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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时间:2024-07-21 22:3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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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国家版权局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lm Copyright Association;缩写为:CFC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

  第二条 协会是由中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权利人”)自愿组成的、并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保护电影著作权,维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协会对电影著作权人负责,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由著作权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监督和管理,并接受电影主管单位国家广电总局的指导。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下列工作:

  1、为集体管理之目的,进行电影作品的登记、认证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2、集体管理协会会员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合法权利(以下简称“相关权利”);

  3、制定、修改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

  4、就协会管理的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5、向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转付作品使用报酬;

  6、对侵犯协会管理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和仲裁等;

  7、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并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8、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9、增进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0、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比活动;

  11、开展电影衍生产品著作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调电影行业与电影相关行业的联络和沟通;

  12、开展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向提出申请的非会员电影作品权利人提供管理、维护方面的咨询服务;

  14、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15、开展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本章程所称的电影作品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电视电影、数字电影、手机电影等任何形式的电影作品。

  上述业务的开展,均以协会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

  第七条 协会对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著作权,经权利人授权后交由协会集体管理的权利包括:

  1、广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的播放)的全部或部分;

  2、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和局域网,网吧,含有线、无线方式)的全部或部分;

  3、部分放映权、复制权;

  4、出租权(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制品的出租);

  5、其他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的相关权利。

  第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设立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提出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3、拥有一部以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相关权利;

  4、自愿将其对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授权协会管理,并与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提交拥有电影作品的权属证明材料;

  3、经协会审核通过后,与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4、填写会员登记表和电影作品登记表;

  5、经协会指定部门完成协会指定程序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协会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依照使用费转付办法,获得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使用费;

  4、参加协会的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向协会登记,在与协会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和约定范围内,就同一作品的同一权利另行授权他人管理和行使。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有下列情形者,经协会秘书长建议,由理事长初审,报常务理事会复核批准后,可劝其退会:

  1、严重违反协会宗旨或章程的;

  2、严重违反与协会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后,会员权利终止。但会员授权协会管理并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电影作品,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协会不再就这些作品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六条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1、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2、理事会:由各方面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国家电影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4、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均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总体规划;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

  7、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9、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每四年涉及理事会换届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经理事会或者10%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提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方案;

  5、批准协会与国外、境外同类机构的协议;

  6、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2、4、5、8、9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电影著作权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代表本协会召集、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履行专门职责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委员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管理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决定,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管理费提取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提取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使用费的15%,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协会应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及民政部门的监督。协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涉及自己的财务和业务材料,协会尽量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应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经参会会员2/3以上多数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0年4月16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七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总授奖项目的百分之十。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郑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奖励只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驻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大中型企业;

(五)行业协会、学会;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应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通知推荐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评审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

对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征询意见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决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根据获奖人的贡献大小发给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可相应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属组织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并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最高奖金额计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52号

2003-04-3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我行继续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字〔2003〕51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继续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1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1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2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2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2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2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2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2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2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3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3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
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
3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
3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