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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7-09 02:0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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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现将《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于问AAA题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县供电企业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涉及面宽、问题多、矛盾大、政 策性强,各地经贸委(经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协调监督工作,及时解决 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县供电企业改革的各项任务。  

                      国家经贸委
                    二OOO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 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推进和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农村电力市场秩序,减 轻农民用电负担,提高县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 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供电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 革,要坚持县为实体、一县一公司和县乡(镇) 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一县一个供电营 业区。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经贸委批复的农村电力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 伐。
  二、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和上划省电力公司 直接管理的县供电企业,要改革为省电力公司的 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步 伐,首先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试点工作,年内要 完成试点县的改革,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全面推开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工作。
  三、趸售县供电企业在上划直接管理过程 中,省电力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管 理,进行财务并帐和统一核算。各地方政府和电 力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并共同安置好分流人员,共同处理好债权、债 务。与电网建设无关的债权、债务,由当地政府 负责处理。
  四、趸售县供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代管的, 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 司关于更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要求进行规范代管,要注意防止重代管、轻管理的问题发生。
  五、县供电企业的代管是一种过渡形式。代管期间,当地政府和省电力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进行公司制改革。具备条件的趸售县供电企业,也可直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六、夏售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公司组建后,继续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趸售县的政策。
  七、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对有关债权、债务核实界定,做到产权清晰。具体出资比例,由出资各方商定。公司组建时,出资各方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对分流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要妥善安置,以维护社会稳定;
  八、公司的出资,可以是投入该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本金、所属电网现有生产经营性资产或货币。银行贷款不能作为出资。资产评估工作应由股东各方协商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九、投资各方无偿占用的土地不作为股东出资。无偿上划的乡镇电管站资产、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不作为出资,但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及线路、国家明令规定淘汰或报废的供电设备、非生产性设施等不纳入评估范围。
  十、县供电企业为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向银行借的款,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无力归还的,并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核算范围并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额;提供的借款担保,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为此出具承诺函,当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受到损失的,相应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额。同时对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应相应取得反担保。
  十一、自供自管县应按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因地因网制宜进行改革。省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与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相互配合,共同创造条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厂网分开后的小水电站,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上网电量和电价,保证其合理收益。
  十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后,出资各方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规范运作,避免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多头管理。
  十三、县供电企业要加强管理,牢固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意识,坚持“电力为农村、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十四、各省可以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的请示》(辽劳司字〔1994〕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3年4月12日李鹏总理签发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明确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1993年5月7日,为了扩大待业保险的覆盖面,劳动部发出了《关于
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对建立非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提出了要求。当前,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稳定社会出发,我们认为涉及到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应以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为准。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进行报告,同时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把贯彻国务院110号令的工作落到实处。



1994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贸易协定、取消支付协定和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贸易协定、取消支付协定和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197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会谈纪要第三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第三条全文,并用本议定书第三条代替之。

  第二条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0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支付协定和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两国政府在巴格达签订的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但不影响上述支付协定第五条继续有效。

  第三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付款将根据两国现行有效的法令和规定,用可兑换的自由外汇支付。

  第四条 本议定书将作为两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条 本议定书需经双方政府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宪法手续批准后,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巴格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贸部局长           伊拉克中央银行顾问
     张 耿 和          阿卜杜·瓦哈卜·卡萨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