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01 13:4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升级奖励工作的管理,现对升级奖励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升级奖励的条件
升级奖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有功人员带有政治荣誉性的物质奖励,不同于一般的提高工资级别。各地、市、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掌握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和升级奖励条件,切实做好以功定奖。奖不虚施。者者
(一)凡获国务院各部门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晋升二级工资。
(二)凡在国际上为我国和我省争得荣誉者,视情况分别奖励晋升一至二级工资。
(三)凡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或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巨大损失者,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四)凡省人民政府嘉奖令表彰的个人,晋升一级工资。
(五)凡改变了一个单位面貌,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绩者,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六)共它有突出贡献者也可奖励晋升工资。
对符合升级奖励条件,但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所任职务(岗位)最高标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其上一级职务的工资标准中高于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一档增加工资。
二、升级奖励的审批权限
地、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由各地、市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局备案;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由省人事局审批;凡需奖励晋升二级工资的,须报省人事局审批。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升级奖励,按干部任免权限审查后,报政府首长批准,由各级
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三、升级奖励应注意的问题
(一)升级奖励的指标,各地、市仍按当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掌握。千分之零点五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升级奖励指标一般应在年终或第二年第一季度使用完毕。升级奖励指标中一般干部所占指标不得少于指标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二)每年年终,根据当年指标使用情况,给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分配升级奖励指标,以解决升级奖励不平衡的问题。
(三)评为升级奖励的人员,应采取基层提名、群众评议、领导审定的方法,贯彻“公开评选、民主评议”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升级奖励指标公开、评选条件公开、受奖者名单公开。
(四)获得升级奖励的人员的事迹材料和奖励登记表一律记入本人档案。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受奖者资格外,还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只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暂行规定》,不得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六)各地、市和省税务局的年度升级奖励指标,由各地、市和省税务局将上年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统一报省人事局,由省人事局审核后,予以下达。
(七)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补充规定执行。



1992年2月24日
检察机关发挥能动性,加强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

王维新

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进入现代法治社会,检察机关在法制统一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规制的执法环境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应当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法治的进步和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要求彻底改变现阶段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存在着法律至上性与现实中的结构性弱化之间的强烈反差,真正实现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超系统、跨机构的现实的最高国家权威性。这既是人大司法监督职能的强化与规范化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健全接受人大监督机制,以监督为支持,借人大监督促检察监督的互动过程。要使接受人大监督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对于人大以及检察机关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执法检查、评议、质询、交办、调查、个案监督、法律监督文书等等。其中,执法检查最为常用。关于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几次执法检查。这些执法检查,或是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如《检察官法》执行情况检查;或是针对某一法律,如《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还有的针对某一专项行动,如“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执法活动检查。执法检查是执法评议的基础和依据之一,这些检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避免执法检查和评议流于空泛和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和改进。而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将从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辅助功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执法检查本身对监督者监督水平提出了考验。
 在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发挥能动作用:一是作专业讲解,向人大代表、委员讲解有关检察业务的基础常识,对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报告包括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介绍。二是在执法情况报告后附注有关专业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便对照检查,将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分项逐案列表说明,使检查评议一目了然,简单方便,同时也使监督者更熟悉掌握相关业务。三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中增加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比例,使检查组更具权威性。虽然上述措施并不能根本改善人大的专业化问题,但对于经验积累和具体操作仍不乏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建议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就针对检察机关或政法系统的执法检查而言,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约束最严格的,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以及公检法三家矛盾最突出的执法权力和环节,是执法监督的关键和实质所在。接受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或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保障公正执法。既然是监督制约机制就应当着重针对最要害最薄弱的环节,否则,忽略或规避都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的隐患。
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人大提出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的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主动邀请人大进行执法检查,提供相关的内容目录附注说明,列举不捕、不起诉公开听证、自侦案件强制措施及犯罪预防、人大交办工作、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等方面供人大常委会选择定夺。因为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最能反映人民的满意程度。主动建议检查内容,事实上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检察执法质量与效果通过人大的检查和评议进行最严格的验收。当然,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检察权的内在必然要求。对检查内容的建议,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的端正态度和公正执法的信念。
(三)确保检查形式的真实性。现实中,大多数执法检查都经过事先长期的准备,在可预见和“包装”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检查、听汇报、开座谈会等形式,难免有走过场之嫌。被检查者以应付的思想进行迎检部署和材料准备,补缺补漏,扬长避短,报喜不报忧,结果是皆大欢喜。这显然有损法律至上的严肃性和人大的权威,造成人大监督“虚化”效应。对检察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也有害无益。
net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以平常心对待执法检查,保持执法标准的一贯性和公开接受监督的经常性。首先要求杜绝为迎接检查而“造假”的不良现象,敢于暴露问题,正视检查结果。其次要深化检务公开,把日常的执法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常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定期向人大报送专项和综合的执法质量分析、调研报告等,把定时间、定内容、定形式的执法检查向平时的各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延伸,从而使检查评议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质量与执法水平。最后,应当主动欢迎人大执法检查采取暗访式、突击检查式、抽查式以及交叉检查式等不确定性形式,使检查结果不含水份。
(四)巩固检查效果的持久性。执法检查的阶段性似乎成为思维定势,忙过一阵下次从头再来。要进一步巩固检查的效果,检察机关还是应当从自身重视和配合上入手。首先,要坚持一检查一整改一反馈制度,认真从检查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尤其针对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检查评议中过问的具体事项,要作为督办事项,由检察长亲自督促,指定业务骨干具体承办,在期限内及时办结并书面正式行文向人大报告反馈。针对人大代表在执法评议中询问的有关个案,逐一进行了书面答复,对法制委委员指出的不足之处,全部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由专人负责落实,并定期反馈改进效果。其次,要将执法检查评议中的成绩与问题、表扬与批评和具体的责任人对号入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赏罚分明。最后,要主动向人大了解检查活动的总体情况以及其中可以借鉴的得与失,主动与其它单位横向对比,树立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如此一来,不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检查评议的不正确态度得到纠正,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制约效力,从而促进执法责任的落实;对于人大而言,检察机关对检查评议结果的高度重视和整改落实则有助于强人化大的监督意识,维护人大监督的法律尊严。


作者:王维新
邮编:722400
地址:陕西省岐山县检察院
电话:13992757692
电子信箱:woxing0802@163.com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酒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酒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企业: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酒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酒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政府《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政府的利润和投资所得股利;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本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四)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五)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缴和预算安排等工作。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财政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所得股利,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情况逐年核定收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股利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国有股权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已宣告或决定分配的国有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二)国有股权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企业持有的,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和所分得的股利,未经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分配、坐支和挪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必须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并在章程和内部财务制度中载明,以便核实当年税后利润的真实性,确保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足额上缴。
  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产权、股权依法转让净收益由国有产权、股权受让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第十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属于国有产权部分的,由清算机构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并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使用国家预算收支“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上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单位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市财政局会商市政府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企业收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三条 列入酒泉市政府预算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等所需支出,主要包括:
  (一)弥补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及解决有关遗留问题;
  (二)补充企业国有资本金和增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建设经费;
  (四)支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项目开发;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企业国有资产年收益的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收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