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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0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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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121 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试 行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温政发〔2009〕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级各有关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试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分级编制、分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

  (五)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实施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七条 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交,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根据决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预算编制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布置一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同时向预算单位和企业下发预算编报通知。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各企业按照《温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温财企〔2010〕525号)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

  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研发性支出,即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研发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市财政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预算报表。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反映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本单位及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项目申报书。

  (三)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预算报表。

  (五)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 对市本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软件系统,由市财政局在现有“金财工程”中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的规定办理;预算报表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批程序实行“二上二下”:

  (一)“一上”:企业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主管预算单位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对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从申报依据、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汇总后,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上”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二)“一下”: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规模和资金投入重点,对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上”建议草案和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及“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给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据此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下达给企业。

  (三)“二上”:企业按“一下”控制数调整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将调整后的“二上”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

  (四)“二下”:市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企业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商市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预算单位、市发改委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市财政局批复到预算单位,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批复给企业;主管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温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温财企字〔2010〕525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分月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定,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预算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企业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必须按预算核准的用途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市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预算单位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研发性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研发结果等项目完成情况分别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温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企业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粤府[1982]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要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属的普遍优待工作。
(一)在职的烈士家属,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每月发给优待费二十元。在职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其原工作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二分之一(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发给其家属。
(二)城镇待业青年应征伍的,其优待费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包括退休人员)负责按标准发给其家属;父母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国营单位或工资高的一方负责;父母一方在部队、一方在地方工作的,由地方负责优待。
(三)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父母无工作单位或均在部队服役的军属、或无工作的烈士家属,其优待费在地方财政中拨款,由民政部门按标准每月发给其家属。
(四)城镇待业的孤儿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各类的优待补助,各区、县可根据优待标准,每月应不低于二十元发给(从今年五月份起计)。
二、要按照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范围,继续做好革命烈士家属的普遍优待和在乡的孤老残废、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优待补助标准是:家居市区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十八岁以下,未安排工作的),每
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农村、城镇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定期补助的费用在优抚事业费内列支。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经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
不低于当地群众的水平。
三、各单位要及时将军属的优待补助情况告知有关部队,以鼓舞士气,促进部队现代化建设。

印发《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关于“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的规定,为了切实安排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以利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服役,支持部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应尽责任。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后,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继续做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照顾工作。
第二条 优待的对象: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军属、残废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1.实行普遍优待的:烈属(指烈士的父母、配偶、烈士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以及义务兵战士的家属。
2.给予适当优待的:其他直系烈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其生活达不到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包括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烈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第三条 优待标准。
1.普遍优待对象,由社队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和生产队或大队第个劳动力的全年平均收入水平,优待额按半个到一个全劳动力一年的收入计算。
2.给予适当优待对象,由当地社队根据其家庭生活情况,按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无困难不优待的原则,研究评定优待标准。
第四条 优待办法。
1.安排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产。实行集体生产分配的大队、生产队,要根据他们的体力情况,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安排力所能及的农活或工副业。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地方,对耕种责任田有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要组织群众帮助他们搞好生产。安排社队企业
劳动力时,应优先照顾安排他们的劳力,同时,要大力扶持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发展家庭副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2.凡实行集体生产分配(包括渔业、盐业)的社队,可直接给扰抚对象评定优待现金,也可继续实行优待劳动日,并同自做工分一样参加分配。现役军队干部家属和志愿兵家属的口粮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可适当补足口粮指标,购粮款由军属自付。
3.凡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社、队、除按本办法规定给军属评定优待外,还应给现役义务兵战士分一份责任田,交其家属耕种,若其家属缺乏劳动力,所在生产队要积极协助解决。
4.不实行集体分配(包括渔业、盐业)的社、队,可以直接给优待对象评定优待实物或现金。
第五条 优待负担。
对优待对象的负担,应由公社或大队统筹安排。为了避免多参军多负担、少参军少负担、无参军不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各地都应逐步过渡到由公社统筹安排。无论哪一级统筹负担,都要保证优待的兑现,使优待户得到实惠。
优待的现金和实物要在夏收和秋收两造分配时兑现,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社、队,一般由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集体经济无力负担要向社员统筹负担的社队,应将优待的数量落实到户,签订合同,保证如数上交。每户负担的优待粮食,可计入社、队的自筹粮,在缴交公购粮时,一并
交当地粮管所代收入仓,再按其社、队评定的优待数量兑付给优待户,粮管所应该协助办理。
第六条 家居城镇现役义务兵战士家属,实行普遍优待。
凡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二分之一(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发给其家属,由原工作单位在工资科目内列以。
凡属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原应征入伍所在城镇、街道(区)举办的生产服务单位的收入或其他收入中解决,按每月二十元发给其家属。
第七条 对优待对象的优待,要坚持年初评定,张榜公布,发证到户,评定和兑现优待情况,应由公社、街道通知部队现役军人。
第八条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在招收职工、升学、就业,学费、医疗费的减免,助学金、救济款物的领取,国家统销粮、返销粮、贷款的取得,化肥、农药、建筑材料的供应,以及城市住房的分配等方面,其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解放军,宣传国家的优抚政策,教育干部、群众自觉执行优抚政策,尊重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荣誉,关怀照顾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八一”建军节和新年、春节期间,应发动民兵、学校师生,为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做好事,组织人民群众对他
们进行慰问,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经常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广大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政治教育工作,勉励他们珍惜荣誉,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遵守法纪,劳动致富,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组织检查落实。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颁发的《关于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2年11月12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5]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要求,为积极推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我省省级和其他省市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通过该体系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有效管理监督。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限的前提下,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程序,使财政资金拨付的整个过程均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增强财政支出活动透明度。

  (二)资金高效运转。减少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环节,所有财政性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信息化。国库集中支付以完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支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部门通过不同网络系统进行实时管理,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

  (四)分步推进实施。考虑当前,兼顾长远,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其构成及功能为:

  1.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2.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3.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要求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或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4.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5.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6.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有特殊专项用途资金的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归并和撤销,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全部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实现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过渡,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清理期间,每个预算单位暂时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原有财政资金继续通过该账户办理,新的财政资金不再进入该账户,并逐步撤销该账户。

  (二)规范支出拨付方式和程序

  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型,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适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及转移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经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

  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活动,依托银行间清算系统,由代理银行先行垫付资金,再通过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

  四、配套措施

  (一)组建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支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和《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

  (三)细化部门预算编制。逐步使所有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支出活动,建立在明晰的部门预算基础上。

  (四)建立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反映、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各代理银行配套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银行信息系统,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清算业务的效率。

  (五)确定代理银行。充分利用现有银行网点,采用议标方式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运行安全、清算系统发达和网络系统健全的商业银行,作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五、实施步骤

  2005年,完成市级第一批21个部门所属36个单位改革工作;2006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面;2007年,将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六、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史文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4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由4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及市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时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第一批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名单
  [表格1:第一批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