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时间:2024-07-04 06:0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5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提高我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积极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一般性灾害,以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应急工作为主,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与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三、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及应急反应规模

(一)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
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的,应急预案启动。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00间(孔)以上;
4.需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5.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坏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应急反应规模
1.如果本市全境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 2.如果部分县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仅限于在遭受灾害的地区启动;如确有必要,可以调动周边应急资源进行救助。

四、救灾工作准备

救灾工作准备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及辅助资源。
(一)人力资源准备
1.受灾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和基干民兵;
2.驻地部队及武警官兵;
3.专业性的志愿者队伍。
(二)物资资源准备
1.抢险救灾物资。如:麻袋、编织袋、钢材、木材、水泥等抢险物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准备;
2.灾民救济物资。主要有衣服、被子、方便食品、帐篷等物品,由相应职能部门准备。其中:衣服、被子和帐篷作为常备物资进行储备。市级储备衣服、被子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2000条(套),县级不得少于500条(套)。全市储备救灾帐篷不得少于50顶。

(三)资金准备

1.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地方财政按常年受灾人口在一个救济阶段(120天)内1元/天的标准进行预算,不足时可追加预算;
2.争取上级资金。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特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
3.社会捐助。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开展社会捐助。

(四)辅助资源 包括交通、通讯工具及电力保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予以准备。

五、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成立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指挥部, 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 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农机局、水利局、 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乡镇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公安局、卫生局、广电局、经贸委和晋城军分区等组成。

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立即启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机构:

(一)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
1.协助总指挥实施本预案;
2.组织协调指挥部各组的工作;
3.负责灾情信息的对外发布;
4.负责接受和安排省及国内提供的紧急救援;
5.负责接待上级派到灾区的人员;
6.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二)灾情测报组 设在市水利局,协调农业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重要水利设施抢险、分洪方案;
2.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前期预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
4.及时收集和核实地震、地质灾害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抢险工作组 设在晋城军分区。统一指挥全市范围内 驻军各部队和民兵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动员全市驻军各部队官兵和基干民兵参与抢险救灾;
2.抢救、运送被困人员;
3.抢救、运输国家重要物资。
4.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承担工程抢险任务;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救灾工作组 设在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灾民救济物资的筹集和储备,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为灾民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物品;
2.负责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并设置灾民避难场所;
3.负责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发放工作:
4.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5.负责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物资保障组 设在市计委,协调经贸委、粮食局、乡镇局、农机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储备和应急筹集;
2.负责灾区成品粮、食用油的供应;
3.负责提供灾区所需的燃料油品等;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交通运输组 设在市交通局,协调市公路分局,商品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路、桥梁,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和国家干线畅通;
2.负责运输抢险人员和物资;
3.组建直属车队,用于机动应急;
4.组织公路抢险专业队伍;
5.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征用或调用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医疗卫生组 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急救队,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处置伤员;
2.组织市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机动救护;
3.向灾区群众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检查和检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次生传染病的暴发和蔓延;
5.保障救灾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治安保卫组 设在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
1.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灾区交通管理;
3.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
4.负责救灾车辆的运输安全,确保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水电抢修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市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公司。主要职责是:
1.保障灾区生活用水供应;
2.负责煤气设施及供气安全;
3.负责损坏房屋的鉴定及抢修;
4.优先保障灾区照明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医疗单位的用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通讯保障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各有线、无线通信公司。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专业队伍抢修通讯设施,尽快恢复通讯;
2.保障指挥部成员间、指挥部与灾区间的通讯;
3.必要时建立临时通讯操作系统;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宣传工作组 设在市广播电视局,协调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职责是:
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介,根据指挥部提供的资料,及时向公民发布灾情信息,播发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为抢险救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监察组 设在市监察局,协调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参加应急行动人员的行为规范;
2.负责监督地方政府落实救灾资金预算;
3.负责检查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灾民
1.灾民的转移
(1)指挥部发布转移灾民的命令;
(2)基层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并确定转移地点:
(3)抢险工作组负责被围困群众的抢救及转移;
(4)安全保卫组负责转移路线的确定及沿途的交通安全;
(5)救灾工作组负责灾民的吃饭、穿衣及住房。

2.灾民的安置
(1)分散安置。分散安置的方式是投亲靠友或借住公房:
(2)集中安置。由救灾工作组组织搭建临时帐篷。

(二)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及上报

1.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初步灾情,12小时内上报核定灾情。以后一日一报或一日多报;
2.在接到灾情信息后,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2小时内同时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和民政部;
3.灾情信息的收集:行政村实行以户计灾、以户报灾; 乡镇建立灾民档案;县级建立灾民数据库;
4.灾情信息通过电话、传真和自然灾害信息系统上报;
5.灾情信息统计的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损坏情况;工矿企业的损失情况;被困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及大牲畜、家畜家禽数量;地方救灾工作情况;灾民需求情况等。

(三)灾情评估

1.灾情评估队伍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由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局、交通局、公路局、经贸委、统计局、保险公司及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评估队伍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出发;
3.评估队伍三人一组;车辆由交通运输组安排;通讯装备由指挥部安排;
4.评估队伍在到达灾区后的24小时内拟定救灾工作需求报告和灾情报告,上报指挥部;
5.灾情评估队伍必要时可指导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

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求,确定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及范围、品种和数量。
1.抢险救灾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由物资保障组负责供应,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
2.灾民救助物资。灾民救助物资由救灾工作组负责调用,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在抢险救灾期间,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首先调用各县(市、区)救灾捐赠接收站或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储备物资,用于灾民救助。如果确有缺口,再通过物资保障组征集或调用。
3.灾民救助物资的使用与管理。实行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向无灾地区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使用,不得截留、挪用、贪污。按照灾民档案的记录向灾民发放救济物品,并将使用情况上报救灾工作组。
4.社会捐助工作的发动和引导。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社会发动社会捐助,弥补救灾资金或物资的不足。社会捐助工作实行自愿原则,捐助物品由指挥部根据灾区的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实施由市救灾捐赠仓储中心负责。

(五)次生灾害的预防和防治

灾害过后,往往会发生次生灾害,尤其是容易发生传染性疾病。医疗卫生组负责灾区次生灾害的预防和治疗,确保灾后无大疫。

七、奖惩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八、附则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适合本地的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20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已于2011年10月1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量管道运输数据、传输能源计量电子数据,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一)管道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法人授权的管道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文书。
  管道经营单位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计量站的计量仪表、设备、软件等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载明检定或者校准结论的有效文本。
  第六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计量站运营前将与海关监管相关的管道计量参数报送海关备案。
  经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审核同意后,管道计量参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应当备案的管道计量参数项目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七条 海关可以对跨境管道的管线设施和计量设备的旁通出口、流量计、流量计算机柜以及其它关键部位施加封志。
  管道经营单位需要开启海关施加的封志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由海关派员实施开启。开启原因消失后,由海关再次施加封志。
  管道运营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紧急情况,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管道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先予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报告海关。紧急情况消除后,管道经营单位应当立即书面向海关报告相关情况。
  海关对计量站设施进行实地检查时,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到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传输计量站计量电子数据,并向海关报送相应时段的纸质入境计量报告。
由于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形无法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计量电子数据的,管道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  有关情况。经海关同意后,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递交入境计量报告纸本,并于特殊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海关补充传输计量电子数据。
  应当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项目、纸质入境计量报告数据项目,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海关根据计量数据进行现场验核时,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到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在办结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销售、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计量站运营前向海关报告用以开通管道的水、氮气等数量和处理方式,并按照海关规定定期向海关申报能源损耗和能源耗用相关情况,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条 管道经营单位接收和复运出境清管器等设备的,应当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应当在每月1日至14日期间向海关定期申报上月进口能源,并缴纳相应税款。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入境计量报告、相应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第十二条 办理定期申报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
  经海关批准,办理定期申报的收货人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定期申报总担保。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定期申报总担保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计征税款。
  第十四条 不同国别的原产地混合运输的能源,收货人应当按照定期申报时间段内不同国别的原产地能源进口数量分别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能源原产地时,可以要求收货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能源原产地的材料,并予以审验。
  第十五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海关化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管道运输的能源样品进行化验,管道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因设备运行故障、检修等原因导致管道不能正常运输或者重新启动运输,管道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管道经营单位等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海关稽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能源”,是指通过管道运输方式进口的原油、天然气。
  “能源损耗”,是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流失、泄漏等损失或者排污、设备检修过程中放空以及因设备故障损失的能源。
  “能源耗用”,是指为了维持管道运输,或者作为加压、加热的动力燃料以及维持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等管道配套设施运行需要,从管道中提取的能源。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