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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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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2008〕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计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

  (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七)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

  (八)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十)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可以由市政府领导提出,也可以由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列入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拟定议程。

  第六条 对拟列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论证、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并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拟定决策方案。

  第八条 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方案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召开听证会的,应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在听证代表确定后,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在听证举行10日前,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九条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市、区)政府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进行充分协商。部门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通过各种渠道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分析并吸纳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连同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拟定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列入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议程,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综合协调后报市长决定。

  第十三条 对涉法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提交政府审议前将决策方案草案转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视事项重大程度分别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需报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准备好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

  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情况以及意见采纳情况,有关意见协调结果,需要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并准备好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由市长主持。先由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有关说明,然后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政府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市长可以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分别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决策方案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对重大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重大事项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同时,要通过组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重大事项决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693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设立申请,继续按程序办理。

  保监会将尽快修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促进保险中介转型升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前言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保证这一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实行“分税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级次划分问题
(一)按“分税制”改革方案的规定,从1994年起,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下同);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和银行系统上缴的收入);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信用社)所得税。地方各类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退税按1993年地方财政实际负担额计入基数,以后增长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土
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
(三)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在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按此办理)。资源税按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
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四)除上述收入项目外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包括收入退库),原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仍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仍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体制分成的其他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仍作为
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原来由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明年起,平时先上交中央财政,年终统一清算后再按规定返还地方)。

二、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一)当年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中央分享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中央分成的部分;地方按体制规定上解中央的收入。
当年中央预算支出包括:按“分税制”体制规定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本级各项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支出;按体制规定补助地方的支出;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二)当年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地方分成的部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收入;按体制规定中央财政补助的收入;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补助收入;中央财政特殊拨款补助收入;下级财政按体制规
定上解的收入。
当年地方预算支出包括:按“分税制”体制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本级各项支出按体制规定上解中央财政的支出;对下级财政税收返还支出;按体制规定对下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对下级财政专项拨款补助支出;对下级财政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三)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1.每年10月1日前,财政部向各地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具体部署;
2.各地区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不列赤字;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的本地区下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上报我部审核;
4.财政部每年12月底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各地区;
5.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合编为国家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6.各地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原则上应与全国人大审议各地区的预算数额相一致。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应于5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三、关于预算收支科目问题
(一)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增设“消费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四个“款”级科目。并在“印花税”“款”下增设“证券交易印花税”和“其他印花税”两个“项”级科目,“消费税”“款”下设置“一般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
”和“出口产品退消费税”三个“项”级科目;“资源税”“款”下增设“海洋石油资源税”和“其他资源税”两个“项”级科目。
(二)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中增设“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三个“款”级科目。
(三)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银行利润”、“其他中央金融企业利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利润”和“地方金融企业利润”四个“款”级科目。
(四)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预算调拨收入类”中增设:“税收返还收入”、“专项拨款补助收入”、“特殊拨款补助收入”和“专项结算收入”四个“款”级科目。
(五)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预算调拨支出类”中增设“税收返还支出”、“专项拨款补助支出”、“特殊拨款补助支出”和“专项结算支出”四个“款”级科目。
(六)取消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工商税收类”中的“产品税”、“工商统一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中央资源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资金税
”、“筵席税”、“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减征退税”、“盐税”“款”级科目,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款”中不适用的“项”级科目;取消“国有企业调节税类”科目;取消“其他收入类”中“卷烟专项收入”、“酒专项收
入(中央)”、“酒专项收入(地方)”“款”级科目。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类”科目改为“企业所得税类”科目,并将原“工商税收类”中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二个“款”级科目移入此“类”科目;取消“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类”,将此“类”中的“中央股份制企
业所得税”、“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和“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三个“款”并入“企业所得税类”。

四、关于预算收入缴库问题
(一)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海洋石油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消费税用“税收缴款书”以“消费税”“款”中的“一般消费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铁道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中的“铁道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各
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中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海洋石油资源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资源税”“款”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项”组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用“海关专用缴款
书”分别以“关税”“款”、“消费税”“款”中的“进口产品消费税”“项”和“增值税”“款”中的“进口产品增值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包括信用社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中央
金库;中央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利润以及其他各项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退库)仍然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
(二)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75%,地方25%),以“增值税”“一般增值税”“项”科目缴入国库;证券交易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
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50%,地方50%)以“证券交易税”“款”级科目缴入国库(在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按上述办法交库)。各支库收纳的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按规定的共享比例,将75%的增值税和50%的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划入中央金库;将25%的增值税、50%的证券交易税(或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划入地方金库。
(三)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中的“一般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其他资源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资源税”“款”中的“其他资源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其他各
项税收,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各有关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企业利润以及其他各项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的退库)仍然按现行的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
(四)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各项税收,因属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营、所”兼有),而以增值税为主,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涉外税收,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
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等属于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缴库办法仍然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新的“税收缴款书”印发之前,可用原来的“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但必须加盖明显的戳记。

五、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税收的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问题
缴纳(包括清缴,下同)以前年度的产品税(不包括进口产品税)、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75%、地方25%),以“一般增值税”“项”科目缴入国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其他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营业税”“项”科
目缴入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进口产品税,用“海关专用缴款书”以“进口产品增值税”“项”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铁道系统、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铁道营业税”、“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科目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和烟酒专项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消费税”“项”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工商统一税,根据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转化的税种(具体适用税种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用“税收缴款书”,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入国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中央资源税、盐税,应区别海洋石油资源税和其他资源税,以“资源税”“款”有关“项”级科目分别缴入国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国有企业调节税,应区别行业和隶属关系,用“税收缴款书”以“企业所得税类”各有关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牲畜交易税、集贸市场税收可作为补税罚款收入,上缴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筵席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个人所得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应按照“分税制”规定的各项预算收入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缴纳上述收入,按照本文第四条关于预算收入缴库问题规定的范围,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

六、关于税收返还、体制上解和补助、专项拨款、专项结算等资金划拨问题
(一)为了缩短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保证地方财政用款,从明年1月1日起,在省级国库“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支出”一个科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收入”一个科目。省分库编报预算收入日报表时,按
“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本日收入的“一般增值税”和“消费税”数额的一定比例(各地的具体比例另行通知),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支出”科目划出,转入“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收入”科目。年终再进行清算。
(二)对中央税收返还数大于地方原体制上解数的地区,平时原体制上解数可不再上解中央财政,全部用于抵顶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然后,再按抵扣后的中央应返还数占消费税和增值税75%的比例,作为该地区的“资金调度比例”,由省金库按此比例每日从中央库实际收到的消费
税和增值税75%部分的收入中,转到地方库;属于中央税收返还数小于地方原体制上解数的地区,先按核定的原体制上解数抵顶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数,抵顶后的差额,有关地区于每月20日前按每月的平均数上解中央财政。
(三)对原体制补助地区、中央财政应补助地方的数额,仍按现行办法均衡补助地方;中央财政按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数占消费税和增值税75%的比例,作为该地区的“资金调度比例”。由省金库按比例每日从中央金库实际收到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的收入中,转到地方库。


(四)中央财政确定给各地区的专项拨款补助和特殊拨款补助,按用款进度和中央资金调度情况均衡划拨给地方财政,年度执行中如有拨款不足,可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划拨给地方财政(也可以在办理年度财政决算时清算)。
(五)年度终了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在办理完各项专项结算和体制结算后的20天内,完成双方的资金划拨工作。专项结算和体制结算收支,应作为当年的收支列入决算。

七、其他
(一)“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1994年预算表格”和“月报”表式等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和有关的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