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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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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厅[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房地局、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决定从2010年10月11日开始,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系统》(以下简称《受理系统》)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变更,并采集资质证书打印有关信息。企业上报资质申请或资质变更材料,需同时报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信息采集表》)(附件1)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变更信息采集表》)(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一)已经使用信息系统开展受理工作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数据接口标准》(可与受理办联系发送电子版),将企业资质申请受理的有关信息(见附件1、附件2),通过互联网统一上传至《受理系统》,并打印《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与经过初审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或资质变更材料一起报送我部受理办。

  目前使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接收企业上报的《申请信息采集表》和《变更信息采集表》,经审核确认后,上传我部受理办。

  企业资质受理的有关信息将在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发布,各地区、各部门可随时登录后下载(下载数据接口标准可与受理办联系发送电子版),以实现我部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变更数据共享。

  (二)对于暂时不具备统一报送条件的地区,其所属企业、以及国资委管理企业和其下属一层级企业须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以下简称《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见附件3)上报资质申请或资质变更的有关信息,并打印《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随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使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5.0版软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申报资质的企业,通过其资质申报系统上报资质申请或变更信息后,即可打印《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不需使用《受理信息填报软件》。

  二、几点要求

  (一)请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完成与我部《受理系统》数据传送的接口工作,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受理办联系。

  (二)为不影响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企业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传的数据一定要与报送到我部的书面《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内容一致。

  (三)企业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质申请材料后,其资质证书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需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变更申请信息,并打印《变更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不需要在我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企业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报变更有关信息,并同时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市函[2005]375号文附件4)和《变更信息采集表》传真或扫描件发送到我部受理办邮箱(E-mail:SLB@mail.cin.gov.cn)。对于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公告发布后,将按原信息打印资质证书。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已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质申请材料,但还未公告的企业,需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补报电子的资质申请信息,不需要报送书面《申请信息采集表》;对于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的企业,在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时,请按照《关于领取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发布在我部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中)办理。

  (五)企业因网络原因无法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报受理有关信息的,可使用光盘或U盘报送《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

  (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附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附件3)将随文在我部网站发布,请自行下载。

  联系人:蔡娟;联系电话:010-58934587。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1.doc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2.doc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3.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下载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4.exe

山西省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山西省民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募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纳入国家预算,不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募委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
(一)销售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以下简称奖券)总收入扣除兑奖支出及发行成本费用以外的净收入;
(二)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社会福利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转为社会福利资金的弃奖收入(含实物形态)和传统型奖券的沉淀奖金。
第五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计提与分成。
(一)募委会在奖券销售结算时,应及时记帐并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和分成,不得长期以销售收入的形式存在;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分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准私自截留、挪用和外借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二)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转为社会福利资金的弃奖收入(含外汇),直接进入本级募委会的福利资金帐户,不多加分成和上缴。传统型奖券沉淀奖金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和分成。
第六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其收支必须与发行费一起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设专帐,专人负责,单独核算。
第七条 奖券代销单位应将售券收入中的社会福利资金全额交回募委会,对资金使用范围以内确需资助的福利企事业单位,也应按规定办理资助手续,不允许将社会福利资金直接留给代销单位使用,任何代销单位也不得坐支、截留。
第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报表,各级有关人员应如实填写,按要求报送。
第九条 管理社会福利资金的会计人员要按规定选配,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资料、帐目的正规交接手续,并保证移交期间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交接手续未结束前,原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兴办为残疾人、老年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困难的人;
(二)资助社会福利企业;
(三)发展社区服务;
(四)按中募委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比例,解决本级发行流动资金的困难。各级都不得擅自提高比例和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对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社区服务,实行无偿资助。
第十二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资助,应避免直接借贷,实行由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福利资金给予部分贴息的办法,贴息率最高不得超过月息的千分之四。
第十三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项目要适应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必须是群众所急需的;要符合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改革发展方向;要有利于有奖募捐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募委会对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制订规划要注意和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协调。
第十五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国家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资助的工程项目,要建立项目档案、进度报告和效益评价制度;项目竣工后,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附形象资料,报送提供资助的募委会审查、存档。
第十七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募委会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八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
第十九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镌刻或标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捐赠字样。
第二十条 海外、境外人士或团体捐赠给募委会的物资,按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并办理免税手续;捐赠的物资应无偿资助(不含运输、保管和手续费等费用)给与捐赠者意愿相符的社会福利单位,不得出售。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请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必须向本级募委会书面报告,说明申请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基建立项和相关资金落实的情况。需要上级募委会资助的,必须经本地区募委会审查,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募委会审议投放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坚持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向中募委、省募委申请社会福利资金资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行署、市募委会统一归口,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排列先后次序。
(二)行署、市募委会上报项目申请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本地资金和基建计划落实情况。
(三)省募委接到项目申请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省募委办公室考察后提出资助意见,报省募委会领导并经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进行审批;需申请中募委资助的,由省募委写出报告申请资助,凡决定资助的项目,根据审批意见和工程进度掌握拨款。自款到之日起,如十个
月内项目仍不能正常开工,省募委有权收回资助资金,并暂不考虑资助该行署、市募委会申报的下一个项目。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募委会投放社会福利资金,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结论除向本级募委会汇报外,应同时报送上一级募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募委会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要接受同级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募委会要接受上级募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提交本级募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募委会对受资助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必须负责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有权将已决定资助的资金缓拔、停拨、直至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资金管理人员应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并向上级募委会反映;对已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提请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募委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各行署、市募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并抄送省募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募委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2年2月15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6〕5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合理调控和引导土地市场,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准地价的制订、更新,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地价评估活动进行监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地价的管理工作。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地价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价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土地租赁价格、交易地价等。



  基准地价是指城镇不同级别、不同地段,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 件下,具体宗地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达到的地价水平和相应的产业政策,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标准。



  土地租赁价格是指国有土地采用租赁方式时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年租金标准。



  交易地价是指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抵押价格、作价出资(入股)价格等。



  第五条 本市实行地价集体会审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地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县基准地价的审核、重大项目地价的确定等。市地价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各区和有关市级部门领导任成员(见附件)。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地价评审小组,负责集体会审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地价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



  前款中有重大影响和有争议项目的地价确认,由地价管理委员会会审确定。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发布制度。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一般每3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按规定经上报审核批准后,在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地价动态监测制度。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地价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报告。



  第八条 本市实行地价评估制度。



  地价评估必须由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等级规定的范围评估。评估时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四)清产核资涉及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联营、股份制改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六)依法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执行。出让金不得低于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标底或者底价。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执行。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省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时,土地租金的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租赁方式提供建设用地时,根据土地租赁年限,按照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标准,依照相应的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二)以租赁方式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时,土地使用者已缴纳相关征地成本费用和土地开发费用的,根据土地租赁年限,按照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标准减去已缴纳费用后,依照相应的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租赁的,根据土地租赁年限,按照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标准,依照相应的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基准地价调整后,年租金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补交的地价款按照评估后地价评审小组会审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一定比例计算,最低收取标准为:



  商业用地:70%;



  住宅用地:60%;



  工业用地:40%。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交易地价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于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申报交易土地的评估价格、成交价格、抵押金额。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第十四条 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制度。



  凡在本行政区域区内从事地价评估业务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必须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评估业务所在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接受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区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需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评估业务所在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地价评估业绩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及三宗地的地价评估实例报告书。



  评估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区内做出的地价评估结果,应报评估业务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省属企业改制或上市公司的地价评估结果的初审、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价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参照市、县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禁止按照客户要求随意高评或低评地价,以及其他不正当从业行为。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档案,将土地评估机构的机构和人员执业情况、违规行为、社会投诉情况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等,记入其执业档案,提供社会查询;对其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或提请授予其资质的注册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地价会审中存在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泄露出让标底或底价的、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




  附件:市地价委员会组成部门名单





  附件




市地价委员会组成部门名单




  市纪委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市规划与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



  吴兴区政府



  南浔区政府



  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