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00:5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大庆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考核工作本着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突出质量、强化指导的原则,旨在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政务信息直报点。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为政务信息基础工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等3个方面。3个方面内容全部进行打分,实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 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统计,予以通报,通报结果报送市政府领导及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七条 政务信息基础工作共8项,每项5分,总计4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有明确的单位分管领导、办公室(综合科)主管领导、信息员3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由专职或兼职信息员组成的信息工作队伍;
  (三)有健全的信息工作制度;
  (四)有运转有效的信息工作网络;
  (五)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六)有齐全的信息工作所需设施;
  (七)每年开展信息员业务培训活动;
  (八)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共4项,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完成信息报送工作目标任务。对各单位进行分类考核,A类为县、区政府,每月至少报送12条,B类为市统计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农委、物价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每月至少报送8条,C类为其他单位,每月至少报送4条。此项30分。
  (二)约稿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此项10分。
  (三)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瞒报、迟报。此项10分。  
  (四)调研及反馈信息能经常、及时报送。此项10分。
  第九条 政务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一)在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每日政务要情》采用的信息2分,《大庆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2分,《专报信息》采用的调研信息8分;
  (二)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2分,调研信息8分;
(三)领导批示:市政府领导批示8分;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16分;省政府领导批示16分;国务院领导批示32分。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按年度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先进单位按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县、区政府序列排在前5名,委办局序列排在前10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二)先进个人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以及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息工作人员中产生,每年评选30名左右。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全年未上报信息、上报信息未被采用一条的,将通报批评;上报信息严重失实的,约稿信息未能按时上报的,随时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扣分。
  第十二条 成立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分管信息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经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备物资,以及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人防工程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以确保战时的使用。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发挥其平时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公共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广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建设
第五条 凡在市区新建十层以上房屋,或基础开挖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设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区和不在此范围的单位新建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均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十层以上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凡在市区的主要干道、人口稠密区、战时重点保护目标范围内,新建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规划已确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设计规范修建,其经费由市人防办负责,产权归人防办所有。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可以把人防工程应建面积转移建设位置或将建筑经费、材料交市人防办另行安排建设。
(一)经监测可能会危及邻近建筑物安全的;
(二)因地质不良,基础开挖困难或因地处内街小巷,余泥运输有困难的;
(三)建筑面积太小的;
(四)难以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特别情形的。
第九条 十层以下的建筑,如加层建设超过十层以上的,应在申报加层建设时,补建防空地下室或向市人防办交纳防空地下室建筑款,否则不予审批加建。
第十条 分期施工已列为第一期工程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因特殊情况,经市人防办批准推迟补建的,应将防空地下室建筑款二分之一交市人防办作保证金,待补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动工后退回。如超过五年仍不补建的,该保证金由人防办用作其它人防工程建设,不再退还。
第十一条 凡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新建、加层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地下室建设应经市人防办审核;应建地下室而无列入规划建设的项目,不能进行设计、施工。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人防部门参加验收并批准后,方可办理整个建筑工程的竣工交付使
用手续。如防空地下室不符合人防工程要求的,整个建筑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三章 人防工程维护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要经常维护、保养,保持结构完好,内部整洁,通风、通水、通电设备良好,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放污水;不得在工程内堆置废物、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四条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的,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凡无法避免需拆除某部份人防工程的,应由拆除单位给予补建或赔偿。
第十五条 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费用由人防费支付,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费用列入单位的维修基金。

第四章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要有计划,有组织,为生产、生活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必须报经人防部门审批;单位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由单位自行决定;凡长期不用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负责对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更新,以及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向市人防办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五章 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擅自拆除人防工程或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办除追缴应建防地下室所需材料经费外,并可按该经费的百分之一处罚,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廿一条 凡不服处罚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处罚生效。
第廿二条 凡对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以及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市人防办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三条 本规定的罚款金额上交地方财政。
第廿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防办解释。
第廿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2月22日

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市[2002]1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的重要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现通知如下:

  一、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是指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企业资质审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或组织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或组织建立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三、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通过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同步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建立并予以充实。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内容,应当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材料的内容相一致。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相应的地方网络上公布。

  建设部数据库建立的具体工作由部信息中心负责,并形成建设部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数据库应当与建设部数据中心相连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库时,应当按照建设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开发数据接口软件。对于开发相关软件有困难的地区,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当提供技术服务。

  四、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个月内,将受处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相应的地方网络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形成其信用档案。

  对于由建设部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其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在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建设部。建设部将处罚决定书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并落实责任制。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相结合,特别要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同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应当在2002年10月1日前基本建成并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