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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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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8]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今年以来,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为支持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现就做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切实强化收入征管
  要坚决贯彻落实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改革措施和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认真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依法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要继续加强非税收入征管,既要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决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规行为。要改进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推进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税费和基金等减免政策。
  二、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要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大力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把资源更多地用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用于推动改革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等日常支出,压缩出国团组。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购置,暂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强化预算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支出、法律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民生项目支出等重点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和单位的支出预算,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继续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加大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投入。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方,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三、密切关注财政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超收收入
  要关注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跟踪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特别是要关注影响财政收支的不确定因素,分析财政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要及早对全年预算收支情况做出预计。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有困难的地区,要相应压缩预算支出,确保当年预算收支平衡。预计有超收收入的地区,要认真分析超收原因,不得将超常规、一次性等因素增加的收入用于安排经常性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如有超收,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有关支出,以及用于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原则上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作为财政结余转入下一年使用。
  四、统筹考虑,科学编制2009年预算
  受今年灾情等因素影响,预计明年财政支出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各地要及早做好编制2009年预算的相关准备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预算规模和收支结构。要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继续贯彻节约原则,加强预算管理和深化预算改革,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的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方,要预留支持灾区恢复重建资金。
  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形势,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扎实工作,确保2008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增收节支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煤矿[2006]50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去年以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多发。2005年共发生104起,死亡593人,其中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3起,死亡360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作了重要批示。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对湖南省煤矿水害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煤矿水害的特点,制定水害防治规定并切实落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附件:湖南省煤矿水害调研报告

  二○○六年四月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1月30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61期"湖南煤矿'老窑水'事故频发有待治理"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防治水专家于2月27日至3月4日对湖南省煤矿水害进行了调研,听取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监局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水害的总体汇报;在娄底市、株洲市、湘潭市、涟邵煤业集团、湘潭矿业集团召开了座谈会,深入到娄底市所属的涟源市七一煤矿、香花台煤矿,株洲市株洲县堂市煤矿、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涟邵煤业集团金竹山煤矿、湘潭矿业集团四矿等地进行了调研。

  一、湖南省煤矿水害基本情况及特点

  截至2005年2月底,湖南省共有各类矿井2216处(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将关闭矿井400处),其中:省属和县属以上国有矿136处。从矿井规模来看,6万吨/年及以上矿井75对,占3.4%;年生产能力3-6万吨矿井525对,占23.7%;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矿井1616对,占72.9%。2004年煤炭产量5053万吨,2005年产量4906万吨。

  湖南省各煤田均属于典型华南型晚古生代煤田,煤层赋存极不稳定,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地质条件介于复杂--中等类型之间,充水水源主要为大气降水、老窑水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溶水,充水通道以断层带、溶洞、暗河、顶板冒裂带为主。2003-2005年,湖南省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55起,死亡152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人数的5.2%和9.3%。发生特大事故3起、死亡47人,分别占特大以上事故的25%和28.5%。3起特大透水事故分别为:2003年3月3日,耒阳市永联煤矿(属个体私有矿)老窑透水,死亡10人;2003年4月6日,涟源市七一煤矿(属地方国有)发生溶洞突水,死亡17人;2005年4月1日,桂阳县贵达井(属非法井)发生老窑透水,死亡20人,。2003-2005年水害事故有以下特点:

  一是矿井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害为主。全省煤矿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有278对,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2003-2005年共发生老窑透水53起,占水害总起数的96.4%。

  二是乡镇个体矿水害事故多发。2003-2005年乡镇个体矿共发生46起水害,占水害总起数的83.6%。

  三是雨季水害事故多发。湖南省雨水多集中在上半年,造成水害多发。2003-2005年在上半年发生水害事故34起,占水害总起数的61.8%。

  四是掘进工作面水害事故多发。据统计,2003-2005年掘进工作面共发生水害39起,占水害总起数的70.9%。

  五是国有大矿受顶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国有大矿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顶板长兴灰岩以及底板茅口灰岩岩溶水的威胁越来越大。据统计,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最大矿井涌水量达5000-8000m3/h;主要分布在娄底、邵阳、常德、湘潭等地。

  二、湖南省在矿井水害防治方面做的主要工作

  1.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基础工作

  近两年已组织专家完成了全省水害基本情况调查,编制了湖南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全省近三年用于防治水工作的资金投入超过10亿元。经过强制投入,现绝大部分矿井改造了供电系统,完善了双回路电源或购置了柴油发电机,扩建了水仓、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水闸门、挡水墙、堵水设备)等,存在水患的矿井基本上都配备了专用探水钻机。

  2.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建立矿井水害档案

  湖南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内煤矿逐一排查摸底,建立矿井基本情况档案,全省排查出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共290对。其中:受茅口灰岩水严重威胁的大水矿有14对;受老窑水严重威胁的矿井有278对。原国有重点矿9对;省属国有矿9对;国有地方矿16对;乡镇煤矿(含改制矿)256对。

  3.加大对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

  湖南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290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于可能遭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影响的矿井,暴雨期间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列为每年监察计划中的重点监察对象;每年的4-7月派出专门的监察小分队,对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实行定期监察,防患于未然;每年对水害威胁严重的乡镇煤矿和掘进工作面实行专项监察。

  4.关闭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

  对水害威胁特别严重的矿井和发生水害事故矿井,通过限期停产整顿,对仍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监察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了关闭的意见。现已关闭水害严重的矿井有耒阳市永联煤矿、耒阳市府欣煤矿、桂阳县贵达煤矿、常德市广东福桥煤矿等。

  5.停产整顿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全部进行了停产整顿。一是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安全责任制、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及必备的防治水器材的煤矿;二是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三是开采煤层上部存有大量老窑水,没有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没有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四是没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的煤矿;五是超深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

  6.建立煤矿水害应急救援排水站

  针对湖南省水害事故多发的特点,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筹资500余万元,购置了抢险救灾排水设备,成立了三个应急救援排水站,对全省突发水害事故救援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尤其是邵阳市救护队自成立应急救援排水站以来,成功处理了多起突发水害事故,减少了伤亡事故,在小煤矿水害事故救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7.加强对小煤矿水害防治的技术指导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采取技术服务小分队的方式,给乡镇煤矿传授矿井水害防治的知识,帮助乡镇煤矿制订水害防治措施。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老同志、离退休专家组成多个技术服务队,到产煤地区、深入井下进行水害防治业务指导。并委托湖南省煤炭学会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煤矿简明读本免费送书下矿,在现场开展短期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湖南省水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矿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给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带来困难

  湖南省处于丘陵地带,山多、雨多、河流多,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煤矿开采历史悠久,许多废弃老窑没有留下任何开采资料,以往关闭的诸多小煤矿,绝大多数没有实测图纸,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楚,极易引发水害伤亡事故。

  2.部分矿井超深越界开采,给相邻矿井构成严重威胁

  在调研中了解到,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超深越界204 m,严重影响涟邵矿业集团金竹山实业公司土朱矿的安全生产;新邵县铁炉冲煤矿超层开采涟邵矿业集团牛马司实业公司铁箕山煤矿留设的-190m至-300m水平的安全防水煤柱,而此安全防水煤柱主要是防治已报废的麻元村井老巷积水和地表泉塘水库的积水(积水约300万m3),一旦溃水,将对在铁箕山、斗米山、水井头三个相互连通矿井的2000多名井下作业人员造成严重危害。

  3.探放水设备未真正发挥作用

  湖南省绝大部分煤矿井型小,产量低,地质构造复杂,见煤挖煤,未形成正规的工作面,许多煤矿虽配备了探放水钻机,但实际并未使用,配备的钻机仅是为了应付检查。

  4.部分煤矿防治水制度和措施不落实。企业没有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害的规章制度;"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等综合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如2003年4月16日娄底涟源市七一煤矿在掘进水仓时发生溶洞突水,造成17人死亡,目前该煤矿已进行改制,但对防治底板茅口灰岩突水并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没有水位观测孔,防排水系统不健全。

  5.专业技术人员短缺,从业人员素质不适应

  特别是煤矿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如娄底市平均3-4个煤矿才有一个专业技术人员。

  6.部分矿井防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

  矿井的防排水能力按照正常涌水量设置,并未考虑水害突发的因素。如湘潭市湘潭县茶园煤矿今年3月2日发生透水,本矿排水能力不够,约有4000 m3水流入邻近的大矿。湖南省2005年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中,有3起水害事故的突水量在每小时300 m3以下,但仍造成了作业人员的死亡。

  四、对湖南省水害防治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防治矿井水害的主体责任

  水害是煤矿的重大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水文地质专业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主管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编制矿区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对于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2.严厉打击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矿井

  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建议对超深越界开采的涟源市三甲乡货乐冲煤矿、新邵县铁炉冲煤矿等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矿井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其相邻矿井要认真做好关闭后的水害防范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煤矿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要停产整顿,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并采取措施。凡是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规划、水害防范措施、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关闭。对涟源市七一煤矿应立即予以停产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水害监察的力度

  根据湖南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老窑水害进行监察,提出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督查企业落实整改。在雨季前要进行一次专项监察,督促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并落实防汛物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通过事故查处,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建议加快对株洲县堂市煤矿"1.11"老窑透水事故的调查,公布处理结果;通报湘潭县茶园煤矿"3.2"重大未遂透水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5.进一步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窑水害占湖南省水害事故的90%以上,要高度重视老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老窑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同时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水害防范的安全意识;加大水害防治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矿井防排水能力一定要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已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市 长  夏耕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设计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冒险作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对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对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加强恶劣天气和特殊环境下的施工安全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安全消防器材,并留出相应的消防车道和必要的水源。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拆除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要求的违章施工或冒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义务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实施。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监理单位有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做出停工整改处理。在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时,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总责;安全监管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评估人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未经安全报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阶段综合评定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评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施工单位不得招用无资质的队伍从事垂直起重运输机械的拆装作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信用考核制度。安全管理信用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资质、个人资格年检及晋级、投标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例会制度。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综合评定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可处以3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罚款,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颁发证书的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未如实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50000元罚款,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未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
(三)未按批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和防护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
(五)施工现场没有规定的安全技术资料或安全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有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的拆装单位从事垂直起重运输机械拆装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防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罚款;由此发生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