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何家弘:司法领域也急需“打假”/何家弘

时间:2024-07-21 20:2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何家弘:司法领域也急需“打假”

法制日报
 
目前,“造假”成风成病,几乎危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人玩笑说:现在什么都有假的,就是“造假”没有假的。“假”风泛滥,“假”病流行,司法领域自然也不能幸免。于是乎,当事人造假,鉴定人造假,勘验人造假,警察造假,律师造假,甚至检察官和法官也造假。当然,最突出最常见的还是证人造假———作伪证。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伪证绝非偶然现象。相反,一个案件(特别是民事、经济类案件)中若根本没有伪证,那倒会让人感觉不正常了。伪证猖獗,自然与世风有关,但细究起来,原因确也多种多样。有的人出于亲情或友谊,包庇或帮助一方当事人;有的人出于仇恨或嫉妒,陷害另一方当事人;有的人受到威胁或者被收买,故意颠倒黑白;有的涉及自身利益,诚心隐瞒真相;还有一路人,天生就有夸大歪曲事实的癖好,本来是一,他偏要说成十;本来是小草,他非给说成大树,等等。
 
伪证对司法之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司法的灵魂在于公正,公正的基础在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假,认定事实就不准确,司法公正也就成了无本之木。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为了还司法以朗朗青天,“打假”确为当务之急。
 
司法“打假”,一方面要加强司法过程中“识假辨假”的能力,如强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并提高法庭质证和认证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法律对证人作证行为的约束机制和威慑功能,加大“打假”力度。虽然我国刑法第305条专门规定有伪证罪及其刑罚,但是不够完善,因为该规定把伪证罪局限在刑事诉讼中,不利于打击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另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外国的证人宣誓制度。从心理学角度看,在庄重场合下当众公开宣誓,对人的行为确实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在环境压力和内心压力的作用下,真正能做到“脸不变色心不跳”地说假话的人终究是少数。换言之,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对于保证其“实话实说”应该有一定效果。

 
有人认为,证人宣誓带有宗教迷信色彩,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不宜在中国推广。其实,我们中国人也有宣誓的传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天发誓,甚至发什么“毒誓”、“死誓”,动辄“不得好死”、“天打五雷轰”。现在,人们在入党入团时也仍然要宣誓。因此,证人宣誓并不一定就是宣扬封建迷信,关键还要看誓言的内容。
  值此新世纪来临之际,笔者建议把2001年定为“司法打假年”。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测绘局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测绘局2005年6月15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资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测绘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和履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机关。

第四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以及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的处理。

日常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日常从事测绘活动过程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以及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 测绘单位依法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受法律保护。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实行分级管理。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负责测绘资质的年度注册。

根据工作需要,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下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

第七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测绘单位应当在年度注册期内按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年度注册。

年度内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下一年度起进行年度注册。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一年的单位,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八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二)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三)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九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从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上下载《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准备有关材料,并在注册期内按规定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统计汇总年度注册情况,并及时将年度注册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第十条 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 《测绘资质证书》全部副本;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年度注册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 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的、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 应当变更的事项未变更的;

(三) 未按规定登记测绘项目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 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三) 单位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

(四)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五) 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的;

(六) 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3个月。缓期注册期间,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或因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2年内不得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或者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条件、出现测绘成果质量事故、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对1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予以公告;对2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前,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需要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对测绘资质进行验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测绘项目登记,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测绘单位进行验证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单位资质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 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 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 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 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 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六) 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正式告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将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原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年度注册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妨碍测绘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发布的《〈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我省南海县劳动局处罚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工人行政复议案的请示》(粤劳法〔1991〕97号)收悉。经研究,对“请示”中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国办发〔1988〕20号,以下简称《意见
》)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跨省招聘职工问题,函复如下:
一、《意见》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指设区或相当于设区的市)招聘不到或在短期内也难以通过培训招到适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确认,可以跨地区招聘。
二、《意见》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职工不再报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聘职工(主要指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也包括技术工人)不能满足需要,经所在省级劳动部门确认,可以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招聘。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充分利用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到外地招聘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处理。



199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