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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8:5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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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48号

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东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粤府〔1997〕3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党廉办,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外经贸厅、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省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省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免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如下工作:

  1.由省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省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省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东省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广东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

银发[2004]1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秋季开学在即,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人才培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解决高校贫困新生2004年秋季入学的资金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级银监局和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意义,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把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级银监局要精心谋划,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会同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全力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抓紧开展辖区内各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尽快落实中标银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科学测算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鼓励和支持各省级分行积极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保证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级银监局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商业银行按照政策规定提高审贷效率,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中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严格按照中标协议约定的贷款需求额度,保证高校贫困新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到位。没有中标的银行,要尽职尽责,保证已经承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各商业银行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不得设置任何规模和资金限制。各地银监局要联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

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已经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积极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有效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尚未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高校贫困新生的贷款需求特点,尽快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积极研究通过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鼓励各省市政府出台优惠措施,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生源地贷款。

四、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努力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当地银监局要密切合作,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把握辖区内高校贫困新生的基本情况,为各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提供政策指导。同时,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有效拓宽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对于各种形式的捐赠助学资金,协调和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金融机构在积极发放各项助学贷款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助学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二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授权,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有关行政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