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8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间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共同愿望,基于这种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加深两国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的信念,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合作制作电影协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签订的双边文化交流谅解备忘录,并出于共同努力以拓展并深化这一关系的意愿,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合作范围
文化交流活动
一、双方鼓励和协助中国和加拿大的艺术家、从事文化、艺术、青年、体育工作的组织、学术和专业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从事文化和文化遗产方面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出席、参与并进行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和体育领域的交流;
二、双方鼓励并协助两国在美术、应用美术、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文化、电影、传播(广播电视)、新媒体产业、出版物(书刊)、体育、中国研究、加拿大研究和语言教学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文化机构间的交往
三、双方鼓励两国从事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体育、多元文化、中国研究、加拿大研究、语言教学和新媒体产业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并开发项目。双方将为此类交流活动提供便利,以推动开发双方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并因此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关系和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提供便利
四、双方同意尽可能地支持并对对方国家的官方和非官方机构为两国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遗产和体育机构以及其它文化性质的机构间建立联系、安排访问交流的活动给予便利。
学术研究和公共事务
五、各方鼓励官方和民间有关机构在对方国家开展的、旨在介绍本国艺术、文化、文化遗产和体育相关的教学、研究、出版及宣传活动。
第二条 交流方式
六、双方同意,为加深对对方国家文化和体育的了解,尽可能地鼓励并为两国相应机构所进行的技术性的、文化的和学术性的交流提供便利;特别鼓励下列交流方式:
(一)举办实习班、培训强化班及其他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交流项目;开办讲座和研习班、举行会议和研讨会;
(二)艺术家互访;
(三)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换;
(四)播映电影、录像、激光唱盘和视盘以及其它音像和数码录音作品;
(五)新媒体方面的合作;
(六)举办美术、工艺、历史和考古文物及其他类型的文化展览;
(七)举办音乐会、舞蹈和戏剧表演;
(八)语言教学的交流;
(九)两国青年及青年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在体育政策和项目方面进行专家和信息交流;
(十一)双方认同的其它任何方式。
第三条 交流项目的执行
七、本谅解备忘录所述之活动将通过两国相应的官方和民间机构、有关经济实体或组织间的具体计划和项目来实施。这些项目的目的、经费安排和项目实施的细节将由参与的机构商定并以签署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并使之具体化。
第四条 法律与规定
八、双方同意,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进行的文化交流活动应符合接待国(包括加拿大各省)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将对上述活动提供相应的信息和建议。
九、双方鼓励并协助这些项目的实施,并依据各自国家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政策和法规保护各参与方的正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纠纷的解决
十、在解释和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时如出现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第六条 生效、修正、有效期和终止
十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双方签订的双边文化交流谅解备忘录。
十二、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正。
十三、本谅解备忘录在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后的六个月即予以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正在实施的项目。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由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以中文、英文和法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5〕3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青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情况等。
事故控制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细则以及考核内容和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有关单位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有关单位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采取日常监控考核与年度阶段性考核相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与考核单位组织明查暗访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健全完善以日常监控、半年督查、年终考核为内容的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基础标准分为10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事故控制指标占30%。考核采用扣分和奖励加分的形式,各项考核要素按权重比例进行加权累计评分,日常监控、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得分合计为年度考核总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一)完成控制指标,年度考核总分≥90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或先进单位。
(二)完成控制指标,且750分≤年度考核总分<90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完成控制指标,且700分≤年度考核总分<75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
(四)未完成控制指标,或年度考核总分<70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为有关单位政绩考核的内容,其中,除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外的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或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基本合格单位的,取消该单位参加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评比活动的评比资格,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总分在700分以下,或是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该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