合铁道部的规定;零件、组件的形位公差测量方法按国标GB3072—84执行。
8、经磨修后的磷化零件外露表面及密封罩应重新进行磷化处理。
9、对可以进行大修的滚动轴承,经检查须单件报废的内圈、外圈和滚子,由大修厂提交铁道部驻厂验收员确认,做成记录,并由大修厂添补相同数量的新制配件。
10、滚动轴承零件不允许用电镀、喷涂、焊接的方法进行修复。
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滚动轴承,不得送往轴承大修厂,应由退装单位就地报废:
1、重车脱线后的全部滚动轴承;
2、由于电流通过引起的局部放电而造成的斑点,凹槽或槽纹等表面电蚀损伤的滚动轴承;
3、长期放置,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转动的滚动轴承;
4、发生燃轴或火灾被损坏的滚动轴承;
5、已经涂打过大修标记的滚动轴承;
6、其他无修复价值的滚动轴承。
十、送往轴承大修厂的滚动轴承,必须配件完整,包装良好。送修的滚动轴承一经大修厂分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铁道部验收人员签认,可以整套报废,并据有铁道部验收人员签认的报废记录、出据,从返回滚动轴承数内予以扣除。
1、同一套轴承中的内、外圈同时出现不可修复的锈蚀、拉伤时;
2、同一套轴承中的内、外圈同时出现裂纹时;
3、内圈、外圈、滚子组件三大件中,任何两件同时出现工作面剥离时;
4、滚动轴承外圈因压痕超限而需要报废时。
十一、经铁道部驻厂验收员签认报废轴承,委修厂据此按季上报部物资局,由物资局负责提供新轴承。
十二、大修修竣滚动轴承的主要组装技术条件为:
+0.71
装配高 150-1.03毫米
轴向游隙 0.60~0.75毫米
内圈经摆 0.05毫米
内圈轴摆 0.05毫米
两内径相互差 0.0125毫米
滚子直径相互差 0.005毫米
滚子角度相互差 0.005毫米
保持架径向游动量 0.08~0.4毫米
滚动接触面面积≥70%
注油量 510±10克
旋转灵活性 正反转动3—5圈转动灵活
十三、滚动轴承各零件组装前,目视表面及沟角处不得有油污、水份、灰尘、纤维物、锈斑等物,用洁净的白绸布擦试不得呈现污痕。外圈外表面允许有清洗除锈后的局部锈迹。
十四、大修的滚动轴承应填注2号滚动轴承脂,并应使用精确的轴承脂计量装置,以保证填注重量的准确。
十五、经大修的滚动轴承应按附图规定内容涂打标记,经过磨修的零件,刻写再加工符号M,标记必须清晰完整。
1、标记位置:外圈在外圈内径面中央处和外圈外径凹槽内同时刻写相同内容标记,外圈外径无凹槽的产品应在轴承外圈外径中间部位磨一个宽度为15毫米,深度为0.3~0.5毫米的环带;内圈在大端面紧接原制造厂标记刻写;在组装磨修或超精滚子的内圈大端面刻写GM;
2、标记可用酸笔、电笔或笔砂轮刻写,字迹应清楚,刻写应注意,不得碰伤和损伤滚道。采用酸笔刻写后应用中和液揩试,禁止使用钢印。
十六、大修滚动轴承的防锈,内包装按JB3034—82执行,外包装按JB3017—81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略)



1989年2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2]173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指导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附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5日







附件下载: 1、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301/W020130105025135.doc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2年10月



目录
1 总则 3
2 术语 3
3 基本规定 4
4 节能改造设计 4
4.1 外窗改造 4
4.2 遮阳改造 5
4.3 屋面改造 5
4.4 外墙改造 5
4.5 其他改造 5
5技术要点 6
5.1 外窗 6
5.2 遮阳措施 6
5.3 屋面 7
5.4 外墙 7
5.5 其他改造 8
6 施工要点 9
6.1 一般规定 9
6.2 外窗 9
6.3 遮阳措施 10
6.4 屋面 10
6.5 外墙 11
6.6 其它 12
7 验收要点 13
7.1 一般规定 13
7.2 外窗 13
7.3 遮阳措施 14
7.4 屋面 14
7.5 外墙 14
7.6 其它 15
8检测与评估 15
8.1 一般规定 15
8.2 基本信息 16
8.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验项目 17
8.4 用能设备性能检验项目 18
附表1 简易评估方法 19





1 总则
1.0.1 为规范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促进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检测评估。
1.0.3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适用的基本原则,充分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实际用能模式,可以单项改造也可以综合改造。
1.0.4 导则未涉及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既有居住建筑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已建成使用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招待所、公寓、托幼建筑及疗养院和养老院的客房楼。
2.0.2 节能改造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通过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或增设必要的用能设备,达到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改善既有建筑的室内环境和室内人员舒适度的目的。
2.0.3 单项节能改造 single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针对围护结构中的外窗、遮阳、屋面、外墙进行单项节能改造,不含设备系统。
2.0.4 综合节能改造 integer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对既有建筑的外围护结构各单项、用能设备等多个系统进行的综合节能改造。
2.0.5 能源效率等级 energy efficiency grade
表示设备能源效率高低的不同级别。
2.0.6 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
2.0.7 朝向窗墙比 ratio of windows to wall in a side
窗户面积与该窗户所在朝向外墙面积之比。
2.0.8 开间窗墙比 ratio of windows to wall in a room
房间窗户面积与该窗户所在开间外墙面积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应充分考虑夏热冬冷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夏季隔热为主,兼顾冬季保温。
3.0.2 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的安全质量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对主体和承重结构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既有建筑,宜同步开展结构加固和节能改造。
3.0.3 节能改造工程的前、后应进行预评估和后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能效的检测与评价。
3.0.4 节能改造预评估,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状况与性能进行检测,并对其进行评估,确定各分项及综合节能改造方案。若分项改造可以按以下顺序优先实施:
  1 外窗改造
  2 遮阳改造
  3 屋面改造
  4 外墙改造
  5 其他改造
3.0.5 改造效果采用模拟计算方法确定,评估时宜采用实际用能模式,分别对节能效果、舒适度改善效果以及改造经济性进行评估,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评价。
3.0.6节能改造方案应考虑技术经济指标,并应兼顾节能改造所能起到的保持或提升建筑的功能、美化环境、保护城市风貌和文化特色等因素确定。
4 节能改造设计
4.1 外窗改造
4.1.1 不同朝向窗墙比的外窗,改造后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窗墙面积比 外窗传热系数K [W/(m2·K)]
    窗墙面积比≤0.30 ≤4.0
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0.40<窗墙面积比 ≤2.8
4.1.2 外窗及阳台门改造后的气密性等级,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7层以下不低于4级,7层以上推拉窗不低于4级,平开窗不低于6级。
4.2 遮阳改造
4.2.1 当南向开间窗墙比>0.40,东西向开间窗墙比>0.25时,应控制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40。遮阳设施宜按下列要求设置(阳台部位、厨房间及卫生间外窗除外):东、西向的外窗应设置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固定遮阳或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应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4.2.2 当南向开间窗墙比≤0.40,且外窗未设置活动外遮阳时,应控制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50。
4.3 屋面改造
4.3.1 根据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况选择屋面改造方式,当防水层完好时宜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做倒置式保温屋面,。将平屋顶改成坡屋顶时,为防止平改坡后吊顶内结露,宜在坡屋面上加铺保温,改造后屋面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0W/(m2·K)。
4.3.2 屋面外表面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浅色饰面反射隔热涂料,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在有光污染可能的中心城区宜采用浅色亚光型反射隔热涂料避免造成光污染。
4.4 外墙改造
4.4.1 外墙改造宜优先选择反射隔热改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保温改造;
4.4.2 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反射隔热涂料,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
4.4.3 外墙保温改造后的平均传热系数应低于1.5 W/(m2·K)或比改造前降低50%。
4.5 其他改造
4.5.1 其他改造包括公共部位的照明、采暖空调设备、热水系统的改造。
4.5.2 用能系统的能效应达到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控制应满足部分空间和部分时间的使用需求,不宜采用集中式的采暖或空调形式。
4.5.3 用能系统改造应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光电转换装置、风能发电等。
4.5.4 照明系统的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5技术要点
5.1 外窗
5.1.1 既有建筑外窗的节能改造可采用换玻璃、包覆窗框、双层窗和换整窗的方法。
5.1.2 换玻璃改造。当外窗为塑料窗且条件允许时,可保留窗框直接更换中空玻璃。
5.1.3 包覆窗框改造。当既有建筑外窗为钢窗或铝合金窗单层玻璃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只进行更换窗扇或用塑料型材包覆钢窗窗框并更换中空玻璃的改造方式,
5.1.4 双层窗改造。当外窗不宜改动,且窗台宽度允许时,可采用加窗改造。
5.1.5 整窗拆换改造。当既有建筑中外窗性能较差且无法继续利用原窗框时,可实施整窗拆换。
5.1.6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防水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5.1.7 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除超高层外,改造后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宜低于改造前可开启面积。
5.2 遮阳措施
5.2.1 外窗遮阳设置
 1 可设置水平或倾斜简易固定外遮阳,其挑檐宽度按节能设计要求。
 2 东西向外窗宜采用卷帘式百叶或活动织物外遮阳。南向外窗若无固定外遮阳,也可安装手动卷帘式百叶或活动织物外遮阳。
 3 双层窗可在两窗间歇处安装活动遮阳帘。
 4 若采用活动外遮阳帘,抗风性能需要达到《建筑遮阳通用要求》5级及以上要求。
5.2.2 玻璃贴膜/涂膜
 1 东西向的建筑窗户无卷帘式外遮阳时,宜进行贴膜/涂膜处理。
 2 南向的建筑窗户(阳台部分除外)无窗户外遮阳设施时,可采用贴膜/涂膜处理。
 3 贴膜/涂膜玻璃在满足遮阳系数要求的同时,可见光透射比不应低于0.30。
5.3 屋面
5.3.1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宜采用表5-1中所列技术方案。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增加保温层或增加坡屋顶等改造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表5-1 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及适用范围
屋面保温节能改造方案 适用屋面情况
1 坡屋面 增加保温隔热层 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的屋面
2 平屋面 改造为倒置式屋面 基本完好的屋面
改造为正置式屋面 一般损坏的屋面
改造为种植屋面 基本完好、一般损坏的屋面
平改坡 基本完好、一般损坏的屋面
5.3.2 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表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浅色反射隔热涂料。
5.3.3 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根据节能评估的结果确定,屋面传热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5.3.4 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3.5 平屋面改坡屋面
 1 平屋面改坡屋面保温系统应进行荷载安全计算,进行安全性评估。
 2 原平屋面中有保温层且完好时,经过验算后达到屋面保温要求的屋面可不另设保温层。
 3 改造节点构造应符合《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和《坡屋面建筑构造》[00J202-1、00(03)J202-1]图集的要求。
5.4 外墙
5.4.1 对墙体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主体和承重结构安全性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设计时,不得随意更改既有建筑结构构造和组成材料。
5.4.2 外墙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及热反射隔热涂料,彩色隔热涂料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半球发射率大于0.80,白色隔热涂料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半球发射率大于0.80。
5.4.3 热反射隔热涂料应配套外墙专用底漆和柔性外墙腻子。
5.4.4 热反射隔热涂料产品的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能和耐沾污性能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最高等级要求,其他性能还应满足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4.5 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层的厚度应根据节能评估的结果确定,使外墙传热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5.4.6 节能改造工程中界面处理剂与旧饰面粘接强度不应小于0.4MPa。
5.4.7 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尽量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B级可燃材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5.4.8 外保温系统与旧饰面粘接强度不应小于0.1Mpa,锚固件的单个锚栓抗拉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0.60kN。
5.5 其他改造
5.5.1 更换照明设备前应对每个空间的照度等级和照明需求量进行调查。
5.5.2 昼光充足的公共区域昼间应关闭照明灯。可采用自动控制装置,如人体感应器、光电传感器等开关照明灯,或采用自动调光装置调节照明功率。
5.5.3 应根据以下原则整组更换照明装置:
 1 在不影响室内照明度分布的情况下,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取代白炽灯;
 2 在不影响室内照明度分布的情况下,可采用T5荧光灯取代T8荧光灯;
 3 在与既有镇流器和照明装置相协调的情况下,可用高压钠灯取代高压汞灯;
 4 在可降低室内背景照度的场合,应减小背景照明灯的功率,并可采用桌面工作照明保证桌面照度;
5.5.4 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5.5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5.5.6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或空调设备系统进行改造时,应按国家的有关节能设计标准重新进行设计,必须按改造后建筑的围护结构、房间分隔要求和使用性质重新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5.7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避免热气流、污浊气流和含油气流的影响,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5.5.8 热水供应系统改造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器。
5.5.9 热水供应系统应设供水温度可调的温度自控装置。
5.5.10 循环热水系统应布置合理,热水循环泵应根据供回水温度自动启闭;在非热水供应期间,循环水泵应能手动或自动关闭,储水温度不宜超过50℃。
6 施工要点
6.1 一般规定
6.1.1 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节能改造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6.1.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关施工规程与标准的要求。
6.1.3 应充分考虑各分项节能改造间的配合。
6.2 外窗
6.2.1 窗户的改造应为遮阳改造预留条件。
6.2.2 单玻钢窗采用旧型材包塑、单玻改双玻节能改造
  1 应先进行型材防锈处理,窗扇拆除后,应做好窗户临时封闭处理。旧钢窗窗扇拆除旧窗玻璃,抛弃破损的玻璃;
  2 对完好的可利用的玻璃,进行清洗、干燥、裁割(根据制造中空玻璃尺寸要求)、与新配玻璃配对,送去中窗玻璃生产线制成中空玻璃。
  3 将窗扇钢骨架进行除锈、整平、涂防锈漆,后覆上PVC异型材,装上中空玻璃,经密封后送回原处待装。改造后的窗扇根据标记安装回原位置。
  4 窗扇与窗框铰链闭合的缝隙,应控制在3~4mm。
6.2.3 铝合金单玻窗改造为双玻窗,应增加滚动支点,单轮滚动支点应调换成双轮滚动支点,毛条宜换成三元乙丙密封条。
6.2.4 塑钢单玻窗节能改造
  1 应将扇框内侧单玻嵌条和玻璃取下,跟换为中空玻璃,并用双玻嵌条固定。
  2 安装时,中空玻璃及其嵌条应固定于扇框内,玻璃两侧应塞进密封条,并将单轮滚动支点调换成双轮滚动支点。
  3 宜将毛条改成三元乙丙密封条后将窗扇安置于窗框中。
6.2.5 整窗拆换,应减少对室内装饰的破坏,并做好窗框与墙体间的密封和防水处理。
6.2.6 加窗改造,新窗不宜安装在悬挑窗台的悬挑部位处,在窗户关闭状态下,两窗间的间隔不宜小于5cm。
6.3 遮阳措施
6.3.1 外遮阳应在结合窗户和外墙改造时增设,其施工要求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2011)的相关规定。
6.3.2 玻璃贴膜施工要求应符合国家或相关省、部规程的要求。
6.3.3 建筑玻璃隔热膜应区分室内覆贴与室外覆贴,建筑玻璃隔热膜宜覆贴在玻璃室内面,如需覆贴在玻璃室外面时,应采用室外覆贴专用的建筑玻璃隔热膜。
6.3.4 建筑玻璃隔热膜需安全防爆功能时,膜应与窗框相固定。
6.3.5 在建筑玻璃隔热膜安装后3天内,不应按压和擦拭玻璃贴膜面。
6.4 屋面
6.4.1 应根据保温隔热材料的性能,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和预案。
6.4.2 实施屋面保温改造前,应对原屋面基层进行修补、清理。
6.4.3 如原屋面的保温层吸水,应将水份排干或更换保温层后,再进行下一步工序。
6.4.4 倒置式保温隔热材料施工时应预留排水通道,排水通道的宽窄、位置应视具体屋面而定。
6.4.5 沥青瓦屋面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
  2 应紧贴基层铺设,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防止保温材料的滑动,导致防水层的破坏;
  3 保温板多层铺设时,上下层保温板应错缝铺设;
  4 保温隔热层上覆或下衬的保护板及构建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保温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施工时,保温隔热板材的压缩强度和点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机械固定施工时,固定件规格、布置方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6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便于控制保温层的厚度,基层应平整;为增强保温层与基层的粘结,基层应干燥、干净;
  2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喷涂应平整;
  3 应使用专用喷涂设备施工,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小于85%,气温过低或过高均会影响其发泡反应。不宜在风力大于三级时施工;
  4 穿出屋面的管道、设备、预埋件等,应在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施工前安装完毕,并做密封处理。
6.4.7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既有建筑防水层可作为屋面的第二道防水层,尽量保留。既有建筑防水层如有渗漏和破损应先修补。完成防水层改造后,再做保温隔热处理。支撑柱脚或后砌墙体应对应在屋面下层承重墙位置。
6.5 外墙
6.5.1 外墙节能改造的施工条件应满足正常施工和质量保障的要求施工操作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安全和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
6.5.2 当选用B级可燃材料进行外墙保温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施工人员住宿。并做好可燃保温材料现场堆放管理,防止消防隐患。
6.5.3 外墙节能改造施工应在外墙外窗口,以及外墙上的各种预埋件安装完毕后进行,并不得影响外墙上的消防梯、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等原有设施。
6.5.4 外墙外保温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应对旧饰面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表6-1的要求后方可实施。针对不同旧饰面,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对于涂料饰面,宜使用钢丝刷将原有饰面刷去,并铲除酥松部位后采用水泥砂浆修补至符合保温施工要求。
  2 对于旧面砖或马赛克等饰面,应对基层进行检查,将饰面空鼓或酥松部位铲除并修补后,采用聚合物砂浆批填砖缝,然后满批聚合物砂浆后进行保温施工;
  3 对于清水混凝土、素砖墙面、水刷石等饰面也应进行界面剂处理。
表6-1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 要求
外表面的风化程度 无风化、酥松、开裂、脱落等
外表面的平整度 4mm以内
外表面的污染度 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钢筋无锈蚀
外表面的裂缝 无可见裂缝
饰面砖的粘结强度 ≥0.4MPa
6.5.5 铲除损坏的墙面时,脚手架应做好围挡措施。
6.5.6 铲除损坏的墙面时,脚手架必须做好围挡措施。
6.5.7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时,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在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必要时应进行保温处理。墙体内部有可能出现冷凝时,应进行冷凝受潮验算,必要时设置隔汽层。
6.5.8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热桥部位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
  1 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 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 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6.5.9 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地点环境温度和基层墙体表面温度均不应低于5℃,风力不应大于5级,避免雨天施工;
  2 冬季施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风、防雨、防雪措施;夏季施工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必要时应在脚手架上搭设防晒布;
  3 外墙保温施工应在外墙外窗口、外墙上的消防梯、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以及外墙上的各种预埋件安装完毕后进行。
6.5.10 节能改造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后继正常使用和维修。
6.5.11 外墙节能改造应注意门、窗、遮阳设施、空调设备等构件的保护,若不慎污染,应及时清理。
6.6 其它
6.6.1 供配电或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应影响既有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措施。
6.6.2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6.6.3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6.6.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业主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6.6.5 采暖空调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相关规定。
6.6.6 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改造时,不应影响既有建筑屋面的防水及避雷设施。
7 验收要点
7.1 一般规定
7.1.1 节能改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7.1.2 下列项目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做隐蔽验收记录:
 1 结构基层处理;
 2 保温层的厚度及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工程;
 3 密封与增强(包括辅助锚固)处理。
7.1.3 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保温体系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
 3 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4 节能项目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各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记录;
 7 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7.2 外窗
7.2.1 外窗节能改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除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外窗工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后的窗扇应牢固、可靠、横平竖直,旋转试用无异常声响。
 2 改造后的窗户抽样检测指标传热系数、隔声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等均应符合节能改造设计和企标技术要求。
7.3 遮阳措施
7.3.1 外遮阳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遮阳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TJ88的规定。
7.3.2 外遮阳
 1 固定式外遮阳应固定牢固,无安全隐患,色调须与整体建筑协调。
 2 手动活动外遮安装后应调节灵活,升降自如。
 3 活动式外遮阳抗风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 电动式活动遮阳电机的耐久性满足设计要求。
 5 平开窗式外遮阳要按窗户要求制作和验收。
7.3.3 建筑玻璃隔热膜改造工程的主控项目:建筑玻璃隔热膜的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质量保证书和隔热与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7.4 屋面
7.4.1 屋面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中有关规定。
7.5 外墙
7.5.1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程序、分项工程的划分、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验收后应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确认。
7.5.2 外墙节能改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除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保温层的厚度与构造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2 保温层的抹灰、粘贴、钉挂、铺设或喷涂必须牢固、平整、可靠,不得有空鼓、开裂、扭曲、破损或脱落等缺陷;聚合物砂浆的粘贴面积不小于40%;
 3 对涂料饰面,聚和物砂浆面层厚度平均为3mm,最薄处不得低于2.5mm;
 4 保温层与原外墙面基层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5 外墙外表面采用反射隔热涂料时,验收应符合《建筑涂料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程》(JGJ/T29-2003)的规定,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大于0.60。
7.6 其它
7.6.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7.6.2 照明系统的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7.6.3 节能灯具的照明效率不得小于70%。
7.6.4 用能设备节能改造的验收应包括设备质量、安装质量或施工质量的验收,且应符合现行有关验收规范的要求。
7.6.5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执行。
7.6.6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重点验收安装牢固性和避雷安全性。
8检测与评估
8.1 一般规定
8.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前、后应进行节能改造的预评估和后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节能的检测与评价。节能改造预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判据和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依据。节能改造后评估应作为验证节能改造效果的判据。
8.1.2 节能改造预评估和后评估的内容应保持一致。改造前、后的检测应在相同的使用条件或运行工况下,针对同一测点位置或设备,采取相同的测试条件和检测方法。
8.1.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等级的划分可分为围护结构单项改造(外墙、外窗、屋面、遮阳单项进行改造)和围护结构综合改造,应分别进行单项节能评估及综合节能评估,综合节能改造可以依据达到本导则技术指标要求和达到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分为两个改造级别。
表8-1 改造等级的划分
改造措施 节能改造等级
围护结构单项节能改造 1
围护结构综合节能改造 满足导则要求 2
满足新建建筑要求 3

8.1.4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重点在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改造项目选取应建立在预评估的基础上选择达到节能效益最大化的单项技术或技术组合,可以依照本导则8.5的简易评价方法选取,也可以通过能耗模拟软件进行权衡计算,但权衡计算时应充分考虑实际用能方式,室内热环境设计参数参考表8-2。
表8-2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设计参数
参数 冬季 夏季
集中连续式采暖 间歇式采暖 集中连续式空调 间歇式空调
设定温度(℃) 18 26
容忍温度(℃) 18 15 26 28
换气次数(次/h) 1.0 0.5 1.0 0.5

8.1.5 节能改造预评估和后评估应以实测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性能为依据,各能耗计算参数应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和现场抽样实测数据确定。对不宜作现场检测的,应检查其相关资料和历史数据,经理论计算求得评估值。
8.1.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检测与评估宜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8.1.7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时,其能耗计算参数的选取应与改造前相一致,且各参数的获取方法应在相同的使用条件或运行工况下,针对同一测点位置或设备,采取相同的测试条件和检测方法。
8.2 基本信息
8.2.1 委托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评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竣工验收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或者相关资料和档案;
 2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3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各部分热工性能检测报告;
 4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采暖、空气调节和照明设备的性节能率检测报告;
 5 其它相关建筑部品及设备性能的资料;
6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说明。
8.2.2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时,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2 节能改造设计文件;
 3 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资料;
 4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保温材料及节能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
 5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改造或更换设备的性节能率检测报告;
 6 其它相关建筑部品及设备性能的资料;
 7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说明。
8.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验项目
8.3.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1 外窗(包含透明和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2 保温材料种类、导热系数和厚度。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围护结构的保温缺陷情况。
 检测方法:现场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 外窗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5 外墙及屋面用反射隔热涂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反射率。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m2~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6 遮阳产品应提供检验报告。
8.3.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附加参数宜包含以下项目:
 1 屋面、外墙夏季隔热性能(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内表面最高温度)。
 2 分户墙传热系数。
 3 楼板传热系数。
 4 底层架空楼板传热系数。
 5 外窗遮阳情况。
8.4 用能设备性能检验项目
8.4.1用能设备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1 设备的外观质量、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
 2 采暖空调冷热源的类型、装机容量、性能系数或能效比;
 3 灯具类型、功率密度。
 
 
附表1 简易评估方法
 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分为单项节能改造评估和综合节能改造评估。
 2 单项节能改造评估应结合改造对象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节能效益最大化的单项技术(可参照表8-3),且单项技术必须满足本导则单项技术指标要求。
 3 制订改造方案时如缺少数据可参考下表进行预评估,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附表1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节能率
建筑
类型
改造措施


既有围护结构构成方式 节能率%
外窗
保温 遮阳
措施 墙体
隔热 屋面
保温 墙体
保温 外窗保温
+
遮阳措施 墙体隔热
+
外窗保温 墙体保温
+
外窗保温 屋面保温
+
外窗保温
+
遮阳措施 墙体保温+屋面保温+外窗保温+遮阳措施
低层 外墙:实心/空心粘土砖240/灰砂砖240
屋面:钢筋混凝土100
外窗:单玻钢窗 6~8 5~8 5~10 2~7 5~9 10~12 11~12 12~14 15~18 16~22
多层 外墙:实心/空心粘土砖240/灰砂砖240
屋面:钢筋混凝土100
外窗:单玻钢窗 11~12 12~14 7~12 2~4 14~16 14~25 15~16 16~18 20~27 20~32
小高层或高层 外墙:钢筋混凝土剪力墙200+空心粘土砖填充墙
屋面:钢筋混凝土100
外窗:单玻钢窗/铝合金窗 6~9 10~15 8~15 2~4 16~23 10~19 14~18 22~28 13~22 27~34
注:改造前后COP恒定,夏季按2.3,冬季按1.9取值。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监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工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监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工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9-3-15

监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工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

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监发[19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工商局、粮食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执法监察的安排意见》(略)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