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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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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汴政[ 2011 ] 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商务部、公安部、原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原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设备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调解决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公安、环保、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等,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六条 鼓励、支持城乡居民自建房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程序和条件:
(一)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意见;
4.其它相关材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作出是否核准设立的决定。
(二)经核准设立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试生产时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时间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专业资质,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对符合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开发)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书面合同。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因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规定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备案的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十五条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未纳入监督或未完全纳入监督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纳入城市建设工程特种车辆范围,加强管理,依法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开发)或施工单位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 阻碍、干扰城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属各县具体实施时间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汴政〔2004〕5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6]235号

1986-08-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6)市税外字第321号函悉。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以及(83)财税外字第18号文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于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售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免予征收所得税;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外商转让该类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2.对按照我方提出的特定使用要求和技术目标,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税。
  3.对购进计算机软件所支付的专利权或版权使用费,凡是需要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的,依照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号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办法》(GB12525-90)。
第四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第六条 4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二)低于三层楼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2、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
5米;  3、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三)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距离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本条(一)项规定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本条(二)项规定的距离确定方法划定;街道口形成的建
筑断带处,按连接划定。
第七条 4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胶济铁路干线,其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按“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0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不确定道路交通干线,不划分两侧适用区域,其边界毗连的交通干线一侧亦不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另一侧则按规定划分。
第九条 高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边界处的固定源噪声,其辐射噪声不得影响低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一条 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四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按现行功能类别和《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个别与现功能区划不相一致的局部区块,应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后一个月内进行调整归类。
第十三条 各区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备案后,对个别功能区内某一局部区域暂时执行高或低一类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 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可依照本规定自行划分城区内的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各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区域:
1、荣城路──正阳关路向西至海边以东南,湛山大路──太平角四路──岳阳路──芝泉路以南,东海一路──湛山大路──太平角六路向南至海边以西。(区域编号:1)
2、燕儿岛路向南至海边以东,湛流干路──高雄路以南,市南区东区界以西。(区域编号:2)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区域:
1、团岛四路东端向西至海边以南,四川路以东南,观城路──云南路──广州路以西,费县路以南,郯城路向南至海边以西。(区域编号:3)
2、浙江路向南至海边以东,德县路──博山路以东南,四方路──禹城路──胶州路以南,热河路──辽宁路以东,泰山路──登州路──延安二路──延安路──太清路──芝泉路──扬州路──镇江路──宁夏路──南京路──延吉路以南,福州路以东,吴石路──鞍山路以北
,鞍山二路──瑞昌路──人民路──四流南路以东,李村河──张村河以南,三零八国道──长沙路──南昌路以西,清江路──小白干路──南京路以南,三零八国道──十二号线──三号线──八号线以东南,李山路──湛流干路──朱张路向南至海边以西。(区域编号:4)
3、李山东路以东,十号线──李沙路以南,朱张路以西,十八号线以北。(区域编号:10)
4、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东,楼山公园北界以南,小白干路以西,振华路以北。(区域编号:12)
5、十三号线──李沧区界线──三零八国道──大崂路──向阳路──李沧路──果园路──枣园路──吴夏路以东,李沧区北区界以南,三零八国道──李沧区东区界──三零八国道──环城北路──环城东路──李沙路以西,四号线以北。(区域编号:13)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区域:
1、郯城路向南至海边以东,费县路以北,广州路──云南路──观城路──四川路──莘县路──小港一路──小港二路──胶济铁路线──昌乐路──利津路──埕口路──孟庄路──杭州路以东南,人民路──瑞昌路──鞍山二路──鞍山路──山东路──延吉路──南京路─
─宁夏路──镇江路以西,扬州路──芝泉路──太清路──延安路──延安二路──登州路──泰山路以北,辽宁路──热河路以西,胶州路──禹城路──四方路以北,博山路──德县路──浙江路向南至海边以西。(区域编号:5)
2、李山路以东,长沙路──十三号线──十号线以南,李山东路──十八号线──朱张路以西,湛流干路以北。(区域编号:9)
3、四流中路──永平路──振华路──小白干路至李沧区北区界以东,李沧区北区界以南,吴夏路──枣园路──果园路──李沧路──向阳路──大崂路──三零八国道以西,张村河──李村河以北。(区域编号:11)
4、太行山路以东,长江路──武当山路──长江北路──井岗山路──嘉陵江路以南,长白山路──黄浦江路──阿里山路以西,金沙江路以北。(区域编号:14)
5、胶黄公路以东,北大坝──刘公岛路以南,崇明岛路──斋堂岛路──黄岛路以西,永兴岛路──澎湖岛路──黄辛公路以北。(区域编号:16)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区域:
1、李沧区西区界以东,李沧区北区界(仙山路)以南,小白干路──楼山公园北界──四流北路──四流中路──振华路──永平路──四流中路──四流南路──杭州路──孟庄路──埕口路──利津路──昌乐路──胶济铁路线──小港二路──小港一路──莘县路──四川路
以西,团岛四路东端向西至海边以北。(区域编号:6)
2、山东路以东,吴石路以南,福州路以西,延吉路以北。(区域编号:7)
3、南昌路──长沙路──三零八国道以东南,李沧区南区界──十三号线──四号线以南,李沙路以西南,十号线──十三号线──长沙路──李山路──八号线──三号线──十二号线──三零八国道──南京路──小白干路──清江路以北。(区域编号:8)
4、五台山路──五公里路以东,黄辛公路──澎湖岛路──永兴岛路以南,黄岛路──斋堂岛路──崇明岛路以东南,刘公岛路──北大坝以北,胶黄公路至规划跨海大桥出口连接路以东,太行山路──沅江路──井岗山路──长江北路──武当山路──长江路──太行山路以西,
钱塘江路以北。(区域编号:15)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中道路交通干线划定:
(1)环海公路(2)安顺路(3)四流北路(4)永平路(5)四流中路
(6)小白干路(7)夏庄路(8)三零八国道(9)仙山路(10)瑞金路
(11)遵义路(12)滨海路(13)兴城路(14)唐山路(15)兴华路
(16)永安路(17)升平路(18)振华路(19)四流中支路(20)李沧路
(21)枣园路(22)书院路(23)大崂路(24)向阳路(25)九水路
(26)浮山路(27)李山路(28)李山东路(29)李沙路(30)四流南路
(31)人民路(32)杭州路(33)山东路(34)南京路(35)兴隆路
(36)洛阳路(37)唐河路(38)郑州路(39)开平路(40)开封路
(41)大沙路(42)大沙支路(43)长沙路(44)萍乡路(45)金华路
(46)金华支路(47)宜昌路(48)瑞昌路(49)嘉定路(50)平安路
(51)海岸路(52)温州路(53)抚顺路(54)鞍山路(55)鞍山二路
(56)周口路(57)商丘路(58)孟庄路(59)内蒙古路(60)辽宁路
(61)热河路(62)胶州路 (63)中山路(64)威海路(65)延安一路
(66)延安二路(67)延安三路(68)台东一路(69)沈阳路(70)长春路
(71)华阳路(72)曹县路(73)利津路(74)吴石路(75)延吉路
(76)镇江路(77)登州路(78)新疆路(79)包头路(80)商河路
(81)上海路(82)堂邑路(83)冠县路(84)莘县路(85)武定路
(86)馆陶路(87)普集路(88)青海路(89)大港纬一路(90)泰山路
(91)黄台路(92)延安路(93)大连路(94)宁夏路(95)四川路
(96)广州路(97)云南路(98)河南路(99)江苏路(100)大学路
(101)福州路(102)南海路(103)湛流干路(104)燕儿岛路
(105)高雄路(106)贵州路(107)费县路(108)江西路
(109)兰山路(110)太平路(111)湛山大路(112)广西路
(113)湖南路(114)齐东路(115)莱阳路(116)文登路
(117)沂水路(118)莱芜一路(119)莱芜二路(120)东海路
(121)刘公岛路(122)崇明岛路(123)黄辛公路(124)五公里路
(125)长江路(126)井岗山路(127)太行山路(128)五台山路
(129)嘉陵江路(130)金沙江路



19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